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8-03-2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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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日前,環保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聯合印發《“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方案中提到,依據環保部印發的遙感監測疑似問題清單(重點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擴大的工礦開發以及核心區緩沖區內的旅游、水電開發等活動)、省級歷年自查以及媒體披露、非政府組織和群眾舉報的信息等,組織開展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排查,進一步摸清問題底數,建立臺賬。重點排查采礦(石)、采砂、工礦企業和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旅游開發、水電開發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活動,以及2017年以來新增和規模明顯擴大的人類活動。以下為具體內容:

“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持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督查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要求,切實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在開展“綠盾2017”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以下簡稱“綠盾2017”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海洋局(以下簡稱七部門)聯合開展“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扛起加強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的重要政治責任,著力解決自然保護區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涉及自然保護區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牢固構筑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標

在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問題導向,全面排查全國469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847個省級自然保護區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責問責,落實管理責任,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的問題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達目的、絕不罷休,充分發揮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組織方式

七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綠盾2018”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成立專項行動聯合巡查組,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嚴肅查處涉及自然保護區的違法違規活動,推動整頓治理取得實效。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會同其他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各省(區、市)專項行動工作機制,采取自然保護區省級管理部門檢查與自然保護區自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行動。

四、具體行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嚴肅查處自然保護區各類違法違規活動,落實管理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督促問題整改。具體包括:

(一)開展“綠盾2017”專項行動問題整改“回頭看”

針對“綠盾2017”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問題,重點檢查問題的整改進展、整改效果、銷號情況和追責問責情況,按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的原則,確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點問題整改落實到位;要對問題突出的保護區進行重點檢查和巡查,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或經整改后問題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門,將進行約談。

(二)堅決查處自然保護區內新增違法違規問題

依據環境保護部印發的遙感監測疑似問題清單(重點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擴大的工礦開發以及核心區緩沖區內的旅游、水電開發等活動)、省級歷年自查以及媒體披露、非政府組織和群眾舉報的信息等,組織開展國家級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排查,進一步摸清問題底數,建立臺賬。重點排查采礦(石)、采砂、工礦企業和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旅游開發、水電開發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活動,以及2017年以來新增和規模明顯擴大的人類活動。

針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實行“拉條掛賬、整改銷號”,責令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依法依規予以嚴厲處罰,對涉及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要及時制定和實施整改方案,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限期進行生態整治修復。

(三)重點檢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針對地方政府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勘界立標、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資金保障等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重點檢查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各功能區邊界是否存在問題、是否開展勘界工作、立標工作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是否建立管理機構并配備人員、保護資金是否到位等方面工作,壓實管理責任。

(四)嚴格督辦自然保護區問題排查整治工作

七部門共同加強對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督辦檢查,組織聯合巡查組開展巡查和抽查,對照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問題管理臺賬和整改方案,核查問題追責情況、整改方案合理性、整改進展、生態修復效果等情況。對不認真組織排查、排查中弄虛作假、整改不及時、未嚴肅追責的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問題突出、長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徹底的,對負有責任的自然保護區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省級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公開約談或重點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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