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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強化百草枯母藥生產和出口資質核準(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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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為嚴格落實百草枯監管措施,持續深入推進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強化證件核準,嚴格百草枯母藥生產和出口資質,強化信息監測,定期報告百草枯生產經營情況,強化監督抽查,著重打擊非法添加百草枯的行為。

《通知》提出具有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和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才能生產百草枯產品。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百草枯產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在生產企業辦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核查農藥生產企業的百草枯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證件是否齊全。

《通知》要求加強農藥市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經營百草枯產品的行為。要加強對敵草快、草甘膦、草銨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產品的監督抽查,重點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隱性成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

一、強化證件核準,嚴格百草枯母藥生產和出口資質

根據《行政許可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農業部第1745號、2445號公告有關規定,具有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和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的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才能生產百草枯產品。2020年11月1日前,對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和條件進行核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的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已取得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無意繼續生產百草枯的,不再保留其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已取得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生產百草枯的,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現有百草枯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登記證的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2020年11月15日前,將轄區內百草枯母藥生產許可證件核準情況及處理意見建議報我部農藥管理司。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生產的百草枯產品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境內銷售。在生產企業辦理百草枯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核查農藥生產企業的百草枯農藥登記和生產許可證件是否齊全。在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通知單時,應當查驗境外相關百草枯登記或進口國同意進口的證明文件、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簽署的出口代辦委托書、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直接出口境外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經營范圍包含限制使用農藥的經營許可證。

二、強化信息監測,定期報告百草枯生產經營情況

建立百草枯生產經營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向我部農藥管理司報告本轄區相關企業1月至上個月末的百草枯主要生產原料(氰化鈉)采購數量、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數量、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委托出口代辦貿易企業及出口國家或地區及數量等信息,及時掌握百草枯母藥和制劑生產經營情況。委托貿易企業代辦出口的農藥生產企業,對代辦出口承擔監督責任,并將委托代辦出口相關信息(出口時間、國家或地區、數量等)向受托代辦出口的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三、強化監督抽查,著重打擊非法添加百草枯的行為

要加強農藥市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非法經營百草枯產品的行為。要加強對敵草快、草甘膦、草銨膦等滅生性除草劑產品的監督抽查,重點抽查是否非法添加了百草枯隱性成分,一旦發現非法添加行為要追溯求源,及時追查其進貨來源和生產源頭,堅決依法打擊非法添加百草枯隱性成分的行為。

四、強化執法檢查,堅決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69號公告,禁止在我國境內銷售僅限出口農藥產品,違者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未取得境內使用登記有關規定查處。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銷售百草枯的對象是境外采購企業,不得銷售給境內企業。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執法人員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百草枯原料(氰化鈉)采購、生產銷售臺賬、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檢查月報數據是否屬實,是否存在境內銷售問題。受托代辦出口的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的委托出口代辦信息,核查出口代辦貿易企業實際出口的時間、國家或地區、數量是否與生產企業所報告的信息相符,是否存在境內銷售問題。要適時派出檢查組開展飛行檢查,重點檢查百草枯母藥生產企業、受托出口代辦貿易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百草枯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打擊,對于非法生產、經營百草枯的“黑窩點”要依法取締,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機關。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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