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 居民在線問診處方可流轉到指定藥店取藥(附全文) 發布時間:2021-01-25 09:01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近日,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印發《湖北省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針對互聯網醫院為患者開具處方及處方流轉、購藥,提出明確規范,保障居民線上用藥安全。《管理辦法》共十二章六十二條,分別為總則、組織機構與管理、處方審核、處方調配、處方流轉、處方點評、藥學門診、用藥咨詢、用藥教育、藥學科普、監督管理及附則。《辦法》明確,互聯網醫院可為患者提供處方流轉服務,建立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平臺,遴選入駐平臺零售藥店。患者可憑互聯網醫院開具的處方在該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調配取藥、或委托第三方藥品配送企業配送以及流轉處方至零售藥店取藥。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湖北省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衛生健康委,部省屬醫療機構:

為創新藥學服務模式,推進藥學服務與互聯網深度融合,保障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安全、高效、可監管,省衛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互聯網藥學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至省衛生健康委。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月13日

湖北省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藥學服務模式,推進藥學服務與互聯網深度融合,保障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安全、高效、可監管,助力全省互聯網醫院發展,推進健康湖北建設,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及《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等法律規章,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準入管理的各級各類互聯網醫院。本辦法所稱的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處方審核、處方調配、處方流轉、處方點評、藥學門診、用藥咨詢、用藥教育、藥學科普等。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通過湖北省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開展的藥學服務共同實施監管。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應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指導下開展,由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會同相關醫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并監督管理。

第五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健全互聯網藥學服務管理制度,重點對互聯網藥學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質量控制等進行管理,并制定相關風險監測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從事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工作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相應資質,并進行電子實名認證。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工作應記錄藥師的服務信息。

第七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藥學服務應按要求與湖北省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對接,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并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相關信息系統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互聯網醫院在為患者提供藥學服務時,應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全程采集并保存患者相關信息。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可探索將藥品采購、配送、報銷等數據對接聯通,暢通部門、區域、行業之間的數據共享通道,促進藥學服務信息共享應用。

第八條 互聯網醫院處方審核、處方調配、處方流轉、處方點評及藥學門診對象不應包括未經實體醫療機構或互聯網醫院診斷的患者。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提供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的情形時(例如急性器官功能受損和障礙、嚴重的疼痛癥狀及急性過敏等),藥師應及時轉診或取消咨詢。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提供互聯網藥學服務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九條 互聯網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負責制定可在互聯網醫院處方審核、配送及流轉的藥品目錄。藥品目錄應定期調整,并保障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治療方案的連續性。對于個別用藥風險較高、需要進行個體化用藥指導的藥品,應嚴格控制進入目錄。

第十條 互聯網醫院不得對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或有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進行審核、配送及流轉,相關藥品不得納入藥品目錄。

第三章 處方審核

第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處方審核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門急診或病區處方調劑工作經驗,接受過處方審核相應崗位的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負責抗菌藥物或抗腫瘤藥物處方審核的藥師還應當接受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處方審核對象為互聯網醫院的醫師在線上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電子處方。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應配置合理用藥軟件,對處方進行初步審核,對合理用藥軟件不能審核的部分及合理用藥軟件篩選出的不合理處方,由審方藥師進行人工審核或復核。

第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應建立明確、詳細的處方審核流程,對處方進行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審核,審核記錄完備,過程可追溯。審核完成后,審方藥師在處方上進行電子簽名或簽章。處方經審方藥師簽名或簽章后進入收費和調配環節。互聯網醫院處方審核依據應與實體醫療機構處方審核依據一致,并同步更新。

第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并對處方審核工作開展質量監控與評價,建立處方審核質量監測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會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對處方審核人員職責及權限進行管理,并保障患者信息及數據安全。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經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可成立區域處方醫囑審核中心。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電子處方傳輸至區域處方醫囑審核中心,由互聯網醫院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統一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的決定。

第四章 處方調配

第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開具的處方需經審核合格后方可調配。互聯網醫院開具并審核合格的處方可在互聯網醫院實體醫療機構調配取藥、委托第三方藥品配送企業配送或流轉至零售藥店取藥。

第十八條 開展處方調配服務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相關法律法規及醫療服務政策培訓,熟悉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服務流程規范和應急預案,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措施。調配完成后,調配藥師在處方上進行電子簽名或簽章。互聯網醫院處方應可查詢及追溯,保存時間不低于實體醫療機構處方保存時間規定。

第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開具的電子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二十條 互聯網醫院應對其委托的第三方藥品配送物流企業的資質進行審核,重點評估企業藥品質量和供應保障能力。互聯網醫院應督促第三方藥品配送物流企業對藥品各配送環節進行管理,保障藥品的可追溯性,確保配送藥品的安全、及時、有效。

第五章 處方流轉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為患者提供處方流轉服務,建立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平臺,遴選入駐平臺零售藥店。通過互聯網醫院、平臺藥店和患者的數據對接,在醫生、藥師和患者之間實現處方和藥品信息互聯互通,完成醫師電子處方開具、藥師在線審核、藥店調配核對和藥品配送等流程。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應對處方流轉服務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動態監管,加強醫療機構電子處方管理、藥品安全管理,確保處方流轉平臺合法合規運行及數據安全。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對處方流轉平臺建設、運行及維護實施監督和管理。互聯網醫院制定流轉平臺零售藥店的審核條件,督促平臺零售藥店加強藥品質量、藥品配送服務管理,指導零售藥店進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及用藥交代等藥學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遴選平臺零售藥店應堅持方便人民群眾就醫,降低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平臺零售藥店是藥品供應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平臺零售藥店的藥品配備應滿足互聯網醫院藥品目錄要求,所購入藥品應在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平臺零售藥店應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藥品追溯系統,實現全流程可追溯,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流轉到平臺零售藥店的處方應嚴格按照互聯網醫院藥品目錄調劑,原則上調劑藥品通用名、劑型、規格、包裝及廠家應與實體醫療機構保持一致,銷售價格參照實體醫療機構進行管理。特殊情況下,經互聯網醫院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劑型、規格、包裝或廠家。平臺零售藥店應根據互聯網醫院藥品目錄、價格變動情況及時同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或互聯網醫院,可在區域處方醫囑審核中心的基礎上建立區域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平臺,對區域內處方流轉統一管理。

第六章 處方點評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處方點評工作由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藥學技術工作。小組成員應具有較豐富的臨床用藥經驗和合理用藥知識,且有中級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織下,建立由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組成的處方點評專家組,為互聯網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咨詢。

第三十條 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的要求,根據《處方點評工作表》對互聯網醫院處方進行抽樣或專項點評。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三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有完整、準確的數據記錄,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保存點評相關資料及結果,以供查詢及審核。

第三十二條 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應對處方點評質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規程,明確工作人員調取數據權限,后臺登記操作記錄備查。

第三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根據點評結果,建立不合理處方的反饋機制,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區或互聯網醫院,可經上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區域性處方醫囑點評中心。對本區域內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醫囑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

第七章 藥學門診

第三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門診包括藥師獨立門診、醫師—藥師聯合門診及多學科合作門診等。開展藥學門診服務工作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首診負責制度、團隊協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藥學門診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臨床藥師崗位培訓證書、主管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臨床藥學工作2年及以上,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高級職稱并從事臨床藥學工作2年及以上。

第三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門診服務于對用藥有任何疑問的患者,重點服務對象包括接受多系統多專科同時治療的患者、同時服用5種及以上藥物的患者、正在服用特殊藥物的患者、特殊人群、懷疑發生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及需要解讀治療藥物監測報告的患者等。

第三十八條 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情形,互聯網醫院藥學門診藥師應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門診應為每位患者建立藥物治療管理信息化檔案并隨診更新,收集患者信息,開展藥物治療評價、用藥方案調整、制定個體化的行動計劃、開展患者教育及隨訪等工作。藥師在出診過程中應注意保護患者隱私。

第四十條 互聯網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定期對藥學門診工作進行考核檢查,制定符合本機構實際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并有可追溯記錄。

第八章 用藥咨詢

第四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用藥咨詢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中級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十二條 用藥咨詢服務對象包括患者、患者家屬、醫務人員及公眾。服務內容包括提供藥物信息、宣傳合理用藥知識、交流與用藥相關的問題等。

第四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應制定用藥咨詢管理制度及工作計劃,設置標準化操作流程,包括接待咨詢者、明確咨詢者需求、采集用藥史及相關病史、分析評估并及時回答咨詢者問題。

第四十四條 藥師應根據咨詢問題及服務對象的不同,進行有針對性地解答。如用藥建議與醫師治療方案不一致,應告知患者與醫生進一步溝通,明確治療方案。

第四十五條 藥師應拒絕提供懷疑有自我傷害或危害他人為目的的用藥咨詢。對于暫時無法核實或確定的內容,向咨詢者解釋且取得同意后,擇期回復;對超出職責或能力范圍的問題,應及時轉診或告知咨詢去向。

第四十六條 藥師在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時,應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及記錄。用藥咨詢記錄應保存,以作為服務質量、風險控制和追溯憑證。

第四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應建立用藥咨詢服務質量評價指標,定期對用藥咨詢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收集臨床科室、患者等對用藥咨詢的建議和意見,制定反饋改進及激勵機制,提升用藥咨詢服務質量。

第九章 用藥教育

第四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用藥教育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四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應成立用藥教育管理組織,設專門的管理及工作人員,負責制定相應的用藥教育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五十條 互聯網醫院用藥教育服務對象包括患者、患者家屬及公眾。服務內容包括藥物作用、藥品用法用量、用藥期間應監測的癥狀體征及檢驗指標、常見和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如何預防及應對用藥錯誤、藥物相互作用及藥品貯藏等。

第五十一條 用藥教育應針對不同患者或人群的需求,采取適宜的教育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相應的用藥教育,并及時進行客觀、規范記錄。

第五十二條 用藥教育記錄應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信息、

用藥教育相關的全部用藥信息、用藥教育內容摘要及依據、用藥

教育的結果等主要內容。藥學部門應設專人統一管理并建立目錄存檔,可供隨時查閱及追溯。

第五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藥學部門應制定用藥教育管理、評估與持續改進方案,負責用藥教育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及評價改進。

第十章 藥學科普

第五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藥學科普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藥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五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藥師應充分發揮互聯網平臺的優勢,

向公眾提供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專業性和時效性的用藥科普信息,

同時需兼顧科普內容的通俗性和實用性。不應發布未經臨床研究證實或醫學界尚存爭議的前沿研究內容,避免誤導公眾。

第五十六條 藥學科普可以是文字、圖片、視頻及音頻等形式,

提倡使用文字與圖片結合、動漫和短視頻等新穎形式對公眾發布科普內容。

第五十七條 發布藥學資訊及科普內容的互聯網服務平臺須建立信息發布審核制度,藥師撰寫的科普作品未經審核不得公開發布和隨意轉載。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本機構開展的藥學服務進行嚴格管理,建立人員培訓及選拔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和義務,加強信息權限管理,保證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的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第五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通過省級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全流程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人員資質、處方審核與調配、處方流轉過程、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將互聯網醫院藥學服務納入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六十條 在開展互聯網藥學服務過程中,有違反《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及《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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