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于加快推動全省國家級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圖) 發布時間:2021-09-02 09:52

中商情報網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及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家級開發區創新發展相關決策部署,加快推動吉林省國家級開發區(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和綜合保稅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結合吉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一)加大放權力度。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聚焦企業設立、辦證、項目建設行政審批全鏈條,以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需求為導向,采取“點菜”方式賦予國家級開發區地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做到“應放盡放”,確保權力運行可行、順暢、高效,實現“區內事區內辦”。(省級經濟管理權限放權由省商務廳牽頭負責,地市級經濟管理權限放權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負責)。加快推行企業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標準地+承諾制”等模式。(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直報通道機制。賦予國家級開發區省政府審批和報告事項直報權,同時抄報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廳等部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經驗。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加快復制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開放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服務體系支撐等方面改革試點經驗。(省商務廳、長春海關等部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四)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國家級開發區管理機構要突出經濟發展、投資服務主責主業,因地制宜精簡或剝離社會管理職能,依托所在地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工作,搭建符合國家級開發區發展、優化協同高效的組織架構。從嚴從緊控制政府工作部門向國家級開發區派駐機構。鼓勵國家級開發區以托管、整合等方式實現優化提升。(省委編辦、省商務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績效激勵機制改革。支持國家級開發區探索打破人才身份限制,經批準可實行聘任制和檔案封存制,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體制。支持建立以業績為導向的績效考評體系,形成考核嚴格、獎懲分明的績效激勵機制。允許實行兼職兼薪、年薪制、協議工資制等多種分配方式。允許將招商引資、創新創業、服務成效等納入考核激勵,全面激發國家級開發區干部群眾干事熱情。(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鼓勵市場化運營。鼓勵國家級開發區推行“管委會+公司”管理模式。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或建設主體上市融資,對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吉林省且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成功上市的企業,省級給予1000萬元獎勵,市級和國家級開發區可視財力給予資金支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證監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率先推動科技體制改革。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國家和吉林省各項科技創新政策,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級開發區成功經驗,在推動科技成果“三權”改革、建立科技創新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等方面積極創新,持續激發各類創新主體和科技人員創新活力。(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聚焦“擴大產業規模、提高發展質量、增加產業效益”發展目標,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將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放在突出位置,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立足區域資源稟賦和本地基礎條件,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做大做強主導產業。通過研發合作、技術交叉許可、投資并購重組等方式,形成和拓展產業生態圈,孵化培育產業鏈上下游高新技術企業,帶動關聯產業協同發展,不斷提升主導產業集聚效應和品牌優勢。省重大產業項目優先規劃布局在國家級開發區。省市各級各類產業資金可按規定給予傾斜和適當支持。鼓勵國家級開發區出臺政策推動動能轉換騰籠換業,實現低效產能企業轉型升級和更新迭代。(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動綠色集約發展。國家級開發區要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門檻。支持國家級開發區開展綠色制造試點示范工程,大力開展循環化改造,完善循環產業鏈條,推動公共設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級利用、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處置等。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低碳能源,鼓勵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努力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發展。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快形成產業集群。堅持產業集群化發展道路,積極引導高質量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促進產業集聚、資源集約、綠色發展,切實發揮開發區規模經濟效應。國家級開發區要結合區位特點、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環境容量等要素確定1-2個主導產業和優勢產業,集中精力打造產業集群,以領軍企業為龍頭,以產業鏈關鍵產品、創新鏈關鍵技術為核心,培育亮點,打造品牌,加快形成具有競爭力、影響力的區域內鏈式產業發展“廊帶”。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以技術群體性突破為支撐,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推動全產業鏈發展。將提升全產業鏈水平作為產業集群發展的主攻方向。國家級開發區要重點打造1-2個產業鏈,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繪制產業鏈招商地圖,制定并發布產業鏈招商指導目錄。要深入推進“延鏈、強鏈、補鏈”工程,建立產業鏈“鏈長制”。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或縣(市)主要領導擔任鏈長,負責協調解決產業鏈發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重大事項,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副鏈長,負責組織推動產業鏈發展的具體工作。實施重點產業鏈“搭橋”工程,圍繞產業鏈積極部署創新鏈,推動更多優勢技術向重點產業鏈應用延伸,不斷提升產業鏈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縣〔市〕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搭建省級招商引資平臺,搶抓產業轉移契機,通過“走出去”和“引進來”,加大對國家級開發區的宣傳推介力度,在洽談對接戰略投資者和重大項目時向國家級開發區傾斜。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專業招商隊伍作用,鼓勵通過以商招商等方式,大力開展精準招商、產業鏈招商。鼓勵當地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按規定自行出臺招商引資獎勵和優惠政策,吸引更多投資者投資興業。(省商務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縣〔市〕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全方位合作。著力打通“雙循環”、全面深化“五個合作”,支持有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國際合作園區、省際合作園區,按照飛地經濟政策實現利益共享、數據共享、資源共享,實現產能合作。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優先選擇吉林省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建立對口援助合作。積極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吉林省先進國家級開發區引領作用,采取掛職、培訓、合作等方式,實現省內國家級開發區“先進帶后進,后進趕先進”。(省商務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建立完善創新生態

(十四)集聚高端創新資源。鼓勵國家級開發區出臺激勵政策,吸納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科技(技術)創新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在國家級開發區內布局和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

對國家級開發區內新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申報的科技項目,通過省科技發展計劃給予重點支持或優先支持。推動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校在國家級開發區建設特色化、專業化大學科技園。鼓勵國家級開發區設立創新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區內企業參與國家和省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健全科技服務體系。鼓勵國家級開發區加快完善孵化育成體系,圍繞優勢專業領域建設專業化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積極創建創新創業特色載體。推動研究開發、技術轉移、科技咨詢、知識產權等服務機構集聚發展。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創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省科技廳、省市場監管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大市場、技術轉移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優先在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布局。支持產學研一體化創新平臺建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聯盟,推動大院大所大校科技成果在國家級開發區內落地轉化。落實相關技術交易后補助政策,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購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以技術成果作價入股在國家級開發區內創立企業,鼓勵技術轉移機構促成省內科技成果在國家級開發區內落地轉化。統籌推進長吉圖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建設,探索適合吉林省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和路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建設國家和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和創新成果轉化代建園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擴大對外開放

(十七)加大吸引外資力度。整合境外招商資源,鼓勵國家級開發區與省駐國(境)外經貿代表機構建立聯動招商機制。鼓勵各地對國家級開發區出境招商活動、團組申請、經費額度予以支持。各地要建立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聯系制度,提供專業化、全流程服務。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重點引進從事鼓勵類項目且在完善產業鏈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符合國家級開發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外商投資新批和增資項目,當地政府和國家級開發區可按規定給予資金補助。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依法用于境內股權投資。支持外商投資企業開展上市、業務重組等。(省商務廳、吉林證監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提升對外貿易質量。支持綜合保稅區完善各項功能,加快外向型產業發展,適時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充分運用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優化貿易結構,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際認證、品牌培育、應對貿易摩擦。支持建設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和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向符合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傾斜,加快培育新型貿易業態,擴大規模優化結構。鼓勵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洽會。支持加工貿易企業出口轉內銷,積極搭建各類平臺幫助適銷對路的出口產品開拓國內市場。支持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發展壯大加工貿易,深入推進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落地加工試點工作。(省商務廳、長春海關及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支持國家級開發區重點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領域,積極搭建國際化創新資源整合及項目組織實施平臺,建立國際交流合作長效機制,深化“一帶一路”科技創新合作,主動鏈接全球高端創新資源。重點吸引國際知名高校技術轉移辦公室、國際領先的技術轉移促進服務機構、國際產業和行業聯盟組織、國際高水平中介服務機構、國際技術和標準組織入駐國家級開發區或設立分支機構。(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政策保障

(二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國家級開發區可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實行財政獨立核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鼓勵各地進一步完善市縣與國家級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充分考慮國家級開發區考核評價排名爭先進位因素分配省開發區獎補資金。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可結合本市(州)對國家級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實際,建立完善對所屬國家級開發區收入分享機制,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加快發展。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向國家級開發區政府投資重大項目適度傾斜。

(二十一)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推動開發區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從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方面加強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積極落實產業用地政策,可以采用彈性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地等方式滿足國家級開發區產業項目用地需求。鼓勵國家級開發區盤活利用存量土地,在國家級開發區推行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上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傾斜。支持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土地發展醫療、教育、科研等項目。原劃撥土地改造開發后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可繼續按劃撥方式使用。支持省內統籌調劑解決國家級開發區補充耕地指標。(省自然資源廳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國家級開發區與各類投資基金和社會資本加強合作,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引導創業投資、私募股權、并購基金等社會資本支持高成長企業發展。支持金融機構在國家級開發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保險等投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在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特色支行。(省市場監管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吉林銀保監局、吉林證監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賦予國家級開發區率先開展區內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自主集中受理,主動上門評審,實施專項評定改革試點工作。支持國家級開發區自主引進急需的各類人才。對國家級開發區引進的高層次技術人才,在人才落戶、住房安排、社會保障、職稱評定、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按政策予以保障。在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請工作許可的年齡可放寬至65歲。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邀請的外籍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申辦多年多次的相應簽證;在國家級開發區內企業工作的外國人才,可按規定申辦5年以內的居留許可。對在國內重點高等學校獲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外國留學生以及國際知名高校畢業的外國學生,在國家級開發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提供辦理居留許可便利。(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及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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