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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網絡招聘服務管理征求意見:不得違法泄露用戶信息(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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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為了規范網絡招聘服務,進一步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發揮其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人社部發布了《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17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注重保護用戶信息,要求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違法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了規范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招聘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網絡招聘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服務的職業中介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是指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監督主管部門〕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絡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絡招聘服務實施管理。 

第四條〔網絡招聘服務原則〕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支持提供公益性服務〕對網絡招聘服務機構開展重大突發事件急需人員招聘、供求信息發布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并納入誠信記錄予以信用激勵。 

第六條〔行業標準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參與網絡招聘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行業協會自律作用〕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網絡招聘服務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二章 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準入

第八條〔從事活動條件〕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管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網絡招聘服務許可流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得從事網絡招聘服務。 

第十條〔服務范圍注明〕對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服務范圍中注明“開展網絡招聘服務”。 

第十一條〔網絡招聘服務范圍〕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絡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五)其他職業中介活動。 

第十二條〔變更和注銷〕網絡招聘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活動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 

第十三條〔資質公示〕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網絡招聘服務機構自行終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公示許可、變更、注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注銷等情況。 

第三章  網絡招聘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招聘信息規范〕用人單位向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前款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六條〔求職信息規范〕勞動者通過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求職應聘,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十七條〔招聘信息核查〕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用人單位信息發布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招聘求職信息更新〕網絡招聘服務機構對其發布的招聘求職信息、用人單位對所提供的招聘信息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服務收費規范〕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供的網絡招聘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公布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等內容。 

網絡招聘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網絡安全保護規范〕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用戶信息保護規范〕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違法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對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信息存儲規范〕網絡招聘服務機構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規范〕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有關投訴、舉報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有效的聯系方式,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平臺服務原則〕 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服務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服務質量保障、求職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信息核驗、登記〕 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二十六條〔信息記錄、保存〕 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時間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檢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對網絡招聘服務機構開展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較高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加大抽查力度,對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網絡招聘服務機構適當減少抽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升網絡招聘服務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誠信體系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年度報告公示〕網絡招聘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網絡招聘服務開展、信息安全保護等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網絡招聘服務機構依法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條〔協同配合與信息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與電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門間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對網絡招聘服務的監管時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條〔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網絡招聘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經營〕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未依法明示信息、未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和未公開投訴舉報聯系方式、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的,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未及時更新招聘求職信息、未對用戶信息保護情況進行自查〕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條件的;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五條〔違規收取費用〕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違反信息收集、使用、存儲規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儲、發布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履行信息核驗、登記、記錄、保存規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履行規定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違反本規定,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公益性網絡招聘規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公益性招聘服務,參照執行本規定有關網絡招聘服務規范。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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