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于深化農村金融綜合改革服務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1-09-02 10:04

中商情報網訊:為促進農業高質高效、鄉村宜居宜業、農民富裕富足,經吉林省政府同意,現就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服務鄉村振興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吉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堅持為農服務宗旨,聚焦影響金融投入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依托“三支柱一市場”農村普惠融資服務體系,強化金融科技賦能,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前沿技術,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支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定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加強種質資源和黑土地保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強有力金融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扶持相結合。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吸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實現農村金融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疏通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的阻滯環節,凝聚各方資源共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堅持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對國家已經部署的改革創新要求,統籌資源率先加快推進。立足關鍵領域、難點問題,選取重點地區開展新一輪普惠金融改革試驗,為解決全局共性問題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有益經驗。

——堅持鞏固提升與創新發展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成果,總結既有經驗,推廣成熟模式。堅持金融科技賦能,充分發揮數字技術作用,積極探索農村數字金融產品、服務、模式、監管創新。

(三)總體目標。“十四五”期間,基本建成供給充分、市場健全、便捷高效、功能齊備、競爭適度、風險可控的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模式,農村金融可獲得性和便利性明顯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滿意度明顯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金融與“三農”良性互動發展格局日益彰顯,農村地區經濟社會實現健康快速發展。

——涉農貸款增速保持較快增長,“十四五”期間,力爭涉農貸款余額增加1000億元以上。

——農業相關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十四五”期間,力爭推動3-5家農業相關企業上市融資。

——農業保險品種進一步豐富,保障水平和覆蓋面逐步提升。

——金融機構縣域網點布局合理,人員執業水平不斷提升。村級基礎金融服務站實現全省縣域全覆蓋,全省行政村覆蓋率超過70%,重點地區實現村級全覆蓋。省市縣鄉全省統一的農村產權評估、流轉網絡化體系全面構建完成。

——金融機構主動減費讓利,涉農主體綜合融資成本切實降低。政策性農擔業務貸款主體實際負擔的擔保費率不超過0.8%,擔保放大倍數不斷提高。

——涉農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步伐進一步提速,公司治理能力和資產質量不斷提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水平持續提高。

——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創建活動廣泛開展,信用評級成為金融機構開展信貸授信的主要參考指標。

——在重點地區申請開展新一輪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先行先試,圍繞產品創新、價值評估、產權交易、信用信息等領域構建形成標準化的制度體系、技術體系、風險管理體系和評價體系。

二、深化“三支柱一市場”服務體系建設

(四)提升農村基礎金融支柱服務效能。推動“吉農金服”農村數字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加快發展,完善服務功能,支持其與政府相關部門、相關金融機構就農業保險、社會保障、涉農補貼等大數據資源開展應用,開發面向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數字化金融服務產品。拓展農村基礎金融網絡,實現重點地區村級全覆蓋,全省縣域全覆蓋。提升基礎金融服務站建設質量,利用大數據優化信貸模型,降低涉農主體融資成本,“十四五”期間,利用全省農村基礎金融網絡發放貸款50億元。(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支持物權融資增信支柱豐富服務內涵。鼓勵省級物權融資服務公司與業內頭部企業開展合作,擴大資本規模,探索線上增信模式,增加融資擔保功能。推動省級物權融資服務公司依規履行相應程序后,提供機械化耕作、新型農業科技應用、土壤改良等專業化農業生產服務,拓寬土地經營權處置方式。鼓勵省級物權融資服務公司提供物權融資咨詢、產品開發、抵質押物權資產處置等服務。(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信用信息支柱加速發展。根據涉農主體特點和區域信用狀況,分類制定涵蓋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的信用評價標準。構建域內共享的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在各地政府統一組織和人民銀行配合下,利用村級基礎金融服務站網絡采集各類涉農主體信息并實行統一入庫管理。探索建立可采集、可評價、可更新的信用信息管理機制,依法依規加快推進農村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農村信用文化宣傳引導,不斷提高農村地區各類經濟主體的信用意識,探索構建農民合作社信用評價體系。開展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創建活動,加大征信助推金融支持“三農”力度,對符合標準的各類經營主體實行“授信上門”,提高貸款獲得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快以省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為中心的全省一體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發揮政府主導和要素市場化配置作用,實現交易規則、系統建設、信息發布、交割結算、交易鑒證、服務標準“六統一”。規范農村產權流轉機制,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及再流轉,必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加強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建設,逐步實現農村土地確權、資產資源信息等與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股權托管和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提供數字化、標準化的綜合性交易服務,逐步形成覆蓋農林水的大農業產權交易體系和跨部門的協調管理機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農村普惠金融服務供給能力

(八)推進主要涉農金融機構業務下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服務鄉村振興的內設機構。穩定大中型商業銀行縣域網點,增強網點服務功能。引導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增加鄉鎮服務網點數量。鼓勵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支持保險機構到縣域及鄉鎮布網設點,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金融機構與企業依法合規通過基礎金融服務網絡向農村地區延伸業務,提供信貸、保險、期貨、理財、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金融信息服務,提高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吉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提升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水平。支持省級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業務發展,強化信貸擔保網絡能力建設,為各類涉農主體提供專業化、低成本的融資擔保服務。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重點關注國有資產保值、業務風險、代償率、優質服務等可持續指標以及涉農融資擔保政策性業務比重、業務規模、放大倍數、產品創新等政策性指標,增強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涉農服務能力。(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持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堅持農村信用社縣域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服務“三農”方向不變,通過民間資本參與、政府政策扶持等多種方式,推動農村信用社改制成為農商行,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支持金融機構和符合準入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參與入股服務“三農”的村鎮銀行。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拓寬融資渠道、補充資本實力,通過細分市場、特色經營、全程風控等措施,提升服務能力。鼓勵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審慎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大力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推進“三農”大數據歸集和應用,整合土地確權、涉農補貼、涉農保險、農產品營銷以及農民參加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等相關數據資源,脫敏脫密后推廣數據應用,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利用“三農”大數據信息開發應用服務。鼓勵國有大中型銀行利用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大力推進“三農”金融業務數字化轉型,提升現代金融科技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推廣發展手機銀行、網上銀行、微信銀行、互聯網支付平臺等線上渠道建設,健全業務線上申請、受理、辦理全流程操作,促進金融服務提速增效。依托“吉企銀通”融資平臺,搭建涉農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對接板塊,提供融資信息登記、信貸產品展示、融資對接互動、信用公示等服務,便捷銀企、銀社、銀農對接效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醫保局、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創新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拓寬農業農村抵質押物范圍,逐步將集體(個人)林權、集體資產股權、設施設備、畜禽活體等涉農抵質押品納入登記范圍。大力開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保單質押貸款、訂單質押貸款、農村土地經營權、集體(個人)林權、農機具、畜禽活體和大棚設施抵押貸款業務。健全完善抵質押品價值評估體系,完善評估執業規范和評估標準,培育和引入資質高、信譽好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創新開發各類涉農產權抵質押金融產品。在合法依規的前提下,推廣創新扶貧過橋貸款以及補充耕地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金融產品。鼓勵開發專屬金融產品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增加首貸、信用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畜牧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充分發揮資本市場服務“三農”功能

(十三)拓寬農業相關企業直接融資渠道。充分發揮上交所、深交所吉林省基地上市孵化器功能,推動農業相關企業開展規范化公司制改制,培育引導更多的農業相關企業進入擬上市掛牌企業后備資源庫。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相關企業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以及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上市掛牌融資發展,用好債券市場融資工具,鼓勵優質農業相關企業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支持鄉村振興發展。(吉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著力增強基金服務農業產業功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撬動作用,充分利用鄉村振興和現代種業發展等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社會各類資本組建農業產業基金、農業創業基金等,投資糧食、畜禽、牧草和特色優勢產業,推動種業育繁推一體化發展、加大黑土地保護和利用、支持農作物規模化生產、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吉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利用期貨市場支持農業發展。深化與期貨交易所的戰略合作,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與培訓。發揮農產品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風險規避功能,支持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進入期貨市場開展套期保值業務,鼓勵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主利用期貨等金融工具進行風險管理。支持期貨機構開展“保險+期貨”業務。支持建立大宗農產品期貨配套交割倉庫。(吉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農業保險綜合保障水平

(十六)推動農業保險提標擴面增量。用好用足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政策,提高保障程度,降低保險費率,增強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抵御風險能力。積極發展農業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部分縣域優先試點,將規模經營主體和小農戶納入保障范圍,進一步增強農業保險產品吸引力,充分保障農戶的物權收益和勞動力收益。加大特色農產品保險發展,開展肉雞、肉牛、中藥草、蔬菜、食用菌等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品種,進一步完善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鼓勵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探索開展氣象指數保險、收入保險、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險等業務品種。推廣農民住房保險、農機保險和設施農業保險等保險業務。繼續對全省脫貧戶開展“6+N+1”產業保險,保險費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優化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鼓勵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引入無人機、生物識別、測長估重、電子耳標等技術,改進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方式方法,強化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投入成本。支持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利用“物聯網+”技術,為農業保險提供增值服務。結合農戶土地權屬證明,充分利用3S技術(遙感技術、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輔助農業保險承保和理賠,鼓勵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試點地區優先開展試點工作。優化農業保險查勘定損和理賠機制,做到“應賠盡賠、足額賠付、快速理賠”。(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加快農業保險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建設。適時搭建農業保險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為吉林省農業保險政策研究、資金撥付、監督檢查等提供基礎支撐。選聘第三方機構開展平臺建設和維護工作,不斷促進吉林省農業保險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建設。(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探索農業保險產品和模式創新。鼓勵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探索開展“農業保險+”,構建“基本險+附加險、政策險+商業險”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通過農業保險的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不斷推動農業保險由風險保障服務向綜合金融服務、供應鏈金融服務轉變。(省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二十)推動信用信息數據應用。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制定實施差異化的金融服務政策,依托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結果,對信用評級較高的涉農主體開辟綠色通道、提高授信額度、簡化審批流程、執行優惠利率。推動信用信息數據在金融、民政等政府部門的共享和應用,鼓勵相關部門在政策扶持、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信用良好的涉農主體一定傾斜,實施城鄉一體的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省民政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優化農村金融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進金融管理方式,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維護良好的金融競爭環境和經營秩序。督促金融機構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降低涉農主體融資成本。健全農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完善農村金融知識普及與宣傳教育體系。嚴厲打擊逃廢債、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活動。(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推動構建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農村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整合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信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采集財經網站、社交媒體、各類報刊的金融數據,研判金融風險隱患。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與公安、金融部門建立密切合作機制,及時共享金融風險防控信息,提高執法響應速度,保障農村金融穩定。(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強“雙基聯動”建設。支持基層黨組織參與農村基礎金融服務站建設,發揮各自優勢,信息互通、服務互動,培養誠實守信、遵規守約習慣,促進培育良好村風,助力共建共治共享城鄉基層治理新格局。(省委組織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和縣(市)要建立健全本地區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推進機制,強化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任務、目標和分工,扎實推進各項相關工作。(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地方金融服務和監管能力建設。強化市(州)和縣(市)金融工作部門機構設置和人員力量,提升涉農金融服務水平,加強“7+4”金融業態監管力度,健全完善與鄉村振興發展實際需要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和監管能力。(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加強貨幣政策引導和差別化監管。充分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定向降準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鄉村振興資金投入。引導金融機構優化內部考核機制,落實普惠型涉農貸款和精準扶貧貸款不良率容忍度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界定盡職認定標準和免責情形,完善盡職免責制度。加強涉農貸款服務、考核方式創新,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政策。(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強化財政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各級財政支持和引導作用,通過一獎一補、貼息、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更多投向鄉村振興。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和縣(市)安排一定額度財政資金,建立金融服務鄉村振興風險補償及周轉機制,對涉農信貸服務產生的風險給予一定比例補償,對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給予接續周轉。(省財政廳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八)加強督導落實。將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納入年度市(州)和縣(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要加強對全省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情況的跟蹤調度,適時對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調研指導,確保各項舉措落實到位。(省委農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支持申建普惠金融試驗區。選擇基礎較好、帶動作用較強的地區,申建國家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緊扣國家戰略部署,圍繞涉農金融服務熱點難點,大力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為解決全局共性問題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有益經驗,成熟后向其他地區逐步推廣。(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吉林證監局及試驗區市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著力營造良好氛圍。利用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多種媒體平臺,開設專版、專欄、專題網站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金融知識宣傳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為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營造良好氛圍。(省委宣傳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市、縣級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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