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調整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模式(附政策全文) 發布時間:2021-02-24 11:51

中商情報網訊:昨天,市住建委發布《關于調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進行調整,此舉將優化本市營商環境,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該通知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資金監管機構只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依據協議支付至出賣人收款賬戶。存量房屋交易雙方在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資金監管服務。自有交易資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價款或貸款付款的首付款。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資源局關于調整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的通知

各區住建委,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各商業銀行,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模式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資金監管機構只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貸款資金由貸款銀行依據協議支付至出賣人收款賬戶。存量房屋交易雙方在簽訂《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根據需要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資金監管服務。

自有交易資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中約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價款或貸款付款的首付款。

二、辦理方式

選擇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的,交易雙方應簽訂《自愿放棄資金監管服務確認書》;選擇接受資金監管服務的,資金監管機構將對自有交易資金進行監管,交易雙方將自有交易資金一次性存入監管賬戶后,雙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待不動產轉移登記完成后,資金監管機構三個工作日內將自有交易資金劃轉至出賣人收款賬戶。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印發的通知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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