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發布時間:2021-02-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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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波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出臺《寧波市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申報條件和獎補標準等。《辦法》將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對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賃社區按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獎補,對其他新建類項目給予800元/平方米獎補。

寧波市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的通知》(財綜〔2019〕2號)、《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9〕31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1〕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中央財政資金和市級財政資金。

第三條 部門職責

市住建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規劃和年度支出預算,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建立項目儲備庫,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市項目申報、評審和信息公示;實施項目跟蹤檢查、監督考核及績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下達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指導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指導監督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

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建部門根據市級部門確定的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按照職責分工組織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及初審;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制訂屬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時支付專項資金,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各區縣(市)、功能園區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屬地住建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申報初審資料;按規定撥付專項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管;指導屬地住建部門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注重引導、突出績效、強化管理。

第五條 支持范圍

(一)支持租賃房源籌集建設

1、新建類項目:利用國有建設用地、產業園區用地、企事業單位閑置用地、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等開發建設,以及在土地出讓時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賃住房(含職工宿舍);

2、改建類項目:將閑置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工業廠房和集中式農房等改建為租賃住房(含職工宿舍),以及將審批通過的商業辦公用地建設為租賃住房的項目;

3、盤活類項目:將閑置住宅裝修后作為租賃住房對外出租的項目或房地產經紀機構為社會閑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賃服務等;“限房價、限地價、競自持”的租賃住房視為盤活類項目。

(二)扶持專業化租賃機構。扶持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示范性好的住房租賃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金獎補。

(三)支持住房信息平臺建設。開發建設住房全生命周期監管服務系統;完善住房租賃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開發優化資金監管、獎補資金審核發放等功能模塊;全面整理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房產數據,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平臺開發建設;開發房地產市場預警預測平臺,推進信息共享。

(四)支持住房租賃相關工作。開展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基礎性及應用性研究、造價咨詢、專家評審、跟蹤審計、區縣(市)、功能園區考核等相關工作,構建有利于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政策環境。

第(一)(二)項統稱為項目補助類,(三)(四)項統稱為管理完善類。

第六條 申報對象

(一)項目補助類

1、申報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住房租賃相關業務的企業。

2、申報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本辦法、申報細則及行業監管辦法的要求和條件;

(2)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運營正常;

(3)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

(4)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5)按規定及時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

(二)管理完善類。管理完善類項目具體由市住建局按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及項目,不予獎補:

(一)2018年1月以來曾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

(二)房源未錄入寧波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或不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企業;

(三)在有關承諾、協議約定中,未設置和執行持續運營條件的(如:須符合最低運營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諾在試點期內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等);

(四)合同租賃期限不滿6個月的短期租賃住房及主要滿足旅游度假和養老需求的租賃住房;

(五)產權不明晰或違法違規住房,不符合有關建筑結構、消防安全、室內空氣質量等規定的租賃住房;

(六)單個住房租賃合同建筑面積140平方米以上戶型、簽約租金高于同時期同地段參考租金1.5倍或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過3個月的;

(七)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八)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更新等與住房租賃市場沒有明顯關聯的領域。

第八條 獎補標準

(一)支持租賃住房籌集

1、新建類項目。對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賃社區按住房建筑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獎補,對其他新建類項目給予800元/平方米獎補。獎補資金實行分階段撥付,按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后給予50%的獎補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再給予40%的獎補資金,在租賃平臺完成租賃房源登記后給予剩余10%的獎補資金。

2、改建類項目。改建項目按合法建筑面積給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改建成本給予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實行分階段撥付,按規定取得改建審批后先給予50%的獎補資金,完成改建并通過驗收后再給予40%的獎補資金,在租賃平臺完成租賃房源登記后給予剩余10%的獎補資金。

3、盤活類(托管式租賃住房)。房源經裝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積400元/平方米且不超過項目實際改造裝修成本給予一次性獎補。

4、盤活類(居間式租賃住房)。按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間)給予一次性獎補,且不與其他籌集建設類房源和運營管理類項目同時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內僅可獎補一次。

(二)扶持專業化租賃機構

1、運營類獎補。規范運營管理的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按租賃住房建筑面積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間)的標準予以運營管理獎補,同一房源年度內僅可獎補一次。

2、租賃住房智能化改造。包括安裝使用智能門禁、智能水電表等設備,按不高于300元/件設備給予獎補,獎補額度不超過設備實際采購成本。

(三)支持租賃信息平臺建設。租賃信息等平臺建設通過政府采購方式,按實際中標價及相關合同支付。第三方商業平臺與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對接并實現數據推送的,按不高于20萬元給予獎補。

(四)支持租賃住房相關工作。住房租賃市場發展基礎性及應用性研究、造價咨詢、專家評審、跟蹤審計等支持租賃住房發展等相關工作應實施政府采購的,按有關制度規定執行。區縣(市)、功能園區考核辦法另行制訂。

第九條 獎補標準由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情況以及建設工程參考造價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申請審核

(一)項目補助類。市住建局定期下發通知,牽頭組織各區縣(市)、功能園區做好項目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等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1、企業申報。申報企業根據要求在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填寫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運營類、居間類獎補還應向市住建局提供書面申報材料;其余類型獎補還應向所在區縣(市)、功能園區住建部門提供書面申報材料。申報企業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2、受理審核。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建部門對申報對象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審核情況匯總表和審核通過的申報材料上報至市住建局。

3、專家評審。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項資金評審專家組對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上報的項目進行競爭性評審(評審實施細則另行發布)。具體獎補金額由專家組根據評審標準量化賦分確定。競爭性評審主要采用書面方式,必要時對具體項目進行現場核查,評審不通過的不納入獎補范圍。

4、結果公示。評審后,市住建局將評審項目獎補結果通過市住建局官網予以公開公示,并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5、異議處理。公示期間,異議人應當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異議理由并提供證明材料。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市住建局對異議對象重新進行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其項目獎補資格并予以公告。涉嫌違規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二)管理完善類。按照相關規定,市住建局與項目的承接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明確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等,按合同內容組織項目驗收,核準項目變更、結項或撤項申請,對項目驗收異常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

(一)對于項目補助類,專項資金采取預撥方式,由市級部門預下達至各區縣(市)、功能園區,后續根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清算。各區縣(市)、功能園區根據公示無異議后的結果,按規定將資金撥付至申報企業。

(二)對于管理完善類,除區縣(市)、功能園區的考核獎補資金按考核辦法下達,其他資金由市住建局按照相關制度規定,結合合同約定及項目進度支付資金。

(三)如專項資金列入中央直達資金范圍,按直達資金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 監管職責

(一)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建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跟蹤問效等制度,加強重點項目執行情況的跟蹤檢查,督促獎補項目的持續運營,確保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政策落實到位。各區縣(市)、功能園區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申請項目補助類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健全必要的財務管理制度,開設專門銀行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并建立獨立財務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驗收、績效評價和審計;按規定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績效管理

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對重大項目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各區縣(市)、功能園區負責建立健全績效自評和績效重點評價相結合的績效評價制度,做好本區域內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一)做好轉移支付資金績效自評。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各區縣(市)、功能園區住建部門要對本地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并將形成的績效自評表、自評報告以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送市住建局和市財政局。

(二)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市住建局根據工作職責,每年在區縣(市)、功能園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匯總形成整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本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或對區縣(市)、功能園區有關績效自評結果進行重點抽查。

(三)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市住建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市)、功能園區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完善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相關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與專項資金安排直接掛鉤。

(四)加強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管理。各地要主動把專項資金納入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管理范圍,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對專項資金或實施項目執行進度嚴重滯后或出現違規問題的,扣減直至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違規處理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者擠占、挪用、滯留專項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住建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試點期工作結束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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