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發布時間:2022-03-18 17:48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論述,鞏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減輕疫情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影響,支持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持續推動降低稅費負擔

1.2022年12月31日前,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2.2022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鼓勵各類經營性房產業主為在疫情期間受困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并按實際免租月數或折扣比例相應減免2021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國資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持續推動降低經營成本

4.落實專利費減繳政策,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企業,實施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前10次年費、復審費減繳政策。權利人為單個此類企業的,減繳所列費用的85%;權利人為兩個及以上此類企業的,減繳所列費用的70%。

5.繼續開展寬帶和專線提速惠企工作,中小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10%。

6.加大轉供電違規加價行為查處力度,切實將降低電價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

7.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或調整會費與服務性收費。

8.2022年2月5日前,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實施暫退80%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政策。

責任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發展改革委。

三、持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引導金融機構持續開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推進“貸動小生意,服務大民生”金融支持個體工商戶專項行動,深化金融科技賦能,提升對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金融服務質效。

10.穩定信貸增量供給,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較年初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年初水平的“兩增”目標,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交通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目標。合理確定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確保2021年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保持穩定。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支持力度,重點增加對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鏈自主可控企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

11.對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與企業自主協商,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使資金更多流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責任單位:市金融局、天津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四、持續發揮援企穩崗政策激勵作用

12.持續組織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按照國家要求拓寬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范圍,開展大規模、多層次職業技能培訓,建設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支持本市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開展技能提升培訓。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五、持續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13.嚴格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研究制定落實措施和投訴處理辦法,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14.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大力推進涉企審批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

15.依托天津網上辦事大廳,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高效審批服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及時審核、按時審批;申請材料不全的,采取“容缺受理”、“以函代證”方式辦理。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實行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制度。

16.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開通綠色修復通道,企業一般失信行為公示期滿后,只需在線提交信用修復申請,不需再提交證明材料即可辦理。對企業申請修復較重失信行為的,免費進行在線信用培訓、免費提供信用報告。

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委、市政務服務辦、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本措施適用于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且在天津注冊的中小微企業和在天津注冊的個體工商戶。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克服疫情影響保持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規〔2020〕3號)同時廢止。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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