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十四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 發布時間:2022-03-18 17:27

青海省“十四五”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和健康促進法》《青海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等要求,結合實際,編制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一)發展現狀。

“十三五”時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省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衛生人才隊伍不斷壯大,醫療資源布局更加合理,資源利用效率穩步提高,基礎設施條件顯著改善,服務能力明顯提升。

截至2020年底,我省現有醫療衛生機構6403個,其中醫院215所(公立醫院113所,其中省級醫院16所,市州級醫院21所,縣級醫院76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6020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166所,其他衛生機構2所。衛生技術人員48970名,其中執業(助理)醫師18303人,注冊護士19678人。現有床位41246張,其中醫院35339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5359張。五年來,每千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從5.63張增長到6.96張,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從2.17人增長到3.09人,每千人口注冊護士數從2.23人增長到3.32人,每萬人口全科醫生數從1.88人增長到3.1人,每千人口公共衛生人員數從0.71人增長到0.93人,醫護比由2015年的1∶1.03提高到1∶1.07,醫護比漸趨合理。

“十三五”期間,累計落實中央專項資金35.89億元,實施衛生健康領域建設項目347個,全省醫療衛生服務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縣域內醫療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顯著提升,民族醫藥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2020年全省醫療衛生機構總診療人次達到2404萬人次,出院人數達到101.69萬人,服務公平性和可及性明顯改善。健康青海建設穩步推進,疾病防控能力明顯增強,重大傳染病防治水平穩步提升,重點人群健康水平明顯改善,及時防范和應對了各類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效控制了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我省居民人均預期壽命從71.7歲提高到73.7歲,孕產婦、嬰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從31.95/10萬、10.29‰、12.73‰降至24.71/10萬、7.01‰、9.08‰,主要健康指標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進一步縮小。

(二)發展機遇。

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健康,作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重大部署,提出到2035年建成健康中國的遠景目標,為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擘畫了美好藍圖。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快建設高原醫學研究中心的重要指示精神,為青海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注入了強大內生動力。

二是《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遴選建設工作方案》的實施,為加快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促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三是通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實踐,黨和政府、社會各界更加重視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重大疫情防控與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積極推動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改革,加快健全預警響應機制,全面提升疾病防控救治能力,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發展面臨良好機遇。

四是“一帶一路”、新時代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東西部協作和對口支援等國家戰略深入實施,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推動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供了新機遇。蘭西城市群重點領域合作共建,新型城鎮化深入推進,為推動醫療衛生資源共享,強化衛生健康區域協同,改善健康公平提供了新路徑。

五是人工智能、5G、區塊鏈等新興技術的融合發展正推動智慧醫療全面鋪開,為優化衛生資源配置、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能創造了有力條件。

(三)問題挑戰。

一是公共衛生體系短板仍然突出。疾病篩查、病原追溯、疾病診斷等能力相對較弱,公共衛生人員總量不足、專業不精、職稱結構不合理,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能力有待提升,重大傳染病的監測預警能力不強,重大疫情處置和救治體系亟待加強。

二是優質醫療衛生資源不足且配置不均衡。優質衛生資源主要集中于省級和市州級醫療衛生機構,縣級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較弱。東西部、農牧區衛生事業發展不平衡,地域服務能力差異較大,群眾跨省跨區域就醫問題突出。

三是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有待完善。醫防協同不充分,平急轉換能力不強,不同層級醫療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分級診療工作的效果尚未得到顯現,中西醫結合不緊密,中藏醫藥傳承與創新力度不夠。

四是人才總量不足與分布不均的問題并存。專業衛生技術人員供需矛盾突出,人員增長速度明顯低于服務量增加速度。衛生人才區域分布不均衡,引才、留才、用才機制有待完善,人才外流現象仍然突出。

五是社會辦醫能力亟待加強。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總量仍然較少,成規模的綜合醫院,特別是符合群眾需求的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較少,難以對現有公立醫療機構進行有效補充,也難以形成有序競爭。

隨著老齡化加劇、城鎮化推進、智能化普及,居民生活環境及生活方式快速變化,與行為方式相關的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危險因素成為威脅居民健康的突出問題。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以建設人民滿意的健康青海為目標,以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為基礎,以提高衛生健康供給質量和服務水平為重點,以體制機制改革和科技創新為動力,創新醫防協同工作機制,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建設優質高效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與保障能力,實現發展方式由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服務體系從規模數量增長型向內涵提升型轉變,努力促進醫療衛生服務普惠公平,為奮力譜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青海篇章奠定堅實的健康基礎。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強化政府在規劃實施、投入保障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加大建設力度,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維護公益性。大力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推動政府與市場雙輪驅動發展,滿足群眾健康需求。

需求導向,公平可及。以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和解決人民群眾主要健康問題為導向,科學、合理確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數量、規模及布局,加強短板領域和薄弱環節的資源供給,讓更多優質醫療衛生服務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統籌協調,優質均衡。充分考慮地方發展的差異性,強化整體規劃,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梯次配置和智慧互聯,推進優質醫療資源有效擴容和均衡布局,逐步縮小城鄉、區域間差異,推動區域均衡協調發展。

改革創新,系統整合。強化改革創新的突破和先導作用,破除制約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發揮人才、科技和信息化支撐作用。強化資源共享和分工協作,加快構建醫防融合、上下協作、中西醫并重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三)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有力支撐推進健康青海建設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公共衛生體系建設更加完善,醫療服務質量明顯提高,中藏醫藥服務能力穩步提升。力爭省域內人人享有危急重癥、疑難病癥和專科醫療服務,縣域內人人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優質高效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基層普遍具備首診分診和健康守門能力,以“一老一小”為重點的全周期健康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基本形成基層首診、雙向轉診、上下聯動、急慢分治的就醫格局,人民健康水平持續提升。

到2035年,優質高效的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全面建立,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能力和醫療服務質量顯著提高,中藏醫藥實現振興發展,以“一老一小”為重點的全周期健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實現現代化,人民身心健康素質達到新水平。


三、機構設置和功能定位

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是以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為主體,以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嬰幼兒等特殊人群健康照護等新型服務機構為補充,覆蓋城鄉、功能互補、連續協同的服務體系。面向全人群,提供疾病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健康促進等生命全周期健康全過程的服務。

(一)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免疫規劃、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醫療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精神衛生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則上為政府主辦。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機構設置:省、市州、縣三級原則上均應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加掛省級預防醫學科學院牌子,整合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站)職責,重新組建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保留衛生監督所(站)牌子。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預防保健科室,接受疾控機構對傳染病防控業務的指導和監督。

功能定位: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從事公共衛生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不承擔一般性醫療服務職能。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業務管理、技術指導、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質量控制為主,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區域業務規劃、科研、業務培訓、信息分析利用、技術推廣等工作,指導、協調省級醫療機構及下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疾控業務。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疫情信息收集與上報、流行病學調查、隔離防控等疫情防控日常工作,統一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執法工作,強化對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巡查監督職能。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落實疾病預防控制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職責。

2.傳染病防治機構。機構設置:省第四人民醫院作為省級傳染病醫院,各市州根據實際可建設獨立的傳染病醫院,或依托市州人民醫院建設獨立的傳染病區,或指定具備條件的綜合性醫院作為傳染病定點收治醫院。縣級依托縣域內實力最強的綜合醫院,建設相對獨立的感染樓或規范設置感染性疾病區。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設置發熱門診。

省、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內設傳染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業務。

功能定位:省級傳染病醫院承擔全省重大傳染病救治、全省傳染病診治機構的質量控制、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任務,市州級傳染病醫院或定點綜合醫院,承擔區域傳染病診治職責,縣級綜合醫院應具備傳染病常規篩查、實驗室及影像檢查、病人留觀和住院治療等功能。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均應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并實現“哨點”功能。

省級傳染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傳染病疫情監測及風險評估、預測與預警及重大急性傳染病疫情的現場調查處置工作,承擔疾病防治技術指導和培訓任務。市州、縣級傳染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區域內傳染病信息收集和上報、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等防控職能。

3.專科疾病防治機構。機構設置:省級設置地方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同仁市設置慢性病防治機構。市州、縣級依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專科疾病防治業務。

功能定位:省級地方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全省地方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地方病技術指導、科研、咨詢、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等工作;承擔國家菌庫相關工作。

慢性病防治機構主要承擔全省麻風病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診斷治療、實驗室檢測、患者康復等業務。

4.婦幼保健機構。機構設置:省、市州、縣三級原則上均應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根據轄區常住人口數、婦女兒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職責任務和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合理設置,建設規模適度,鼓勵人口不足10萬的縣(含縣級市、區、行委,下同),在縣城所在地選擇一所業務能力強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住院分娩業務。

功能定位: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是具有公共衛生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婦幼保健機構以孕產保健、兒童保健、婦女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為重點,以必要的臨床診療技術為支撐,加強保健與臨床融合,提供婦幼健康服務。婦幼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職能提供服務并實行上下聯動、分級管理。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是全省婦幼健康業務指導中心,除承擔婦幼保健技術中心任務外,應當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區域業務規劃、科研、業務培訓、信息分析利用、技術推廣及對下級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市州級婦幼保健機構是全市州的婦幼保健業務指導中心,承擔轄區婦幼健康工作業務管理任務。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側重轄區管理、人群服務和基層指導。

5.精神衛生防治機構。機構設置:省第三人民醫院(省精神衛生防治院)為省級公立精神專科醫院。市州級根據需要至少建設一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或依托綜合醫院設置精神專科病房。常住人口超過30萬的縣至少有1所縣級公立醫院設置精神科;常住人口不足30萬的至少有一所公立醫院設置精神心理門診;全省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精神衛生防治的基層網絡。

功能定位:省級精神專科醫院作為精神疾病的主要治療機構,承擔全省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康復、教學、科研、司法精神病醫學鑒定、藥物依賴治療(戒毒)、心理治療與心理咨詢等任務,為各地精神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市州級精神專科醫院作為區域內精神衛生防治和心理健康服務技術管理機構,承擔各類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醫療、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訓與指導工作。綜合性醫院精神(心理)科主要承擔常見精神疾病診療、康復、健康教育、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和嚴重精神障礙轉診等任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承擔基層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居家康復指導、居民心理健康指導等任務。

6.健康教育機構。機構設置:省和有條件的市州、縣設置健康教育專業機構,未設置健康教育專業機構的市州和縣進一步明確由疾控機構承擔本級健康教育職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健康教育科室,或確定相關科室負責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接受當地健康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

功能定位:承擔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健康知識傳播等職責,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關、學校等機構健康教育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健康危險因素和健康素養監測與評估等職能。

7.院前急救機構。機構設置:省級依托青海省人民醫院設置省急救中心,各市州、縣依托市州、縣級綜合醫院設置1個急救中心(站)。急救中心(站)的設置應滿足城市10分鐘、鄉村15分鐘急救反應時間要求,邊遠牧區應充分發揮交通要道急救站點作用,力爭達到30分鐘急救反應時間要求。

功能定位:省級急救中心承擔西寧地區臨床急救任務,同時承擔對其他急救機構的統一調度、指導和檢查,并提供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市州、縣急救中心(站)承擔患者的院前急救工作,開展急救技能普及宣傳、培訓等工作。

8.采供血機構。機構設置:全省設置1所政府主辦的省級血液中心,除西寧市外,其他市州各設置1家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難以覆蓋的縣可根據需要,依托縣級綜合醫院規劃設置一個中心血庫,滿足臨床用血需求。各中心血站根據區域內供血需要和地理位置,可設置固定獻血點和流動采血車。

功能定位:省血液中心承擔西寧地區醫療單位的臨床供血、全省急救用血的調配工作,保障血液安全,負責無償獻血的宣傳招募,血液采集、檢測、制備及臨床用血供給,全省血站的質量管理、質量控制及血站、臨床輸血科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與技術指導及區域集中化檢測任務。中心血站負責獻血招募、血液采集與制備、臨床用血供應以及醫療用血業務指導,承擔區域內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并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的中心血庫進行質量控制。縣級中心血庫負責本區域臨床用血。將縣級中心血庫和儲血點統一納入全省血液質量安全控制體系。

9.職業健康機構。機構設置:依托省、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立職業病監測評估技術支撐網絡。依托省第四人民醫院,各市州、縣級綜合醫院,構建省—市州—重點縣并向部分鄉鎮延伸的職業病診斷救治技術支撐體系。各市州、縣結合本轄區職業病危害現狀,依托轄區綜合醫院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設立職業病診斷、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患者康復等技術支撐機構。依托條件較好的企事業單位,在各地的重點行業領域設立技術指導中心,構建全省職業病危害工程防護技術支撐體系。

功能定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機構主要承擔轄區內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風險評估、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和調查分析、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報告、應急處置、職業健康宣傳教育與健康促進等技術支撐任務。職業病診治機構承擔本地區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康復工作。省第四人民醫院作為省級職業病診治機構,除承擔以上職能外,負責全省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技術指導和質量控制,開展職業病防治臨床技術研究、培訓及宣傳推廣工作。職業病危害工程防護機構主要承擔職業病危害防護工程設計、工程控制技術和裝備、工程治理、個體防護等技術篩選、推廣、應用。

(二)醫院。

醫院分為公立醫院和社會辦醫院。公立醫院分為政府辦醫院(根據功能定位主要劃分為省辦醫院、市州辦醫院、縣辦醫院、部門辦醫院)和其他公立醫院(主要包括軍隊醫院、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醫院)。社會辦醫院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服務需求的有效途徑。

1.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依托青海省人民醫院,建設青海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引入國內優質醫療資源,擴大優質醫療資源供給,實現區域間優質醫療資源均衡配置,提升我省疑難重癥診療水平,減少患者跨省就醫,減輕群眾就醫負擔。

2.省辦醫院。機構設置:原則上省辦公立醫院在規劃期不再增加數量,如有特殊需求,可在現有省級醫院基礎上設置分院區。將青海油田醫院納入省級醫院管理。

功能定位:省辦醫院主要向全省提供急危重癥、疑難病癥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并承擔人才培養、醫學科研、相應公共衛生職能及重大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3.省級區域醫療中心。依托海東市、海南州、玉樹州三地綜合醫院分別建設三個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形成省域內具有較強引領和帶動作用的醫療中心,縮小與省會大型醫療機構間的疑難重癥診治水平差距,確保當地居民可以就近獲得較高水平的醫療衛生服務。

4.市州辦醫院。機構設置:依據常住人口數量和醫療服務需求,除西寧市、海東市外,其他州設置不超過2家州辦公立醫院,其中至少應設置1家綜合醫院或1家中醫類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下同)。各市州根據需要可設置兒童、精神、康復等市州辦專科醫院,市州辦公立醫院規劃期內應努力達到三級水平。

功能定位:市州辦公立醫院主要承擔市州區域內急危重癥、疑難病癥臨床診治等功能,接受下級醫院轉診,并承擔一定的醫學教學、科研、相應公共衛生職能及較大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5.縣辦醫院。機構設置:依據常住人口數量和醫療服務需求,縣級區域原則上設置1家縣辦綜合醫院或1家縣辦中醫類醫院,常住人口超過30萬以上的縣,縣級公立醫院的數量可適當增加;市州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20萬以下的縣不再新增公立醫院;常住人口5萬以下的縣,鼓勵建立縣域健共體,統籌縣綜合醫院、中醫院、婦保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機構資源。

功能定位:縣辦醫院主要承擔縣級區域內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急危重癥搶救與疑難病轉診功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和指導,并承擔相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和一般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縣級區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載體。

6.其他公立醫院。支持部隊、公安、民政、殘聯、退役軍人等部門舉辦以服務特定人群為主的醫院,作為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補充力量。支持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舉辦非營利性醫院,納入屬地化管理范疇。

7.社會辦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主要包括民營醫院、民營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診所等。診所是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設置不受規劃布局限制,試行備案制管理。

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與公立醫院形成有序競爭;提供高端服務,滿足非基本醫療需求;提供康復、老年護理等緊缺醫療服務,對公立醫院形成補充。鼓勵在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取得中級及以上職稱資格的醫師,全職或兼職開辦專科診所。

8.互聯網醫院。支持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鼓勵省內符合條件的二級及以上公立醫院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互聯網醫院主要依托互聯網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健康咨詢、健康管理服務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等安全適宜的醫療服務。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鄉鎮衛生院(含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門診部(所)、醫務室等。

機構設置:縣級政府在每個鄉鎮舉辦好1家標準化鄉鎮衛生院,綜合考慮人口、交通、服務能力等因素,在鄉鎮衛生院中設置一批中心衛生院。在每個街道辦事處范圍或3—10萬居民轄區范圍內規劃設置1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口規模較大的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對現有衛生資源進行結構和功能改造,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在推進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應當因地制宜地同步完善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合理確定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配置數量和布局,根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情況以及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設置。城鎮化進程中,村委會改居委會后,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標準將原村衛生室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站并撤銷村衛生室。

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職責是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服務,接收醫院向下轉診的康復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支持中心衛生院提升服務水平,向二級乙等綜合醫院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展為社區醫院,鼓勵開設特色專科,有效提高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護理、康復能力。

(四)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鼓勵設置獨立的區域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醫療消毒供應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機構,與區域內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協作關系,實現區域資源共享。鼓勵發展護理院、護理中心、康復中心、安寧療護中心等接續性服務機構,為疾病慢性期、恢復期患者以及老年患者等提供康復醫療、老年護理服務等。

(五)托幼服務機構。

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為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多樣化、多層次的嬰幼兒照護服務。

四、資源配置

(一)床位配置。

根據常住人口總量合理配置公立醫院床位規模,重在提高床位質量和使用率,控制急性治療床位的過快增長,三級綜合醫院原則上床位使用率低于90%,不再增加床位;二級綜合醫院原則上床位使用率低于75%,平均住院日高于9天,不再增加床位;醫院床位使用率過低,實行優化調整,優先向使用率高的科室配置,或轉型設置為慢性病、康復等床位;通過以上措施仍無法提高床位使用率的,應根據實際情況核減床位數量。基層醫療機構按照覆蓋人口和服務量配置床位,重點加強慢性病、康復等床位的配置。到2025年,每千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控制在7.1張以內,其中,市州辦及以上公立醫院床位為3.14張;縣辦公立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為25張;規劃期內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預留20%的規劃床位;每千人口公立中醫類醫院床位數按照1.1張左右配置。

(二)人員配置。

以居民衛生服務需求量和醫師標準工作量為依據,結合服務人口、經濟狀況、自然條件等因素配置醫生、護士、公共衛生人員的數量。到2025年,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達到3.28人,注冊護士數達到3.6人,醫護比達到1∶1.1,每千人口公共衛生人員數達到1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人員配置需綜合考慮轄區人口、工作量、服務范圍等因素,在國家配置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原則上最低配置人員數不少于15人。科學配置婦幼保健機構人員,省、市州、縣級根據功能定位、覆蓋人口和工作量等因素配置人員數,原則上市、縣級不開展住院服務的婦幼保健機構最低配置15人;開展住院服務的機構,臨床人員按照床位數,以1∶1.7配置人員。全省精神科醫師數達到1.83名/10萬人,精神科護士達到4.13名/10萬人,心理治療師和精神衛生社會工作者逐年增加至合理水平。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健康教育的專(兼)職人員配備不少于2人。急救中心、采供血等其他專業機構根據工作量和任務職責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三)設備配置。

根據功能定位、醫療技術水平、學科發展和居民健康需求,堅持資源共享和階梯配置,引導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適宜設備,逐步提高國產醫用設備配置水平,降低醫療成本。加強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嚴格規范準入條件。設備使用率較低或長期閑置的醫院,通過資產托管使用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建立專業的醫學檢驗中心、病理中心和影像中心。根據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需要,配置和更新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驗室檢測設備、大型救治設備、衛生應急裝備和信息化設施設備。加強人員培訓,穩步提高技術人員設備操作能力,確保持證上崗。

(四)技術配置。

完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強化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和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省級限制類技術目錄,完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準入和管理制度,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加強適宜衛生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提高縣級及基層醫療機構衛生服務能力。加強對臨床專科建設發展的規劃引導和支持,注重中醫類臨床專科建設,強化中藏醫藥技術的臨床推廣和應用。

(五)信息資源配置。

完善省級全民健康信息平臺功能,推進市州級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建設,實現業務協同和醫防融合一體化應用。實施涉藏地區遠程教育和遠程診療平臺建設,實現省、市州、縣、鄉四級醫療機構遠程服務全覆蓋,同時向有條件的村衛生室延伸。建立省級疫情防控管理平臺,整合匯聚跨地區跨部門疫情防控信息,進一步提高全省重點人員排查、流調溯源、網格化防控工作的及時性與精準性。建設全省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業務應用系統,實現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互通共享,實現居民個人健康檔案信息自動歸集、動態更新和規范管理。開展緊密型縣域醫共體信息化建設,推進醫共體成員單位業務管理、診療信息、電子病歷和轉診服務等數據互聯互通。加快互聯網醫院建設,加強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建設,確保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五、重點任務

(一)構建完善的公共衛生體系。

積極推進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改革,依托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現代化建設、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建設等項目,織密織牢公共衛生安全網絡。

1.改革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推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改革,強化上級疾控機構對下級疾控機構的業務領導和工作協同,完善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機制。建立功能完備的疾控網絡,分級分類組建公共衛生應急隊伍,創新醫防協同機制,加強科研專業支撐,健全決策咨詢體系,統籌好機構改革和疫情防控。

嚴格按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實施省、市州、縣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現代化建設項目,積極推進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標準化建設,加快縣級重大傳染病監測哨點建設,促進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完善提升,加強全省疾病預防控制數據集成系統建設。

2.提升重大傳染病救治能力。完善省、市州、縣傳染病救治網絡,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傳染病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強化實驗室建設,建設傳染性疾病分子生物學重點實驗室,加強應急病房、可轉化病區建設,提升重癥醫學、感染科、呼吸科、心內科等重點專科水平,完善設施設備,全面提升新發突發傳染病早期發現和快速處置能力。

3.提升緊急醫學救治能力。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依托省人民醫院建設青海省國家緊急醫學救治基地,完善緊急醫學救援培訓、演練、教育等綜合功能,使其具備大批量傷員立體化轉運、集中救治、救援物資保障、信息指揮聯通等能力。依托青海大學附屬醫院建設應急醫院,強化專科能力建設,提升核輻射、化學中毒、創傷等救治能力。依托市州級綜合醫院建設緊急救援創傷醫學中心。依托縣級綜合醫院建設緊急醫學救援站點。加快實施省、市州兩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項目。

4.中醫藥應急救治網絡。完善中西醫協同工作機制,支持中醫醫療機構按照傳染病防控流程進行改擴建及功能布局調整,加強急診科和感染疾病科建設。完善中西醫聯合救治機制,推行傳染病中西醫結合診療方案,針對密切接觸者、兒童以及有慢性基礎病的重點人群提出不同的預防方案,夯實中醫藥系統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礎。加快中醫藥應急救治能力儲備,健全臨床科研一體化機制,建設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重點專科和臨床研究基地。挖掘整理經典中醫藥預防、救治、康復藥方,推進中醫藥技術儲備和研發生產。研究中醫藥抗疫作用規律,推動臨床創新成果產出,提升中醫藥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二)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

1.推進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按照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標準,以青海省人民醫院為依托醫院,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作為輸出醫院建設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重點加強業務用房建設、醫學裝備購置、信息化和科研平臺建設,建立遠程醫療和教育平臺,加快診療裝備智能化改造升級,使其具備輸出醫院所要求的技術水平、人才儲備、臨床教學和科研能力,發揮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頭雁”作用,大幅縮小與發達地區診療水平差距,實現與輸出醫院同質化發展。到2025年基本完成區域醫療中心建設。

2.推進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按照蘭西城市群地區、泛共和盆地、三江源地區劃分,分別依托海東市第二人民醫院、海南州人民醫院、玉樹州人民醫院,以省人民醫院、青海大學附屬醫院、青海紅十字醫院作為輸出醫院開展省級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根據區域人口、輻射面積和服務需求等,合理提高建設標準,強化基礎設施建設,配備必要大型醫用設備,加強信息化建設,力爭達到輸出醫院同質化診療水平,顯著提升區域疑難重癥診療服務能力,使區域內患者就近享受省級高水平醫院診療服務,持續降低區域外轉率。加強智慧醫院建設,保障遠程醫療需要,優化服務流程,改善就醫體驗。

3.支持高水平醫院建設。創新“組團式”醫療衛生對口援青工作,推動中日友好醫院與省人民醫院、清華大學附屬北京清華長庚醫院與青海大學附屬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與省心腦血管病專科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與省婦女兒童醫院合作共建高水平醫院,以惡性腫瘤、心腦血管病、慢阻肺、婦女兒童疑難重癥為重點,集中力量開展疑難危重癥診斷治療技術攻關,推進基礎研究與臨床應用雙向轉化,提升重特大疾病省域內治療能力。

4.推進市級醫院優質發展。按照網格化布局管理,組建和完善由市州級公立醫院牽頭,臨近縣級醫院(含中藏醫醫院、社會辦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機構等為成員的城市緊密型醫療集團,打造市州級區域醫療中心,強化醫療機構慢病管理和健康管理,統籌負責網格內居民預防、治療、康復、健康促進等一體化、連續性醫療服務。發揮市州三級醫院牽頭作用,以自身優勢學科為橋梁,按照專業互補、錯位發展、有序競爭的思路,建設二級公立醫院優勢專業專科群,帶動基層提升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促進分級診療。

5.強化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建立以縣級綜合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主體,村衛生室為延伸的縣域緊密型醫療共同體,統籌縣域醫療衛生資源。全面加強縣級醫院人才、技術、臨床專科等能力建設,提高腫瘤、心腦血管、呼吸、消化和感染性疾病等防治能力,使縣級醫院成為縣域醫療中心,穩步提高縣域就診率。加大城市三級醫院對口幫扶縣級醫院力度,助力縣級公立醫院全部達到二級甲等水平。加強縣級醫院與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分工協作和業務融合,做實公共衛生服務。以縣域醫共體或城市醫療集團為單位,統籌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滿足當地常見病、多發病診治需求。

(三)促進中藏醫藥服務能力提升。

1.提高中藏醫醫療服務能力。加快推進省中醫院、省藏醫院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和省中醫院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項目建設。指導和督促黃南州、果洛州藏醫院加快中醫特色重點醫院建設進度,加大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重點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等方面保障力度。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支持省中醫院國家中醫藥傳承創新中心和青海大學附屬醫院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建設項目。

2.推動中藏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依托省藏醫院建立國家級藏醫醫療和康復中心,打造青海藏醫品牌。依托省中醫院打造“高原中醫”品牌,建成高原病中醫藥臨床研究中心、高原中藥研究中心和高原病中醫藥防治與康復指導中心。充分利用對口援青力量,加強中醫臨床診療中心建設,持續提高省級公立醫院中醫藥服務能力。

3.持續推進市州、縣級中藏醫醫院標準化建設。依托市州、縣級中藏醫醫院,做優做強一批中藏醫優勢專科,培養一批學科帶頭人和骨干人才,建設一批名醫傳承工作室和流派工作室,推動一批中藏藥制劑開發應用,加快省域內優質中藏醫醫療資源擴容和均衡布局。

(四)做好重點人群健康保障。

1.健全婦幼保健網絡體系。推進青海省婦幼保健院婦幼健康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青海省婦女兒童醫院兒科診療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青海紅十字醫院產科診療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建設,全面改善省級婦幼保健相關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推進省級兒童傳染病及特殊感染孕產婦救治中心、孕產婦和新生兒診療中心建設,提升婦女、兒童重大疾病、疑難復雜疾病和急危重癥診治能力。優化市州、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基礎設施,提升機構服務能力。加強市州、縣級醫院產科和兒科服務能力提升建設,推動診療環境和設施設備條件全面改善。積極爭取海西州格爾木市兒童醫院建設項目,提升兒童診療服務能力。

2.擴大嬰幼兒照護普惠性服務供給。鼓勵新建和改擴建幼兒園開設托班,根據地方實際和家長需求,提供多樣化托育服務,實施全省托育服務示范工程建設項目,到2025年,每千人口擁有3歲以下嬰幼兒托位數達3個以上。

3.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優先支持老年醫療、康復、護理等床位資源配置,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需求增設康復、護理病床,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優化科室設置,設立老年醫學科,提升老年病診療能力。推進醫養結合發展,鼓勵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協議合作,開通雙向轉診綠色通道,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等服務主體開辦康復醫院、護理院、安寧療護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鄉鎮衛生院與敬老院、村衛生室與農村幸福院統籌規劃,毗鄰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需求設置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床位。推動醫療機構進行適老化改造,大力開展老年友善醫療機構創建,優化老年人就醫環境。

4.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健全省、市州、縣三級精神衛生服務網絡,謀劃實施省第三人民醫院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能力提升建設和玉樹州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醫院)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依托市州級綜合醫院恢復和改擴建精神衛生專科。支持縣級綜合醫院精神(心理)門診建設。

5.強化職業病防治體系。結合職業病發病區域性特點,在海東市、海西州依托市州級綜合醫院建設兩個職業病防治中心,通過配備必要防治監測設備、強化人員培訓等措施,加強職業病防治和危害監測能力建設。

(五)強化醫療衛生服務支撐體系建設。

1.強化政策支撐體系。持續推進健康青海建設,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改革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加快出臺省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改革方案,建立穩定的公共衛生事業投入機制。健全調動積極性的機構運行機制,在落實財政全額保障責任的基礎上,允許疾控機構在確保履行政府指令任務的前提下,提供社會化技術服務。落實公立醫院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薪酬分配、年度預算執行等運行管理自主權。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建立合理補償機制,探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加強門診共濟保障,逐步將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鼓勵醫聯體、縣域醫共體等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促進上下用藥銜接。

2.強化人才支撐體系。加強醫教協同,推進高等院校醫學教育與衛生健康行業需求緊密銜接,注重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大力培養醫療、公共衛生、中醫(民族醫)藥專業人才以及衛生管理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持續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加強全科醫學教育,完善標準化、規范化的臨床醫學教育,加快健康服務業急需專業技術人員的規范化培養,尤其是加強農牧區在職衛生人員培訓,提高現有衛生人員的業務素質,改善學歷結構。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推動鄉村醫生隊伍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切實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合理制定并落實公立醫院人員編制標準,建立動態核增機制,推動在醫療衛生機構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

3.強化科技創新支撐體系。突出高原特色,發揮地域優勢,瞄準國家及區域重大需求,建立以高原醫學基礎研究平臺、臨床研究平臺、人才培育平臺、產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平臺、健康保障平臺等“六個平臺”為支撐的高原醫學研究中心。開展高原醫學基礎理論及高原病、地方病、常見病、多發病預防、診斷、治療技術和藥物研究,依據高原特點對高原地區疾病的發生、發展、診斷、治療進行深入研究,制定高原病診斷治療國家標準。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合作,構建醫研企協同創新的體制機制和模式,促進高原醫學、中藏醫、地方病防治等多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以高原醫學研究中心建設為引領,進一步提升高原相關疾病的防治能力,打造立足青海、面向全國、輻射世界的高原醫學研究高地,為國際高原醫學研究提供“中國方案”,貢獻“青海力量”。

4.強化信息化技術支撐體系。加快和規范醫院信息化建設,嚴格落實醫院信息化建設功能指引、建設標準與規范。鼓勵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參照國家標準開展電子病歷應用水平評價和互聯互通標準化成熟度測評工作,全面提升衛生信息化建設水平。開展智慧醫院建設試點,不斷優化醫院服務流程,為患者提供預約診療、就診提醒、移動支付、結果查詢、信息推送等服務,改善就醫體驗。加強區域遠程會診中心建設,以遠程影像、遠程心電為重點,推動“基層采樣、上級診斷”模式的建立。加強突發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建設多點觸發的預測預警系統。加強網絡安全建設與管理,保障衛生健康數據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本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實施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目標和健康青海建設考核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和資源配置監督評價機制,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實施進度和效果評價,及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切實研究解決。

(二)層層壓實責任。省衛生健康委組織指導各市州編制區域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將省級區域醫療衛生資源布局納入所在地的區域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各市州負責研究編制區域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對本市州范圍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進行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強化部門聯動。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編辦、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保、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執行機制,協同推進醫療機構設置、主要資源配置、人事薪酬制度改革、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等工作,形成政策疊加效應,努力使規劃成為引領醫療衛生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方向標。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規劃的宣傳引導和業務指導,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強化運營績效評價,促進內部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要強化信息公開,及時發布機構設置和規劃布局調整等信息,將納入規劃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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