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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來啦!深圳發布《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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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加快建設“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發展我市住房租賃市場,規范租賃市場秩序,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8月3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財政局于印發《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專項資金管理的職責分工、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核、專項資金的發放標準與方式、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以下兩大類型:企業補助項目、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

《辦法》明確了接受專項資金補助的主體應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且無違法違規行為,接受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應當屬于滿足市場化租賃需求、合法合規、質量達標的租賃住房項目。除此以外,對申報主體和申報項目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1.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主體:

(1)存在不良記錄、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存在明顯市場風險的企業和機構。

(2)引發二十人及以上的群體性事件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和機構。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列情形,且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范圍的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

2.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項目:

(1)租賃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

(2)主要滿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3)產權不明晰、違法違規建設、安全質量不達標的租賃住房(“城中村”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權屬無爭議,且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并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進行整體改造的除外)。

(4)整租模式下單套建筑面積超過144m2或分租模式下單間建筑面積超過40m2的大戶型租賃住房項目。

(5)在籌集運營建設過程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租賃住房項目。

(6)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的租賃住房項目(政策性租賃住房項目除外)。

(7)已享受同類型財政補貼的租賃住房項目。

(8)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申報企業應當通過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錄入房源基礎信息并進行專項資金申報,企業年度所有申報項目線上提交后,應下載承諾書及系統自動生成的企業申報信息匯總表,加蓋公章、簽字、按指紋后,提交至市住房建設局登記建檔備查。企業須在銀行開設專項資金專戶,專用于接受和使用專項資金。

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使用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則,并實行預算管理,年度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結轉結余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章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規劃和年度支出預算;

(二)編制和發布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年度申報公告、申報指南,組織受理企業申報;

(三)編制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

(四)組織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年度支出方案進行審核;

(五)按照《預算法》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六)對項目進行登記建檔、動態監管和績效評價,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七)配合市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八)牽頭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九)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指導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在規定時間內下達專項資金;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再評價;

(三)會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和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的職責:

(一)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轄區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和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并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二)組織街道辦事處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初審,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三)組織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復審,并對轄區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四)及時支付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轄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企業補助項目

1.房源籌集建設類:籌集建設租賃住房,包括新建項目、改建項目、“穩租金”商品房項目和盤活存量項目。

2.日常運營類:日常運營租賃住房。

3.貸款貼息類:租賃住房項目開發建設貸款利息或租賃住房項目經營性貸款利息。

4.基礎數據采集類:按規定報送租賃住房房源基礎信息及租賃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評比獎勵類: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試點期屆滿時組織開展“深圳市住房租賃企業競爭性評比”,對排名靠前的企業進行獎勵。

以上補貼范圍所對應的工作時間期限為2019-2021年。

(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

市、區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用于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包括:開發與完善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礎數據庫信息,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體制機制,開展相關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評估及指導價格編制、專項課題研究等技術服務。不應包括由各部門年度預算保障的政府部門在職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購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經費開支。

以上補貼范圍所對應的工作時間期限為2019-2023年。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和要求詳見附件。

第四章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編制2019-2023年專項資金使用規劃;每年定期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并按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條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包括企業補助項目及市、區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的年度需支付資金、待支付往年項目進度款等。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在申報購買服務項目的同時,編制2020-2023年專項資金支出計劃以及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支出需求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及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做好預算執行分析;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進行支付。

第五章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每年定期對企業補助項目(房源籌集建設類、日常運營類、貸款貼息類和基礎數據采集類項目)發布專項資金申報公告及申報指南,并在申報指南中明確年度申報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和項目應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附件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的規定,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上提交相關材料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全部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區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對日常運營類、盤活存量(分散式)、基礎數據采集類、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意見,對申報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和項目現場核查后,形成復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議,經審議通過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盤活存量(分散式)項目、日常運營類、基礎數據采集類、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現場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十七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編制全市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財政、規資、市場監管、中央及地方金融監管、稅務、人民銀行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專項資金預計發放金額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單位和項目組織重新審核,確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該次專項資金申報不予通過,并書面告知異議人和申報單位。

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將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專項資金的發放標準與方式

第十九條對籌集建設租賃住房的企業,根據項目類型按以下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一)新建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八百元/平方米。

(二)改建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三百元/平方米。

(三)“穩租金”商品房項目

1.開發單位承諾連續租賃五年及以上(從簽訂合作協議或承諾書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千二百元/平方米;

2.開發單位承諾連續租賃十年及以上(從簽訂合作協議或承諾書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千五百元/平方米。

(四)盤活存量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百五十元/平方米。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只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項目類型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對運營管理租賃住房的企業,根據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一元/平方米/月發放。

第二十一條對使用開發建設貸款或經營性貸款的企業,在試點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按照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度,以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標準進行補貼。項目混合建設或運營的,按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租賃住房部分貸款金額。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已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或日常運營類專項資金的,不得再申報貸款貼息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對試點期屆滿時參與“深圳市住房租賃企業競爭性評比”的企業,結合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排名靠前的若干名企業給予差異化獎勵,具體獎勵方案以當年申報指南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對支持基礎數據采集工作的住房租賃企業或經紀機構,按以下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一)將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基礎信息按要求完整準確錄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十元/套(間)。

(二)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完成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十元/套(間)。

同時完成房源基礎信息錄入和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的,可同時獲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專項資金。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專項資金的,不得同時申報基礎數據采集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區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所需費用可在專項資金額度內安排。專項資金每年安排區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應結合轄區申報購買服務的工作需求及轄區現有工作基礎等因素統籌確定。

第二十五條如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申報的資金規模超出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額度內,采用同比例下調的方式調整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專項資金發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按如下方式發放:

(一)企業補助項目,在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三十日內,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按程序及時撥付。

(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實施的購買服務項目,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根據工作進度和采購合同約定支付。

(三)各區主管部門實施的購買服務項目,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根據工作進度和采購合同約定支付。

第七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三)申請專項資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及經紀機構應健全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分賬核算,開設專門銀行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并建立獨立財務臺賬;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和審計;

(五)按規定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

(六)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按時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并提交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審核。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完善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申報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或發生違背承諾的相關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追回已發放的專項資金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三年內停止其申請專項資金,按規定將其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租賃住房,是指在本市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籌集建設的,用于滿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市場化租賃型住房,不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的租賃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除外);

(二)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在本市開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賃經營活動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房源數量在兩千套(間)或建筑面積達到五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賃企業;

(四)經紀機構,是指實際從事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機構;

(五)盤活存量項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儲市場商品房、產業園區配套宿舍經裝修翻新后作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六)改建項目,是指以規模化改造方式,將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閑置毛坯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七)“穩租金”商品房項目,是指原為可售型市場商品房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并組織運營,在一定期限內只租不售,由政府主管部門限定租金漲幅,面向在我市工作、有住房租賃需求的常住居民出租的商品房項目;

(八)年度租金漲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與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價格上漲幅度。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圳市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使用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則,并實行預算管理,年度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結轉結余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章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的職責:

(一)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規劃和年度支出預算;

(二)編制和發布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年度申報公告、申報指南,組織受理企業申報;

(三)編制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

(四)組織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年度支出方案進行審核;

(五)按照《預算法》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及時支付專項資金;

(六)對項目進行登記建檔、動態監管和績效評價,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七)配合市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八)牽頭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

(九)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指導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在規定時間內下達專項資金;

(二)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再評價;

(三)會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本辦法有關配套文件和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的職責:

(一)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轄區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和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支出預算,并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二)組織街道辦事處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初審,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三)組織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和項目進行復審,并對轄區獲得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四)及時支付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轄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五)職責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申請條件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企業補助項目

1.房源籌集建設類:籌集建設租賃住房,包括新建項目、改建項目、“穩租金”商品房項目和盤活存量項目。

2.日常運營類:日常運營租賃住房。

3.貸款貼息類:租賃住房項目開發建設貸款利息或租賃住房項目經營性貸款利息。

4.基礎數據采集類:按規定報送租賃住房房源基礎信息及租賃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評比獎勵類: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試點期屆滿時組織開展“深圳市住房租賃企業競爭性評比”,對排名靠前的企業進行獎勵。

以上補貼范圍所對應的工作時間期限為2019-2021年。

(二)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

市、區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用于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包括:開發與完善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礎數據庫信息,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體制機制,開展相關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評估及指導價格編制、專項課題研究等技術服務。不應包括由各部門年度預算保障的政府部門在職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購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經費開支。

以上補貼范圍所對應的工作時間期限為2019-2023年。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和要求詳見附件。

第四章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編制2019-2023年專項資金使用規劃;每年定期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并按程序進行申報。

第十條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包括企業補助項目及市、區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項目的年度需支付資金、待支付往年項目進度款等。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統籌轄區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在申報購買服務項目的同時,編制2020-2023年專項資金支出計劃以及納入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支出需求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及區人民政府應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做好預算執行分析;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進行支付。

第五章企業申請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每年定期對企業補助項目(房源籌集建設類、日常運營類、貸款貼息類和基礎數據采集類項目)發布專項資金申報公告及申報指南,并在申報指南中明確年度申報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和項目應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附件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并按照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的規定,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上提交相關材料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全部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將初審意見及相關材料提交區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對日常運營類、盤活存量(分散式)、基礎數據采集類、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區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街道辦事處的初審意見,對申報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和項目現場核查后,形成復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審議,經審議通過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設部門。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新建、改建、“穩租金”商品房、盤活存量(集中式)項目和貸款貼息類中申請開發建設貸款貼息的項目,以項目為單位全部進行現場核查。

對房源籌集建設類中的盤活存量(分散式)項目、日常運營類、基礎數據采集類、貸款貼息類中申請經營性貸款貼息的項目,以套(間)為單位,現場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十七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匯總編制全市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財政、規資、市場監管、中央及地方金融監管、稅務、人民銀行等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申報單位、申報項目、專項資金預計發放金額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對公示存在異議的申報單位和項目組織重新審核,確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該次專項資金申報不予通過,并書面告知異議人和申報單位。

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將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章專項資金的發放標準與方式

第十九條對籌集建設租賃住房的企業,根據項目類型按以下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一)新建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八百元/平方米。

(二)改建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三百元/平方米。

(三)“穩租金”商品房項目

1.開發單位承諾連續租賃五年及以上(從簽訂合作協議或承諾書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千二百元/平方米;

2.開發單位承諾連續租賃十年及以上(從簽訂合作協議或承諾書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千五百元/平方米。

(四)盤活存量項目,按住房建筑面積計算,一百五十元/平方米。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只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種項目類型進行申報。

第二十條對運營管理租賃住房的企業,根據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一元/平方米/月發放。

第二十一條對使用開發建設貸款或經營性貸款的企業,在試點期間產生的貸款利息,按照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度,以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標準進行補貼。項目混合建設或運營的,按照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租賃住房部分貸款金額。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已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或日常運營類專項資金的,不得再申報貸款貼息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對試點期屆滿時參與“深圳市住房租賃企業競爭性評比”的企業,結合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排名靠前的若干名企業給予差異化獎勵,具體獎勵方案以當年申報指南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對支持基礎數據采集工作的住房租賃企業或經紀機構,按以下標準發放專項資金:

(一)將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基礎信息按要求完整準確錄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十元/套(間)。

(二)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完成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十元/套(間)。

同時完成房源基礎信息錄入和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的,可同時獲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專項資金。

同一租賃住房項目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專項資金的,不得同時申報基礎數據采集類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區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相關機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所需費用可在專項資金額度內安排。專項資金每年安排區人民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應結合轄區申報購買服務的工作需求及轄區現有工作基礎等因素統籌確定。

第二十五條如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申報的資金規模超出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額度內,采用同比例下調的方式調整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的專項資金發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按如下方式發放:

(一)企業補助項目,在企業申報項目年度資金支出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三十日內,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向審核通過的申報單位按程序及時撥付。

(二)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實施的購買服務項目,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根據工作進度和采購合同約定支付。

(三)各區主管部門實施的購買服務項目,在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下達后,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根據工作進度和采購合同約定支付。

第七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責任:

(一)如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

(二)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三)申請專項資金的住房租賃企業及經紀機構應健全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分賬核算,開設專門銀行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并建立獨立財務臺賬;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和審計;

(五)按規定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

(六)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市財政部門按時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并提交財政部深圳監管局審核。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及時完善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申報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或發生違背承諾的相關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設部門按規定追回已發放的專項資金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三年內停止其申請專項資金,按規定將其列入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租賃住房,是指在本市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籌集建設的,用于滿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市場化租賃型住房,不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的租賃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除外);

(二)住房租賃企業,是指在本市開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賃經營活動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房屋租賃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房源數量在兩千套(間)或建筑面積達到五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賃企業;

(四)經紀機構,是指實際從事房地產經紀中介服務活動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機構;

(五)盤活存量項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儲市場商品房、產業園區配套宿舍經裝修翻新后作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六)改建項目,是指以規模化改造方式,將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閑置毛坯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七)“穩租金”商品房項目,是指原為可售型市場商品房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并組織運營,在一定期限內只租不售,由政府主管部門限定租金漲幅,面向在我市工作、有住房租賃需求的常住居民出租的商品房項目;

(八)年度租金漲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與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價格上漲幅度。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企業補助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企業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基本條件、項目基本要求及工作基本要求

1.企業基本條件(以下條件須同時滿足)

(1)在深圳行政轄區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辦理了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住房租賃企業或經紀機構,經營范圍應包含“住房租賃”或“租賃經紀”(或相似表述)業務;

(2)已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住房租賃企業備案或經紀機構備案;

(3)無相關主管部門記錄在案的不良行為記錄、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無嚴重投訴,未引發二十人及以上且社會影響惡劣的群體性事件;

(5)無《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所列情形,未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范圍。

2.租賃住房項目基本要求(以下條件須同時滿足)

(1)租賃合同期限六個月及以上;

(2)產權明晰、合法合規建設、安全質量達標;“城中村”歷史遺留違法建筑,須權屬無爭議,且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并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進行整體改造;

(3)整租模式下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平方米或分租模式下單間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四十平方米(基礎數據采集類項目不受此項限制);

(4)不屬于滿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賃住房項目,如民宿、酒店等;

(5)在籌集建設運營過程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6)未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計劃(政策性租賃住房項目除外);

(7)未享受同類型財政補貼;

(8)不屬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3.工作基本要求(以下條件須同時滿足)

(1)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按照統一標準錄入擬申報項目及房源信息;鼓勵已建立房屋租賃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按照深圳市社區網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網格辦”)“一房一碼”統一標準,進行本機構的房屋租賃管理信息系統改造,并與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完成對接;

(2)按照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要求每月報送房源籌集建設相關數據及信息;

(3)承諾將專項資金用于彌補房源建設成本、收儲成本、住房改造成本、住房裝修成本支出、甲醛檢測、基礎數據采集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4)承諾申請專項資金的房源在試點期內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百分之五,不得以租代售(基礎數據采集類項目不受此項限制)。

(二)住房租賃企業申報房源籌集建設類專項資金的專項要求

除應滿足企業基本條件、項目及工作基本要求外,還應根據項目類型同時滿足以下專項要求:

1.新建項目

(1)通過新供應用地、存量住宅用地或產業園區用地等,開發建設租賃住房;

(2)在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且達到入住標準。

2.改建項目

(1)以規模化改造方式,將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閑置毛坯房改建為租賃住房;

(2)完成必要的改造裝修工作,達到入住標準;

(3)收儲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且為一手收儲業主(物業的所有權人)房源;

(4)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需符合我市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改建租賃住房的相關政策;

(5)“城中村”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改建為租賃住房的,須權屬無爭議,且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并由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進行整體改造;

(6)在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規定期限內,企業申報的新增完成改建的房源不少于五百套(間),且總面積不低于一萬兩千五百平方米。

3.“穩租金”商品房項目

(1)對于可售型商品房,開發單位已簽署“穩租金商品房租賃合作協議”(如有)、“穩租金商品房承諾書”,承諾連續租賃五年及以上或十年及以上(從簽訂合作協議或承諾書之日起算);

(2)僅限于在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規定期限內新承諾“售改租”的項目。

4.盤活存量項目

(1)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儲市場商品房、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作為租賃住房;

(2)完成必要的裝修翻新工作,達到入住標準;

(3)收儲租賃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且為一手收儲業主(物業的所有權人)房源;

(4)在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規定期限內,企業申報的新增完成收儲翻新的房源不少于五百套(間),且總面積不低于一萬兩千五百平方米。

(三)住房租賃企業申請日常運營類專項資金的專項要求

除應滿足企業基本條件、項目及工作基本要求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專項要求:

1.住房租賃企業在日常經營階段開展住房租賃服務,以及日常物業養護、衛生保潔、設備維修、社區環境等運營管理工作;

2.申請專項資金的房源,須已與承租人簽訂六個月及以上的房屋租賃合同,實際租期已達三個月及以上,且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完成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3.在申報公告和申報指南規定期限內,企業申報的在運營房源不少于五百套(間),且總面積不低于一萬兩千五百平方米(屬于“穩租金”商品房或新建的在運營房源不受此項限制)。

(四)住房租賃企業申請貸款貼息類專項資金的專項要求

除應滿足企業基本條件和建設籌集、運營管理租賃住房項目的專項要求外,須已申請開發建設貸款或經營性貸款。

(五)住房租賃企業或經紀機構申請基礎數據采集類專項資金的專項要求

除應滿足企業基本條件、項目及工作基本要求外,還需同時滿足以下專項要求:

1.按照市網格辦“一房一碼”統一標準,收集租賃住房相關信息并按房屋編碼“一房一碼”要求錄入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編碼、地址、戶型、建筑面積等信息;

2.錄入平臺的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3.按工作規則核驗個人業主提供的房源信息及相關材料;

4.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完成房源基礎信息錄入和合同網簽備案(或合同信息采集)不低于五百套(間)、份;

5.積極配合對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的宣傳,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

二、申報購買服務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開發維護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的基本要求

1.增加系統模塊,實現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等網上備案管理;

2.與住房租賃企業和經紀機構進行數據聯網;

3.完善平臺信息自動查驗、警示和糾錯功能,提高房源信息驗真效率;

4.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臉識別、手機應用軟件等手段優化合同網簽備案程序;

5.建立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全流程動態監管模塊;

6.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的優化升級。

(二)住房租賃市場技術服務的基本要求

1.專業機構開展住房租金評估及指導價格編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1)須具有較高的科研實力和公信力,無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在案的不良行為記錄;

(2)完成住房租賃指導價格及指數研究,包括但不限于:

①對全市范圍內存量住房的基礎數據和租賃數據進行調查整理,建立全市存量房源基礎數據庫;

②建立租金評估技術與模型,進行評估數據庫設計及數據裝載,明確評估技術方案,研究指導價格編制方法,對相關理論及應用模型展開選取、核驗和更新工作;

(3)以實現“一房一價”為目標,構建住房租賃評估與指導價格體系,包括但不限于:

①開展全市租賃住房租金數據處理,包括數據復核、整理、入庫和維護;

②構建評估模型,利用專業評估技術開展全市范圍內全部住房的市場租金評估;

③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編制住房租賃指導價格;

④建立日常信息反饋和爭議處理機制;

(4)開展住房租賃指導價格運維管理:

①進行年度住房數據更新調查;

②進行年度市場租金評估及租賃指導價格更新;

③進行年度日常信息反饋和爭議處理工作;

(5)實施全市租賃住房價格監測、調查和跟蹤,分月度、季度和年度租金價格調查與監控;

(6)編制住房租賃價格指數。

2.專業研究機構開展住房租賃市場專項課題研究的基本要求

(1)須具有較高的科研實力和公信力,無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在案的不良行為記錄;

(2)開展住房租賃市場基礎性和應用性課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編制近期、中遠期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規劃;

②多渠道供給多主體參與的租賃住房供應體系及支持政策研究;

③編制中央財政支持深圳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實施方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④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深圳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配套技術服務工作;

⑤開展住房租賃大數據分析與研究;

⑥開展城中村綜合整治與規模化租賃改造政策研究;

⑦開展商業辦公用房改建租賃住房的政策及運營模式研究;

⑧制定租賃住房的相關標準和指引,包括規模化改造類租賃住房結構安全設計指引、改造類租賃住房消防設計指引、改造類租賃住房報建工作指引等;

⑨開展新市民、年輕人、農民工等租賃群體滿意度調查。

3.專業機構開展信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須具有較高的科研實力和公信力,無行業主管部門記錄在案的不良行為記錄;

(2)開展住房租賃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①推進租賃行業自律、廉潔從業,制定行業誠信評價辦法,構建租賃行業誠信評價體系;

②建立租賃行業誠信評價指標體系;

③開發完成租賃行業誠信評價信息系統,并公布評價結果,實現數據共享。

(三)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完善市場管理體制機制的基本條件和具體工作內容

1.基本條件

(1)具備負責住房租賃管理的機構,理順轄區租賃管理體制機制;

(2)轄區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百分之五。

2.具體工作內容

(1)培育專業住房租賃機構,提高租賃住房居住品質;

(2)加快推進轄區租賃房源籌集建設,增加轄區租賃住房供給;

(3)制定和完善轄區“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政策標準和實施計劃,結合城中村綜合整治,有序推進城中村規模化統租改造;

(4)監督轄區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進度及工程質量;

(5)根據平臺需要,及時組織開展轄區住房基礎數據庫信息(網格信息)的采集、核實與修正;

(6)承擔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等)資格審查、申報材料審核、項目監督檢查等工作;

(7)完成上級下達的其他工作。

(四)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開展市場監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1.制訂轄區年度住房租賃市場專項整治行動計劃;

2.對未按規定備案和公示相關信息、發布虛假房源和虛假廣告的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和個人,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并公開曝光,并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3.開展“甲醛房”專項治理,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租賃平臺上本轄區內首次出租的房源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的比例進行抽檢;

4.監管到位,成效明顯,重點治理以下八類行為:

(1)發布虛假房源信息,隱瞞影響房屋出租的重要信息,誘騙群眾租房;

(2)對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賺取住房出租差價;

(3)實施價格串通、囤積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違規收費或收取未明碼標價的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

(4)違規開展租金消費貸業務,包括違規提供租金消費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5)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住房租賃交易合同,未按規定備案;

(6)沒有取得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游離在監管之外,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證金或預定金;

(7)合同訂立過程中,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通過合同欺詐手段騙取承租人財物;

(8)違法違規出租具有重大安全隱患、消防隱患的住房,危害承租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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