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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發布《廣東省中醫藥條例 (送審稿)》 鼓勵發展互聯網中醫藥服務(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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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廣東省司法廳發布《廣東省中醫藥條例(送審稿)》(下稱《條例》),正面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26日。

《條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有中醫藥特色的醫療、養生保健、康復、護理、養老等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允許公立中醫醫院通過品牌特許、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術支援、購買服務等模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辦醫。

《條例》降低中醫診所設立門檻。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舉辦中醫診所的,按照相關規定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不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管理。

《條例》提出鼓勵互聯網中醫藥服務。促進中醫藥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深入發展“互聯網+中醫藥”、“人工智能+中醫藥服務”等新型服務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或取得執業資格的中醫藥衛生技術人員依法開展互聯網中醫藥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堅持傳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中的特色和優勢,傳承發展嶺南中醫藥,推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基本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中醫藥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全面發展。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中醫藥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中醫藥服務體系與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和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

第七條【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技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教育和人才培養,鼓勵和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技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

第八條【中醫藥文化傳承傳播與對外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弘揚中醫藥文化,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承與傳播工作,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營造良好的中醫藥文化氛圍,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文化高地。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中醫藥知識宣傳,擴大中醫藥影響。

第九條【社會參與】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第十條【表彰與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級工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在中醫藥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可以向基層一線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十一條【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科學合理設置中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和中醫門診部等中醫醫療機構,發展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保健服務體系。

重點支持建設部分省屬中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及珠三角、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部分市級中醫醫院。逐步建成具有嶺南特色、總體實力領先的高水平中醫醫院群。補齊中醫醫院設置和建設標準短板,逐步實現地級以上市三級中醫醫院全覆蓋、縣辦中醫醫院全覆蓋、30萬以上常住人口縣二甲中醫醫院全覆蓋。

第十二條【合并、撤銷中醫醫療機構】 合并、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向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條件】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中醫醫療機構的用地、業務用房、醫療設備、技術質量指標等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中醫藥服務應當遵循的要求】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中醫藥為主的服務方向,加強中醫優勢專科建設,引進運用適宜的先進科學技術和信息化服務手段,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具有中醫藥特色的相關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有中醫藥特色的醫療、養生保健、康復、護理、養老等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允許公立中醫醫院通過品牌特許、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術支援、購買服務等模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辦醫。

第十六條【非中醫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設置中醫科室的規定】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等非中醫類醫療機構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設置達到國家標準的中醫綜合服務區,積極運用中醫適宜技術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七條【中醫診所設立】 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和中醫診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

舉辦中醫診所的,按照相關規定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不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管理。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舉辦中醫診所。

第十八條【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行醫的規定】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經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十九條【與中醫藥相關的服務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促進醫療衛生機構在疾病預防與控制、運動康復與調養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獨特優勢,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的儲備,健全中醫藥參與突發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機制,確保在重大疫病防控救治工作中實現中醫藥全面參與、中西醫結合協同應對疫情。

支持建設省級中醫藥防治傳染病重點研究室,建設省傳染病中醫藥防治指導中心,建設具備傳染病定點收治能力的中醫醫院。加強傳染病防治醫院中醫科建設,加強基層中醫醫療機構參與疫情防控能力建設。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固定處方,開展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服務。

第二十條【互聯網中醫藥服務】 促進中醫藥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深入發展“互聯網+中醫藥”、“人工智能+中醫藥服務”等新型服務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或取得執業資格的中醫藥衛生技術人員依法開展互聯網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中藥保護與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中藥資源保護與研究】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藥用野生動植物的定期普查、動態監測,完善中藥材資源分級保護、野生中藥材物種分級保護制度,建立藥用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及中藥材種質資源庫,提供可持續利用的中藥材種質資源。

鼓勵發展藥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人工種植養殖,支持依法開展珍貴、瀕危藥用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繁育及相關研究。

第二十二條【中藥材質量保障體系與流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中藥生產企業參與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健全中藥材生產流通追溯體系,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完善與發展中藥材現代貿易相關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等配套建設;加強中藥材市場監督管理,完善中藥材價格監測機制。

第二十三條【中藥生產企業升級及質量提升】 鼓勵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健全中藥全產業鏈質量標準體系,鼓勵中藥生產企業提升中藥產品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中藥傳統炮制技術工藝保護及創新】 保護中藥飲片傳統炮制技術和工藝,支持應用傳統工藝炮制中藥飲片,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開展中藥飲片炮制技術研究,支持中醫醫院開展中藥加工炮制業務。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院內制劑管理】 支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支持符合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生產特點的制劑中心建設。支持以智慧藥房形式,集中為傳統制劑(丸、散,膏、丹)提供生產服務。允許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調劑使用醫療機構中藥制劑。

第二十六條【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引導和支持中醫藥生產經營者及時申請注冊商標獲得專用權保護;鼓勵經濟合作社、行業協會申請特定種類中藥材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專用權保護。

中醫藥生產經營者應強化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第二十七條【發展與中醫藥相關產業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本地中醫藥資源優勢,發展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推動中醫藥與現代養生保健、養老、旅游、文化、體育等產業的融合發展。

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開發中藥健康產品,推動中藥健康食品飲品、藥膳食療等產業的規范發展。

第四章  中醫藥人才培養與科技創新

第二十八條【中醫藥院校教育】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完善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支持中醫藥重點院校和中醫藥重點學科建設,支持其他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教育機構發展中醫藥教育。

發展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和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嶺南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相結合、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

第二十九條【師承教育制度、中西醫結合教育制度、畢業后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加強對中醫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完善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和畢業后教育,加強對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條【名中醫評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名中醫評選制度,原則上每五年組織評選一次,由同級人民政府授予名中醫稱號。

第三十一條【政府在中醫藥科技發展與創新中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科學研究,支持建設國家和省中醫藥科研機構、臨床研究基地、臨床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研究室、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等創新平臺,支持中醫藥循證能力建設。支持企業、高等學校、醫院和科研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推進中醫藥產學研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二條【科技主管部門在中醫藥科技發展與創新中的職責】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三十三條【中醫藥科技鼓勵政策】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以經典復方、中醫經方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為主要來源的研發創新;支持開展中醫優勢病種和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結合的協同攻關;加強廣東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以及其他對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項目的科學研究;支持廣東嶺南中醫藥文物、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勵組織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物、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工藝等。

第五章 中醫藥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三十四條【嶺南中醫藥文化資源數據庫建設及共享】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嶺南中醫藥文化資源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嶺南中醫藥名家、文獻、文物、古跡等相關資源的普查與保護工作,匯聚本地區中醫藥文化資源,推進嶺南中醫藥文化資源的社會共享。

第三十五條【嶺南中醫藥學術傳承】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具有嶺南中醫藥特色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嶺南中醫藥非物質文化保護與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嶺南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支持博物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開展嶺南地區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研究、應用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民族醫藥文化建設與保護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民族醫藥文化建設,制定民族醫藥文化保護傳承優惠政策,加大對民族醫藥文化的保護和傳承研究。

第三十八條【中醫藥文化建設與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等公共設施建設,重視中醫藥文化科普人才培養,鼓勵發展中醫藥文化產業,規范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播和普及活動。

第三十九條【對外交流與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促進中醫藥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中醫藥經貿、服務、科技、教育和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領域合作,聯合打造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支持建設粵港澳中醫藥服務資源共建共享平臺,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充分保障本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領導小組制度,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健全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中醫藥管理人員。

第四十二條【扶持基層中醫藥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基層中醫藥人才扶持政策,在待遇、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特別扶持。

第四十三條【中醫醫師的執業地點和執業范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按規定注冊后,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臨床科室執業,并按照注冊范圍開展相應診療服務。

第四十四條【中醫醫師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有明確技術規范或規定的,在使用過程中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醫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完善項目準入和淘汰機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體現中醫醫療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六條【中醫藥醫保政策】 地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等醫保政策,應當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四十七條【中醫藥標準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建設;鼓勵市場主體開展中醫藥標準的建設工作。

第四十八條【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的規定】 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以中醫藥專家為主開展: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成果評價和獎勵;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三)中醫醫療技術責任的鑒定;

(四)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與中醫藥相關項目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

第四十九條【績效評估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發展中醫藥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工作考核評估機制,開展對公立醫療機構中醫藥醫療服務質量等指標的考核,考核結果與財政投入、醫院評級、職務晉升、醫保基金支付等相掛鉤。

第五十條【中醫藥服務監督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監督執法體制,配備中醫藥執法人員,加強對中醫技術和服務內容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養生保健服務中的虛假宣傳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一條【信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將中醫藥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健全中醫藥行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二條【中醫藥名譽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自覺保護中醫藥的名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毀、污蔑中醫藥。

第五十三條【獎勵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進中西醫結合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捐獻或者發掘、整理、保護有價值的中醫藥學術文獻以及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或者帶徒授業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成績顯著的;

(五)在中醫藥文化、科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六)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五十五條【已有法律責任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3月30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更多資料請參考中商產業研究院發布的《中國中醫藥行業市場前景及投資機會研究報告》,同時中商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情報、產業研究報告、產業規劃、園區規劃、十四五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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