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招商政策 > 正文

招商引資必看:河南出臺96條優化營商環境(附全文)

發布日期:2020-07-10
分享:

中商情報網訊:優化營商環境,河南將立法保障!從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7月9日《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將意見建議于2020年7月24日前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處。

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等因素和條件。《條例》分為總則、優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優化法治環境、環境優化監督、環境建設保障、法律責任、附則8章,共96條,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一系列規定。

根據《條例》,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政策,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信息、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在優化政務服務方面,《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實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政務平臺應當互聯互通,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企業開辦程序,完善全省企業開辦網上服務平臺功能,推動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應當在行政服務大廳建立企業開辦綜合窗口,實行一窗通辦的企業開辦線下服務模式。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條例》還強調,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科學立法、嚴格執法、依法監察、公正司法,嚴格規范履職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的快速通道,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全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營商環境評價獎懲制度,將營商環境評價結果與年度目標考核績效獎金、評先樹優、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掛鉤。

附:《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優化市場環境

第三章優化政務服務

第四章優化法治環境

第五章環境優化監督

第六章環境建設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等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對標國際通行規則,以審批最少、流程最優、體制最順、機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務最好為目標,以線上一網通辦、線下一窗辦理為抓手,優化政務服務,強化法治保障,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打造內陸開放新高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新路子、新舉措,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支持和保障市場主體健康發展,加強對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破除企業發展障礙,推動涉企政策落地,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依法化解各類糾紛,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形成平等有序的營商環境。

第七條 市場主體享有市場準入、公平競爭、地位平等的權利,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以及經營自主權、用人自主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做到誠實守信,承擔生態保護、安全生產、資源節約、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八條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生態帶和中原城市群區域合作,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形成要素合理流動和高效聚集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推動黃河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以及中原城市群發展戰略的落地落實。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九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或者其他互聯網媒體,宣傳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曝光負面案例,弘揚誠實信用和契約精神,使優化營商環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營造良好的營商輿論氛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行政區內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權利。在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不得制定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

本省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事項。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侵占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國家和本省支持發展政策,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信息、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力度,制止市場壟斷和干預公平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對接活動。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等金融服務,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和比重。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項目,拓展抵(質)押物范圍,豐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用擔保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等融資類型,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與金融服務共享平臺共享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失信人名單以及納稅、倉儲物流等信息,提高信用狀況良好市場主體的信用評級和融資可得性。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歧視性要求。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擅自收取融資附加費用。

第十九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金融機構支持和服務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發展,完善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銀保監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等融資服務時存在的以貸轉存、存貸掛鉤、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產品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應用互聯網提供線上咨詢、報裝、查詢、繳費、報修等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服務專窗,優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應當自報裝之日起,供水、供氣、低壓用戶供電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供熱八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公安、市政、園林綠化、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水電氣熱等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實施并聯審批,壓縮審批時限,為公用企事業單位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化解行業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組織市場主體達成壟斷協議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強制要求市場主體捐贈、贊助等變相收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能夠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不得將一項中介服務拆分為多個環節。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信息記錄、采集、歸集、共享、披露、查詢和使用,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改革、責任人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兌現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由此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市場主體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因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通過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約束懲戒機制,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行為。

第三章 優化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統一標準編制全省各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制定并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辦事指南,明確事項辦理條件、環節、時限、收費標準、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內容,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辦事指南規定之外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公布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清單以外,不得違法實施任何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目錄、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不得違反規定增設許可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清理證明事項,對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應當公布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工作中確需有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核的,通過部門間函詢方式解決。

對可以通過法定證照、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或者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的,或者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證明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調整。實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目錄外的任何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等有上下限標準的,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推廣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標準化、規范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交易,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供紙質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分類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監管、信用等信息。健全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交易行為,提高交易監管水平。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平臺功能,提高服務能力,強化內控管理,依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招標投標應當依法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私下定標、圍標、串標、陪標;禁止低于成本價中標;禁止公職人員干預招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招投標監督和信息公示制度,推行互聯網加招標投標的方式。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產品產地來源等不合理條件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采購的部門,應當采取預算預留、消除門檻、評審優惠等手段,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項下融資業務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時公開政府采購項目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在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業、領域,推行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

行政審批機關對能夠通過信用承諾、事中事后監管且風險可控的行政審批事項,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實施行政審批。對于承諾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直接辦理并作出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告知承諾制適用事項、辦理條件、標準、流程等。

第三十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對審批事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僅欠缺次要材料的,應當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補交期限。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公開容缺受理的適用事項、缺項材料、辦理條件等。

第三十九條 市、縣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政務服務大廳,實行政務集中服務,行政審批機關向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做到事項進駐到位、審批權限授權到位。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優化調整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健全預約辦理、預審咨詢、首問負責、一次告知、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制度,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一窗通辦服務模式。

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員不得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拒絕收件。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政務服務。未提供預約服務的,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等實行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本省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市、縣人民政府政務平臺應當互聯互通,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保障共享數據安全,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線上線下各個渠道辦理標準應當一致。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辦理渠道。已在線收取規范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再提供紙質材料。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層政務服務便民體系建設,推進自助服務終端在鄉(鎮、街道)、村(社區)覆蓋,實現更多事項就近辦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企業開辦程序,完善全省企業開辦網上服務平臺功能,推動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優化企業登記、公章刻制、申領發票、社保登記、銀行開戶等企業開辦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服務大廳建立企業開辦綜合窗口,實行一窗通辦的企業開辦線下服務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照后減證,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建立清單管理制度,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不得違法對企業變更住所地設置障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利用政務服務平臺推進部門間聯動協同,減少申請材料數量,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實現市場主體注銷便利化。

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簡易程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互信互認和推廣應用。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投資審批事項及申報材料清單,分類規范優化投資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審批流程,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加強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資審批事項一口受理、統一賦碼、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聯合監管,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做深做細一張藍圖、一個窗口、一張表單、一套機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實現與相關平臺系統的數據對接與同步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精簡整合建設工程領域現場踏勘、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審查、測繪測量、竣工驗收等環節;審查、審批、監管服務事項應當建立聯合審驗機制。

社會投資的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并辦理,從立項到不動產登記全流程審批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在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等區域內,由園區所屬的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節能、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環境評價等事項實施區域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單獨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當地政府或者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承擔,可以納入土地出讓金。

第五十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稅務、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信息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線上一網式、線下一窗式辦理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線下服務的應當將房屋交易、繳稅等事項納入不動產登記綜合服務窗口,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辦理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實現不動產登記相關信息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互通共享,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網過戶等配套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不動產登記服務點,提供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在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時,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執行低稅率,不得增加企業稅收負擔。

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事資料和辦事流程,壓減納稅次數和繳納稅費時間,推行相關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推動申報繳稅、社保繳費、企業開辦遷移注銷清稅等稅費業務智能化服務,實行納稅、公積金、社會保險等相關稅費一表申報、一網通辦。

第五十二條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海關、邊檢等有關部門的通關協作,完善出入境信息共享、聯檢聯查工作機制,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和單證,優化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簡化通關手續,降低企業通關費用,推進通關便利化。

海關應當完善提前申報容錯機制,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對非故意造成的申報錯誤,實行包容審慎處理。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實行先放行后查驗、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本省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申報人提供進出口貨物申報、運輸工具申報、稅費支付、貿易許可和原產地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并推廣跨境電商、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地方特色應用。推動與其他專業化平臺的申報接口對接,促進信息互聯互通,便利企業開展跨境業務。

實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制度,各收費主體應當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公開收費標準,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化政企溝通機制和企業服務制度。通過調研、座談、問卷調查、新媒體等多種形式,及時傾聽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幫助解決企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五十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科學立法、嚴格執法、依法監察、公正司法,嚴格規范履職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第五十六條 國家機關制定與市場主體相關的法規、規章,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機制,由承擔審查職責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責成制定單位糾正或者撤銷。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專欄,收集整理、及時更新涉及營商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各類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把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時推送到營商環境專欄。

第五十八條 涉及市場主體的簡政、減稅、減費、項目申報、經費補貼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出臺后,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專訪、答記者問、在線訪談等形式,進行宣傳解讀,明確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

第五十九條 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時進行專項清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部門、事項、對象、措施、設定依據、流程、結果、層級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部門審批或者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事中事后監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除食品藥品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有關執法部門對其他市場監管領域,依法確定檢查事項,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事項、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公開,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被抽查概率應當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掛鉤。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適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推進監管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考核、定期報告、協調指導、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

第六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減少執法隨意性,提高行政執法規范性和公信力。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險后果的,應當免除行政處罰;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責令改正,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的快速通道,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鼓勵、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

第六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人身權。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法審慎,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

第六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

第七十條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案件,優化辦案流程,嚴格審理期限,壓縮辦案周期,改進執行工作,提高審判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協同推進提升執行效率。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化破產流程,提高破產案件辦理效率。建立破產和解、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與有關政府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人民法院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企業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支持市場化債務重組,及時解決破產企業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社會穩定問題。

第七十三條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及市場主體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檢察監督,綜合運用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監督手段,依法監督糾正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推動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渠道。

第七十五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市場主體案件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查處配合、快速辦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市場主體的矛盾糾紛案件,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第五章 環境優化監督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質詢、代表視察等方式,加強對營商環境監督。

第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企業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十八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測機制,建設全省統一的營商環境監測平臺,整合各涉企有關部門數據,加強各項數據指標動態監測,跟蹤各項營商環境改革措施落實情況,分析全省營商環境現狀及存在問題,為出臺調整營商環境政策提供決策支持。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完善本省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委托第三方評價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全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條 建立營商環境評價獎懲制度。將營商環境評價結果與年度目標考核績效獎金、評先樹優、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掛鉤。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營商環境評價相關工作,不得弄虛作假。各地各部門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督查范圍,通過專項督查、日常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六章 環境建設保障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水利、能源等傳統基礎設施布局,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應用,加快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等保障水平。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產業發展的戰略水平,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推動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實施傳統產業與數字經濟融合,圍繞主導產業,培育龍頭企業,完善上下游產業鏈,注重補鏈、延鏈、強鏈,全面優化產業結構。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營造公平就業環境,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和身份、性別等歧視,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利;大力培育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促進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并在醫療、社會保障、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十五條 支持市場主體利用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各類高新區、開發區等現有資源,建設共性關鍵技術創新與轉化平臺,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建立科技創業投資機制,加快推進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國家技術轉移鄭州中心引領帶動作用,建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專業團隊、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建設宜人宜居宜業的現代化城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文化繁榮發展,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尊重和鼓勵創新、親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設置教育機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和托幼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提升防污治污水平,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加快綠色生態示范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一網通辦、一窗通辦工作要求,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渠道的;

(二)對實名舉報的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差評事項,拒不整改的;

(三)對企業變更住所地設置障礙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賬款的;

(六)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七)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企業審批事項,或者以備案、年檢、監制、認定、認證等形式變相實施行政許可,或者違反規定將指定機構的咨詢、評估作為準予行政許可條件的;

(八)對依法取消的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指定、移交所屬單位、其他組織等實施的;

(十)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延長辦事時限的;

(十一)在清單之外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性保證金的;

(十二)未按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支持性政策的;

(十三)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的;

(十四)強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上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十五)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十六)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

(十七)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妨礙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

(十八)侵犯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泄露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的;

(十九)侵害市場主體利益、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有關部門沒有給予處分的,由營商環境主管部門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有關部門仍未予以處分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監察機關予以政務處分;監察機關應當予以政務處分。

違反第一款規定,給市場主體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給市場主體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督促整改:

(一)責令改正或者公開道歉;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年度評選優秀、先進資格,或者撤銷年度內已經取得的優秀、先進榮譽;

(五)取消或者收回經濟獎勵;

(六)暫扣、收繳執法證件,取消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降職、辭退或者解聘。

第九十一條 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簽訂合同提供服務的;

(二)擅自中斷服務的;

(三)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四)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五)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六)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辦理報裝超過期限的;

(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九十二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認證、評比表彰、強制培訓等行為;

(二)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的;

(四)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的;

(六)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的;

(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為,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應當將違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九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中探索試驗,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牟取私利,應當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條例關于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招商情報庫】專注于資本時代招商引資,力求打造更便捷更高效的招商引資平臺,為廣大的招商人員、企業和投資人提供服務及最新最實用的招商引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