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招商政策 > 正文

浙江發布《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 (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9-16
分享: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發布《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范》,規定了商業秘密保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商業秘密事項管理、企業自主保護、商業秘密維權和協同保護。

《規范》具有通用性,不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新興科技企業還是傳統老字號企業,甚至是科研院所,只要擁有商業秘密,都可以按照該標準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浙江省地方標準   

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與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業秘密保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商業秘密事項管理、企業自主保護、商業秘密維權和協同保護。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也適用于企業集聚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和行業協會、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的商業秘密保護服務。科研院所等其他組織的商業秘密保護亦可參照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商業秘密 trade secrets

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注:“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和“相應保密措施”的具體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

2.2

涉密載體 secret carriers

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錄商業秘密信息的各類物質,如紙質文件、存儲介質(磁性介質、光盤、U盤、硬盤、服務器等)和其他介質。

2.3

涉密物品 secret items

含有商業秘密信息的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樣品等。

3  一般要求

3.1    應堅持“企業自主、政府指導、預防為主和依法維權”的商業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原則。

3.2    企業應設立商業秘密保護部門或依托相關部門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配備專職保密員。

3.3    企業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關聯企業可參照設置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和專職保密員。

3.4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和保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識別和管理商業秘密事項、涉密部門、涉密人員、涉密區域;

b)   組織企業員工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培訓;

c)   組織制訂、實施商業秘密保護措施; 

d)   會同各部門對相關保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

e)   履行商業秘密泄露的證據整理、搜集、舉證、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

3.5 應分析確定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重點部門和重點崗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重點區域,宜在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部門配備保密員。

3.6    應制定和實施有關商業秘密的保護、培訓、宣傳、泄密應急處置和獎懲的管理制度。

3.7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應實行分級管理措施:

a)   對商業秘密及涉密載體實行分級管理,按層級履行使用審批手續;

b)   對涉密場所實行區域分級管理;

c)   對涉密崗位、涉密人員實行分級管理。

3.8 應對涉密信息進行嚴格管控,宜按涉密崗位、業務流程等細化分割涉密信息,涉密崗位按權限接觸相關的涉密信息。

3.9    應在企業內部進行保密宣傳(如設置畫報、標語、發送短信提醒等),營造商業秘密保護氛圍。

4  商業秘密事項管理

4.1    定密

4.1.1    應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核查和評估,其表現形式見附錄 A,評估范圍應包括:

a)   涉密技術信息:與科學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式、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

b)   涉密經營信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營銷、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數據、客戶信息等,以及對特定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交易習慣、交易內容、特定需求等信息進行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客戶信息。

4.1.2    對企業的商業秘密進行核查和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   信息的經濟價值,包括該信息產生的現在的價值,以及該領域技術革新的速度和有無替代技術等的將來的價值;

b)   對競爭企業的價值;

c)   因信息泄露等可能遭受的損失程度;

d)   信息泄露時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e)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4.1.3    下列信息不應作為企業的商業秘密:

a)   公知信息和基礎理論;

b)   已申請并公開的專利技術信息;

c)   公眾可通過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徑獲得的信息;

d)   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4.1.4 宜對技術秘密進行科技查新,確認其不為公眾所知悉。

4.1.5 應建立商業秘密事項目錄清單,確定商業秘密的價值估算、泄露損失、涉密人員范圍、保護措施、存放地點及保存方式等內容。

4.1.6 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性,由高到低可依次分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三個保護等級,實行定期復評、動態調整。

4.1.7  泄露后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商業秘密,應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4.2    隱密

4.2.1    下列情形涉及商業秘密的,應對相關信息予以隱藏:

a)   與供應商、客戶、合作方等的溝通和信息往來中;

b)   信息公開、發布、流轉時;

c)   協助其他單位盡職調查時;

d)   其他情形。

4.2.2 配合行政機關和部門的行政檢查、行政執法行動中,涉及隱秘事項檢查的,企業應主動提醒執法檢查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4.2.3    可采取的隱藏方式為:

a)   隱藏或刪除涉密信息;

b)   對涉密信息進行模糊化處理;

c)   其他方式。

4.3    解密

4.3.1    企業的商業秘密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予解密:

a)   企業認為商業秘密事項已不再具有保護價值的;

b)   其它特定因素導致商業秘密被公開的。

4.3.2    企業認為不需要繼續保密的信息可予以解密,可采取的解密方式為:

a)   移出涉密區域;

b)   消除或變更密級標識、提示;

c)   電子文檔解密;

d)   其他方式。

4.4    銷毀

4.4.1 銷毀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含復制文件)、資料、電子信息、載體和物品,應由保密員列出銷毀清單,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后實施。

4.4.2    可采取下列方式對銷毀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a)   在視頻監控范圍內銷毀;

b)   不少于 2 名員工見證下銷毀;

c)   對銷毀過程錄像等。

4.4.3    應采取合適的方式妥善銷毀:

a)  文件、資料應粉碎成顆粒狀或焚燒處置;

b)  電子信息應利用徹底刪除軟件永久刪除;

c)  其他合適的方式。

5  企業自主保護

5.1    人員管理

5.1.1    入職管理

5.1.1.1 新入職、轉崗到涉密崗位的員工,應與其簽訂與崗位工作內容相適應的員工保密合同/協議(見附錄 B)。

5.1.1.2 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職業經理人、技術、采購、銷售等涉密重點崗位人員),可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見附錄 C)。

5.1.1.3    涉密重點崗位員工入職前宜做背景調查,必要時應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承諾。

5.1.1.4    在錄用潛在競爭性關系企業的員工時,宜采取的措施有:

a)   審核待錄用的員工與原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保密義務、保密內容及范圍,以防范該員工在本企業內部公開或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b)   提醒待錄用的員工不應將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帶入本企業進行使用或公開,并要求就本項內容簽署保證書;

c)   定期對已入職的員工所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核,以排除使用原單位商業秘密;

d)   其他措施。

5.1.2    培訓管理

5.1.2.1 商業秘密保護培訓宜列入企業年度培訓計劃,使在職員工對商業秘密可能泄露的異常狀態及承擔法律后果保持足夠警覺。 

5.1.2.2  應對新入職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商業秘密保護培訓。 

5.1.2.3  可采取發放資料、集中培訓、網絡培訓或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培訓,保存培訓記錄。 

5.1.2.4  簽訂員工保密合同/協議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后宜進行考核,保存相關考核材料。 

5.1.3    履職管理

5.1.3.1    應督促員工遵守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做好本崗位商業秘密保護工作:

a)   涉密信息及載體應及時上報,由保密員歸檔統一管理;

b)   使用涉密信息應履行登記手續;

c)   涉密電子文檔、數據按規定途徑和要求使用、流轉等;

d)   離開工作崗位前及時下線工作賬戶,或設置電腦鎖屏等。

5.1.3.2    應對員工進行監督,防止在職員工未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出現下列行為:

a)   登陸未授權賬戶或系統;

b)   利用系統漏洞以不當方式獲取涉密文件資料、物品、數據;

c)   超范圍、超權限獲取使用涉密文件資料、物品、數據;

d)   復制、發送涉密電子文檔;

e)   將涉密電子文檔存于未授權載體或網絡空間;

f)   拍攝、摘抄涉密資料;

g)   拍攝、測繪、仿造涉密物品;

h)   進入非授權涉密區域;

i)   披露企業未公開的信息等。

5.1.4    離職管理

5.1.4.1    涉密崗位員工離職前,企業應主動告知保密義務,以及若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告知離職員工不應有以下行為:

a)   復制、帶離、損毀、纂改、拍攝涉密文件資料、物品;

b)   查閱、拷貝、纂改、發送涉密電子文檔、數據;

c)   刪除、更改賬戶;

d)   披露、使用商業秘密等。

5.1.4.2    提醒離職員工主動移交一切涉密載體和物品:

a)   涉密文件資料、數據及其載體、物品;

b)   賬號、密碼等賬戶信息; 

c)   工作電腦;

d)   門禁卡、鑰匙等。

5.1.4.3 宜對其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脫密,及時回收系統權限,并及時通知與離職員工有關的供應商、客戶、合作單位等,做好業務交接。

5.1.4.4    宜開展離職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a)   檢查工作電腦數據是否完整;

b)   檢查工作賬戶:

1)   近期是否有異常操作,如異常查詢、下載、拷貝、修改、刪除等;

2)   郵箱郵件收發記錄。

c)   離職前一定期限內的涉密文檔、數據的查閱和使用情況等。

5.1.4.5 宜與離職涉密重點崗位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等商業秘密保護確認文書,競業限制協議應根據企業需要進行啟動或解除。

5.1.4.6    應及時掌握離職員工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任職去向。

5.2    涉密信息保護

5.2.1    文件資料管理

5.2.1.1    應有密級、保護期限等標識,實行登記管理、歸檔存放,宜以發文形式公布。

5.2.1.2    由部門保密員登記造冊,按權限使用,查閱、借閱、續借應履行登記手續。

5.2.1.3 復制(復印、打印、掃描、摘抄等)、跨區域轉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應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復印件或復制件與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相同。

5.2.1.4    新聞發布、論文發表、專利申請等信息發布和公開前,由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對信息進行審核。

5.2.2    賬戶、電子信息管理

5.2.2.1    一般要求

5.2.2.1.1    應充分考慮設備、系統的安全性,做好賬戶、密碼的收集、存放和傳輸的安全工作。

5.2.2.1.2    做好病毒防范和病毒庫的升級、查殺病毒等工作。

5.2.2.1.3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系統漏洞及時修補。

5.2.2.1.4    用戶的操作行為應有日志記錄,可實時報告登陸、獲取信息和異常入侵等行為。

5.2.2.2    權限管理

5.2.2.2.1 應對設備、數據庫和各類應用系統及其賬戶實行權限管理,按崗位職責或特定工作事項按“最小夠用”原則設定權限:

a)   合理分配不同層級賬戶的功能和審批權限;

b)   合理分配項目中不同賬戶的功能和使用期限;

c)   合理設定不同賬戶的訪問、操作、查看等權限及其使用期限;

d)   合理設定不同賬戶的互聯網使用權限等。

5.2.2.2.2    權限到期、人員轉崗、項目或事項變更時應重新授權。

5.2.2.2.3    人員離職時應回收相應權限。

5.2.2.3    口令管理

5.2.2.3.1    各類設備、數據庫和應用系統應設賬戶和密碼,不應使用默認密碼或保存密碼自動登陸。

5.2.2.3.2    根據企業的業務類型,采取適當的賬戶、密碼管理方式,如:

a)   限制使用簡單密碼;

b)   必要時不定期更改密碼;

c)   輸錯密碼一定次數鎖定賬戶。

5.2.2.3.3    宜對所有涉密賬號和密碼實行統一登記、備案、發放和變更管理。

5.2.2.4    電子信息保護

5.2.2.4.1 涉密數據應存儲于企業授權的存儲設備和應用系統,不應存儲于非授權存儲設備、網絡空間。核心秘密、重要秘密等級的數據應采用加密方式存儲。

5.2.2.4.2  指定專人進行解密操作,員工按照權限使用加密數據。

5.2.2.4.3  員工需要超出權限查閱或使用加密數據的,應履行審批手續。在查閱或使用完成后,應予以刪除,不應非工作需要而擅自使用。

5.2.2.4.4    宜在各類場景進行保密義務提醒,如:

a)   在賬戶登陸提示、賬戶登陸后的主界面設置保密義務提醒;

b)   在涉密電子文檔首頁、頁眉、頁腳、頁面水印等設置保密義務提醒;

c)   在涉密音視頻開頭提示保密義務。

5.2.2.4.5    定期對涉密數據進行備份并妥善保存。

5.2.2.5    電子信息流轉

5.2.2.5.1  收發涉密數據應使用唯一出入口,對涉密數據流入流出進行審批。 

5.2.2.5.2  內部局域網應與互聯網隔離,涉密數據網絡傳遞應通過內部局域網或加密互聯網通道完成。 

5.2.2.5.3  通過郵件發送涉密數據時,應加密和簽名,可限定文檔打開次數、打開時限和編輯權限等。 

5.2.2.5.4  對外發送涉密數據應經過審批,并采取加密措施,數據發送與密鑰發送不宜采用同一通道。 

5.2.2.5.5  應與客戶、合作單位等涉密數據接收單位或個人簽訂保密協議。 

5.2.2.5.6  應對涉密數據拷貝采取限制措施,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拷貝,妥善保存拷貝記錄。 

5.2.3    其他涉密載體、涉密物品管理

5.2.3.1    涉密信息存放的硬盤、光盤、磁性介質、U 盤等各類存儲設備,應妥善保存、歸檔登記。

5.2.3.2    涉密載體、物品的存放地點宜設為涉密重點區域,宜采取物理隔離的方式進行保護。

5.2.3.3    宜對重要原料和部件實行編號替代、分部門管理等管理方式。

5.2.3.4    未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不準許拍攝、測繪或仿造。

5.2.3.5    由部門保密員登記造冊,按權限使用,領用應履行登記手續。

5.2.3.6    跨區域轉移應履行審批手續,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

5.2.3.7    送外維修前應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審批,并拆卸涉密存儲設備。

5.3    涉密區域管理

5.3.1 應識別涉密區域,區域入口處張貼涉密區域標志和警示語。宜將下列部門或地點列為涉密重點區域:

a)   研發設計、信息管理、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

b)   實驗室、重要生產工作場所;

c)   控制中心、服務器機房等;

d)   涉密檔案、涉密載體存放地點;

e)   未公開的樣品存放地點;

f)   模具、專用夾具、重要零部件等的存放區;

g)   重要原材料、重要半成品等涉密物資存放區等。 5.3.2 涉密區域宜采取物理隔離保護措施。

5.3.3  涉密重點區域實行進出登記和保密告知,應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a)   劃定相對獨立的空間,進出口有涉密區域標識;

b)   涉密區域進入需經過授權,設有門禁隔離設施,宜采用指紋、臉部、瞳孔等技術手段驗證身份;

c)   進出口處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非法闖入能立即告警;

d)   限制使用具有錄音、攝像、拍照、信息存儲等功能的設備;

e)   必要時采取網絡隔離阻斷等。

5.3.4    涉密區域應限制非相關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進入的應履行審批手續并全程監督。

5.4    商務活動管理

5.4.1 來訪人員訪問涉密區域應經審批,履行進出登記,佩戴臨時證件。來訪人員進入涉密區域,受訪部門可設定參觀路線,安排人員陪同,限制來訪人員使用具有錄音、攝像、拍照、信息存儲等功能的設備。

5.4.2 在商務合作、共同研究及涉及商業秘密的交易、公證、保險等活動時,應簽訂保密合同/協議,或在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保密要求,約定保密內容和范圍、保密責任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5.4.3    涉及商業秘密的委托加工,應與加工方簽訂保密合同/協議(見附錄 D)或保密條款。

5.4.4 聘任或委托外聘專家、顧問、翻譯、律師等可能接觸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員,宜做背景調查,并簽訂保密合同、保密條款或保密承諾書。

5.4.5    接受外部單位開展的檢查、審計等活動前,應與其簽訂保密合同或保密條款。

5.4.6    涉及商業秘密的會議或其他活動,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場所;

b)   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人員的范圍,指定參與涉密事項的人員;

c)   告知參加人員保密要求,必要時簽訂保密承諾書;

d)   對涉密文件、資料進行控制:

1)   確定文件發放范圍,做好發放登記;

2)   重要涉密文件資料應有明顯保密和會后回收標識;

3)   休會或會議結束時,及時收回清點、登記。

e)   通過拍照、攝像、簽名等方式,做好記錄等。

5.4.7 在共同或委托開發的項目合作中應采取措施防止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簽訂保密合同/協議對涉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權做出約定。

5.5  檢查和改進

5.5.1    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情況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

a)   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立情況;

b)   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c)   涉密區域管理情況;

d)   商業秘密事項的定密、隱密、解密、銷毀情況;

e)   涉密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f)   涉密賬戶、電子信息的管理情況;

g)   電子郵箱、聊天工具、設計軟件、存儲軟件等工具軟件使用商業秘密的情況;

h)   涉密載體、物品的管理情況等。

5.5.2    發現有泄密情況及隱患的,應及時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a)   迅速進行處置,防止信息擴散;

b)   啟動對商業秘密泄露的核查、確認和評估,查明原因、責任人;

c)   采取措施,將危害和損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內等。

6.2    證據搜集

6.2.1    發現商業秘密涉嫌被侵權時,應搜集并整理下列證據性材料:

a)   企業是該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的證據:

1)   泄密信息的具體內容、載體;

2)   泄密信息為一般公眾不知悉或者無法輕易獲得的證明;

3)   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b)   合理表明該商業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證據:

1)   泄密人員能夠接觸秘密信息且被侵權信息與該秘密信息實質相似的初步證據;

2)   泄密人員相關信息:包括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參與的保密培訓、具體工作職責等信息;

3)   可能的泄密途徑。

c)   該商業秘密被侵犯的損害事實:

1)   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如非法獲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等);

2)   被侵權所受的損失或侵權行為所獲得收益;

3)   主張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及其證據。

6.2.2  可向商業秘密保護服務機構尋求幫助。 

6.2.3  可向專業機構申請涉密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損失數額的鑒定。

6.3    維權途徑

6.3.1    根據證據收集情況,企業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維權:

a)   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

b)   向公安機關控告;

c)   申請勞動仲裁或商事仲裁;

d)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   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商業秘密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等。

6.3.2 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7   協同保護

7.1  組織保障

7.1.1 企業集聚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等,可根據自身力量和企業需求,聚集、整合商業秘密保護的服務資源,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咨詢、指導、風險監測、維權等服務,為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等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服務工作提供協助。

7.1.2 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設獨立的商業秘密保護服務窗口,也可依托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窗口提供服務。具備條件的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設立商業秘密保護服務平臺,配置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保障服務平臺正常運營。

7.1.3 園區、特色小鎮的管理機構宜積極協調職能部門或社會組織在園區、特色小鎮設立商業秘密保護服務指導站。

7.2    服務內容

7.2.1    宣傳培訓

7.2.1.1    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宣傳,可采取的方式為:

a)   舉辦商業秘密保護培訓班、講座;

b)   編制、印發商業秘密保護宣傳資料;

c)   利用媒體平臺宣傳等。

7.2.1.2    提供適合企業不同層次人員的商業秘密保護專題培訓:

a)   對企業股東、高級管理人員開展商業秘密保護重要性、必要性和戰略性的培訓;

b)   對企業從事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專(兼)職人員、重點崗位人員開展商業秘密保護實務及案例培訓;

c)   對企業員工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

d)   利用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渠道將維權成功的案例向企業廣泛宣傳等。

7.2.2    指導服務

7.2.2.1    通過走訪調研,了解企業商業秘密保護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商業秘密保護指導工作。

7.2.2.2    接待和解答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咨詢,提供商業秘密保護相關資料查詢服務。

7.2.2.3    對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進行風險評估,發現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漏洞。

7.2.2.4    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體系,包括:

a)   界定商業秘密保護范圍;

b)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密制度;

c)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d)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使用管理制度;

e)   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的應急反應機制等。

7.2.2.5    第三方服務機構可依相應服務資質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a)   開發、部署和維護涉密文件、數據的信息管理系統;

b)   提供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損失數額的鑒定評估;

c)   提供科技查新委托服務;

d)   協助被侵權企業搜集證據和維權;

e)   其他專業服務。

7.2.3    風險監測

7.2.3.1    對轄區/行業內商業秘密侵權突發事件、隱患、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開展風險監測。

7.2.3.2 根據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例、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商業秘密泄露隱患,向企業發布商業秘密風險警示。

7.2.4    協助維權

7.2.4.1  當企業反映商業秘密被侵犯并尋求幫助時,提供協助搜集、整理維權材料等服務。  

7.2.4.2  根據被侵權企業意愿,協助執法部門開展泄密核查、現場檢查等行動,并配合做好調解服務。 

幫助企業制定維權方案,聯系和協調有關部門。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商業秘密保密范圍  
A.1 技術信息      
    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保護范圍的參考內容見表A.1。  
      表 A.1  涉密技術信息  
           
    項  目 表現形式  
           
    設計信息 設計圖及其草案、模型、樣板、設計方案、測試記錄及數據等。  
           
    采購技術信息 型號、牌號、定制品技術參數及價格、特別要求等。  
           
    生產信息 產品的配方、工藝流程、技術參數、電子數據、作業指導書等。  
           
    設備設施信息 涉密生產設備、儀器、夾具、模具等中的技術信息。  
           
    軟件程序 設計計劃、設計方案、源代碼、應用程序、電子數據等。  
           
    其他 企業認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技術信息,如未公開的專利申報信息等。  
           
A.2 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保護范圍的參考內容見表A.2。  
      表 A.2  涉密經營信息  
     
   
    項  目 表現形式    
           
    管理文件 文件、規章制度等。    
           
    決策信息 戰略決策、管理方法等。    
           
    研發信息 研發策略、研發經費預算等。    
           
    采購經營信息 采購渠道、采購價格、采購計劃、采購記錄等。    
           
    營銷信息 營銷策劃、營銷方案、營銷政策、營銷手冊、物流信息、快遞信息等。    
           
    招投標信息 標書、標底等。    
           
    財務信息 財務報表、財務分析、統計報表、預決算報告、各類帳冊、工資信息等。    
           
    供應商和 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交易習慣、合同內容、交提貨方式、款項結算等。    
    客戶信息    
         
           
    銷售信息 銷售記錄、銷售協議等。    
           
    人力資源信息 員工名冊、職位、聯系方式等。    
           
    其他 企業認為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他經營信息。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員工保密合同(參考文本)

 

合同編號:

 

XXXX 保密合同[     ]            號

 

 

商業秘密權利人(用人單位):                                                                                             (下稱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勞動者或聘用人員:                                  性別:                   年齡:         歲                       (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手機:

 

崗         位:                                                                                       職務:

 

家庭住址:

 

現在住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業秘密權利人,自愿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業秘密對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甲、乙雙方在自愿、誠實信用原則下,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并共同恪守。

 

一、入職告知:

 

1.乙方在進入甲方工作單位之前,對曾經工作過的任何單位或合作單位,均未承擔任何保密義務,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單位(指與乙方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甲方之前的單位)商業秘密等義務,也未承擔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2.乙方如因曾經簽訂相關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而承擔有相應的保密義務及競業限制義務的,乙方則應保證:

 

嚴守對其前工作單位或合作單位的保密義務,在甲方工作期間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單位掌握、知悉的商業秘密;

 

如實向甲方告知與其前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具體內容;

 

在甲方工作期間不違反與其前工作單位的競業限制約定,不從事與其前工作單位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工作。

 

二、商業秘密范圍:

 

甲方的商業秘密范圍是指甲方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業秘密保護范圍》(甲方發文公布實施)列出的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個別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業秘密的草稿、擬稿、草案、樣品、圖形、三維、模型、文檔、文件、數據、資料等商業信息。

 

三、乙方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義務:

 

乙方已充分認識到保守甲方商業秘密是關系到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問題,因此,乙方應嚴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并自愿承擔保密義務,除因工作需要而經甲方商業秘密保護部門批準,向應該知道前條所列之商業秘密內容的甲方客戶或第三人進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制度(參見合同附件);

 

2、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兼職;

 

3、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甲方內部無關人員泄露;

 

4、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甲方外部的單位或人員泄露;

 

5、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6、不得擅自復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貝甲方計算機軟件的任何數據、文件資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資料、信息;

 

9、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甲方客戶提交的文件應當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經商業秘密保護部門批準,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10、發現第三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或計劃謀取甲方商業秘密時,即向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保護的必要措施;

 

11、其它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

 

四、成果歸屬和報告義務:

 

1、乙方因工作、職務而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和經營的商業秘密或信息歸甲方所有;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職務成果時,應當在作出之日起 10 天內向甲方商業秘密保護部門報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完全利用非工作時間,又未使用甲方的資金、技術、商業秘密及工作時間等資源條件,所得的非職務開發結果的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以下情況除外:

 

⑴該研究、開發結果、產品、作品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

 

⑵實際上或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結果、產品、作品系搶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結果、產品、作品;

 

⑶該研究、開發結果、產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職務開發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職期間或離職一年之內的非職務發明,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職務發明的材料,經甲方確認的非職務發明,其所有權、使用權與甲方無關。

 

五、職務成果的獎勵

 

甲方制定職務成果獎勵規定可作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遵照執行。

 

六、乙方承諾:

 

乙方承諾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

 

1、將自己使用的電腦用戶名、密碼告訴第三人;對電腦頁面或內容進行拍攝、攝像;非法獲取電子數據商業秘密;以電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電腦、獲取存儲的商業秘密或信息;

 

2、與甲方有交易關系、或競爭關系、行業相同或相似的國內外任何企業進行交易、或由親戚朋友名義進行交易、或變相交易;

 

3、組建、參與組建或投資、變相投資與本合同第二條甲方經營相關、相同、或相似的企業;4、直接或間接或幫助第三人勸誘甲方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或職員離開甲方;5、直接、間接、試圖影響或者侵犯甲方擁有的客戶名單及其客戶關系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稱、

 

聯系人、聯系人習慣、聯系方式、聊天工具、電子郵箱、交易習慣、合同關系、合同內容、傭金或折扣、交提貨方式、款項結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時間為與甲方同行業的企業工作、提供咨詢服務等;

 

7、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

 

乙方無論以任何原因離職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仍然無條件地對甲方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直至該

 

商業秘密完全公開。

 

七、保密材料的交還:

 

乙方無論何種原因離開甲方,均應當自覺辦理離職手續、接受甲方組織的離職前保密談話,并交還甲方《商業秘密保護范圍規定》所列之屬于甲方商業秘密的所有文檔、數據、三維、文件、資料(包括電腦、硬盤、U 盤、光盤、軟盤等存儲載體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個人工作日記中含有甲方商業秘密的,應當同時交還或由商業秘密保護部門監督銷毀。

 

甲方應當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清單,雙方確認、簽字,并辦理交還的交接手續。經過三次以上書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務函、短信、律師函等),仍然不移交商業秘密的,進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帶走或不予交還的,視為盜竊商業秘密的行為。

 

八、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義務對乙方長期有效,無論其在職期間,還是離職之后,除非甲方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或完全公開。

 

2、如果甲方商業秘密進入公知領域,是因乙方的過錯,除追究法律責任外,乙方或知悉方仍無權使用該商業秘密。

 

九、法律責任:

 

鑒于甲方商業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或轉讓給第三人將會削弱甲方競爭優勢、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為了有效保護甲方商業秘密,雙方約定:若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應當向甲

 

方支付違約金為 萬元。甲方遭受到的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額為乙方侵權行為所獲取的所有經濟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資收入、分紅收入或其他一切現實經濟收入或可得收入,還包括甲方為獲取本合同項下且為乙方違約泄露、使用的商業秘密而付出的開發成本等實際費用。

 

因乙方違約而導致甲方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人工費等,以及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十一、本《員工保密合同》成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以前簽訂的合同或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條款與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為準。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指印):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  錄     C

(資料性附錄)競業限制協議(參考文本)

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乙方: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手機號碼:

身份證地址:

現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就員工競業禁止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承諾,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二年內,不得受聘于任何與甲方業務相同或相似、且有競爭關系的組織,以及從事與甲方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無論在該組織中任何職,無論全職或兼職;

2.乙方承諾,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二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與甲方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系的業務,或在任何直接或間接與甲方競爭的業務中享有任何財務或其他形式的權益。不為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第三人提供咨詢、建議等服務;

3.乙方承諾,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二年內,不得將自己以前的客戶介紹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第三人或將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第三人介紹給自己以前的客戶;

4.乙方承諾,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后二年內,不得勸誘甲方員工離職,介紹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第三人。

5.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所確定的競業限制期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內及離職后二年內。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辭職,本協議之效力均不受影響。 

6.雙方確認,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為補償乙方離職后二年內的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不低于      任職期間月均工資 30%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              元/月,在乙方離職后按月打入乙方賬戶,如乙方賬戶有變動的,則應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甲方不承擔任何補償費用。

7.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并承擔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損失無法計算時,最低按賠償甲方人民幣                    元計算,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如乙方的違法行為發生于在甲方任職期間,則甲方有權不經提前告知立即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8.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簽訂地點:                  












 附  錄     D

 

(資料性附錄)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參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為保證甲方商業秘密不受侵犯,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條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條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包括:

1、產品(含不合格產品)、樣品、包裝;

2、工藝資料、圖紙、色版/樣、原材料配方;

3、委托加工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產品和工藝創造技術、產品價格、供貨商、客戶等相關信息;

4、委托加工過程中根據甲方產品和工藝創造的新的技術信息、技術資料、知識產權等智力成果;

5、經甲乙雙方在委托加工過程中確認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條  甲方對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標的物享用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乙方加工需要的技術圖紙和加工要求;

2、甲方在以書面、電子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圖紙時,需進行登記或備案;

3、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術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甲方在乙方返還屬于甲方的標的物時,確認數量并登記或備案。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將甲方提供的資料信息僅用于甲方的產品;

2、乙方不論委托加工工作完成與否,都應對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標的物嚴格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等任何方式將甲方商業秘密透露給第三方知悉,或自行使用;

3、乙方為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得對其復制、仿造等; 在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亦不得復制、仿造甲方產品;

4、乙方應當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進行有效管理。建立甲方商業秘密使用臺賬,確認經手人員、使用時間、產品制作(銷毀)數據等情況; 

5、乙方應當建立甲方產品廢棄物銷毀登記制度。乙方銷毀甲方的報廢品、不合格產品等物品時,需甲方的工作人員或委托人員在場確認;

6、乙方應當于委托加工合同結束時,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后,返還屬于甲方的財物標的物。甲方的標的物包括相關圖紙資料、加工的報廢品、樣品、半成品、成品等資料和產品以及記載著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7、在本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如發現甲方商業秘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若商業秘密泄露由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第五條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產品及提供的資料做宣傳。 

第六條  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結束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的商業秘密已完全公開公知之日止。    

第七條  甲方有權利隨時了解乙方對其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若乙方違反上述條款,乙方將 一次性賠償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元,并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同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關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的保密內容對外泄露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用等,由乙方承擔。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委托加工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

若協商、調解未成,雙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提起訴訟的法院為甲方企業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法院,對此條款甲方已特別提醒乙方盡到注意義務。

第十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以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招商情報庫】專注于資本時代招商引資,力求打造更便捷更高效的招商引資平臺,為廣大的招商人員、企業和投資人提供服務及最新最實用的招商引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