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附全文) 發布時間:2021-08-04 10:38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東莞市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辦法》規定上市后首發融資獎勵。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兩年內,新增在莞投資金額超上市首發募集資金 60%且達 1 億元以上(含)的,按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給予 0.5%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 600萬元;新增在莞投資金額未達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的 60%、但在 1 億元以上(含)的,按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給予 0.3%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600 萬元。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東莞市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8日

東莞市推動企業發展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省、市關于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相關系列文件精神,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打造東莞上市板塊,擴大直接融資比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在我市依法商事登記的企業。本辦法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備企業是指注冊地在東莞市,依據一定的基本條件和評價標準篩選出來,并經市政府發文確認的擬上市企業。

第三條 進一步完善上市后備企業評審、認定、管理制度。 按照“培育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做強一批”的要求, 滾動建立上市后備企業隊伍,構建企業上市平臺,加速打造產業、產品、品牌優勢,提升行業地位,實現跨越式發展。

第四條 加強對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分類指導。發展能力較強、創新能力較高的規模企業,要盡快納入上市后備企業隊伍,重點扶持培育;對基礎較好但是規模偏小的企業, 要幫助引進戰略投資伙伴增資擴股,壯大企業實力,鼓勵企業通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利用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實現與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對接;對上市后備企業要加快改制步伐,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與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輔導,實現申報上市。

第五條 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 導小組”)負責全面統籌我市上市后備企業和已上市企業的認定、核實、獎勵與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上市后備企業認定

第六條 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的組織管理。對東莞市企業改制上市進行培育,實行政府統籌、自愿申報、嚴格審查、社會監督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園區、鎮街經濟發展部門(金融工作 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的申請,推薦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并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滿足如下財務指標要求之一的: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不少于 1000 萬元;

2.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且營業收入不少于 5000 萬元;

3.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 1 億元。

(二)對于特定企業不符合上述財務條件,但滿足中國證監會《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的有關科創屬性情形及相關證券市場對特定行業政策要求的,可酌情降低財務指標要求。

(三)企業董事會已制定上市的具體計劃,能提供前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與具有保薦資質的券商、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其中一家或以上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

(四)有關園區、鎮街經濟發展部門(金融工作部門)同意其申報上市后備企業,并出具推薦意見。

(五)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的流程

(一)擬上市企業向所屬園區、鎮街經濟發展部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申請。

(二)園區、鎮街經濟發展部門(金融工作部門)受理擬上市企業申請后,根據企業的實際及東莞市認定上市后備企業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出具是否同意推薦其為上市后備企業的初審意見。

(三)園區、鎮街經濟發展部門(金融工作部門)初審后,將擬上市企業申報資料及初審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單位和專家對企業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走訪,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復審;對復審合格的企業,經征求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單位意見后,對相關企業進行認定。

(四)經領導小組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須通過“中國·東 莞”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 5天。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辦公室將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出具調查意見。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審定并發文確認。

本辦法中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市金融工作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

(五)已向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的擬上市企業,不需經過現場初步評審、征求意見和公示,自動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享受上市后備企業同等待遇;由企業直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備案,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發文確認。

(六)申報企業未能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市后備企業認定條件,但經領導小組同意、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且經市政府批準的,可以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

第九條 上市后備企業的服務管理

(一)上市后備企業的服務管理期為六年(自企業被發文認定為上市后備企業起計算),進入上市后備隊伍的企業,在服務管理期內,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困難的,相關職能部門為其設立“綠色通道”,實行“一企一策”,對于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審批,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應簡化流程,特事特辦;并提供辦事優先服務,加快工作進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應進行全程跟蹤和積極協調,優先解決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建立上市后備企業分層管理制度,優先解決發展潛力較大、上市進程較快、需求較為迫切企業的問題,確保有限資源向優質企業傾斜。

(二)進入上市后備隊伍的企業因重大技術性難題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籌備上市的,企業或上市輔導機構應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相關線索提供給行業主管部門。市行業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情況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備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及財政支持。涉嫌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可直接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經領導小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備企業資格。服務管理期滿且在服務期內未向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或未經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或未有啟動上市的實質性工作的企業不再享有上市后備企業資格。如需享有上市后備企業資格,企業需進行重新申請和認定程序。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半年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我市利用資本市場情況。市政府定期對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成績顯著的園區鎮街、部門予以通報表揚。

第三章 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措施

第十條 在“科技發展與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安排發展利用資本市場項目經費,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等多種方式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優化企業規模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十一條 上市前獎勵。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 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且申請資料經正式受理的,給予一次性 300 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上市后首發融資獎勵。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兩年內,新增在莞投資金額超上市首發募集資金 60%且達 1億元以上(含)的,按上市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給予 0.5%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 600 萬元;新增在莞投資金額未達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的60%、但在 1 億元以上(含)的,按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給予 0.3%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 600 萬元。

第十三條 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東莞且滿一年的,自遷入東莞后下一會計年度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 1億元以下,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未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獎勵 1000 萬元;1 億元(含)以 上、3 億元以下的獎勵 1500 萬元;3億元及以上的獎勵 2000 萬元。對特大型上市企業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給予特殊扶持政策。遷入上市公司享受獎勵后 10年內將注冊地遷出我市的,要求退還此項獎勵。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獎勵。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并進入創新層的企業,給予一次性 30 萬元獎勵;對進入精選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 50 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融資獎勵。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企業,通過股轉系統實現融資,按首次融資金額給予 1% 的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 100 萬元。

第十六條 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掛牌獎勵。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首次掛牌的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 3 萬元、6 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發行債券獎勵。對成功發行債券(企業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的非上市企業,按其債券融資額的 2%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 50 萬 元。

第十八條 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獎勵。為加快我市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實體經濟和創新創業型企業,推進莞企產業轉型升級,對在東莞市注冊設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登記的股權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滿足條件的予以獎勵。

本辦法所指的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權投資基金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一)對落戶我市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際管理資金的規模(以實收資本計,實繳資金出資形式僅限貨幣出資)達到人民幣 1 億元以上的(含本數,下同),按照其總規模給予 0.5%的獎勵,最高獎勵 10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際管理資金的規模達到人民幣 2 億元以上的,按照其總規模給予 0.3%的獎勵,最高獎勵 1000 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我市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管理資金規模的新增部分達到上述規定的,參照新設企業給予獎勵。市各級財政參與出資的股權投資基金,計算其實際管理資金規模時應扣除財政出資部分;但對合作協議中規定財政出資部分已經進行收益讓渡的基金,不再給予落戶獎勵。 公司制、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租金補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000 萬元,受托管理且注冊在東莞的股權投資基金總實收資本不低于人民幣 1 億元,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連續 3年的租房補貼,每次補貼標準為每年實繳租金的 30%,累計補貼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以先繳后補的方式享受有關租金補貼。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獎勵。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在東莞市的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合并或控制已設立的、持續經營的企業,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單筆按其交易金額 0.5%進行獎勵,單筆獎勵資金不超過 200 萬元。單家公司發生多次并購重組的,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 500萬元。(一)并購重組參與各方企業的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合計 5 億元(含)以上,或并購重組交易金額 5000萬元(含)以上。(二)被并購重組企業須納入東莞市上市公司的合并報表,且東莞市上市公司完成并購重組的下一會計年度較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幅須達到20%。 并購重組后 5 年內不得將注冊地遷出我市,且 5 年內不得出售重組標的企業,否則須退還全部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 加強對上市后備企業、上市企業和擬遷入東莞的上市公司的空間要素支持。優先保障對上市后備企業、上市企業和擬遷入東莞的上市公司的用地指標,允許按程序申請市統籌配置用地指標,優先納入市重大項目,享受“綠色通道”審批,在規劃調整、用地報批、供地審查、設計方案審查允許容缺受理、并聯審查,加快項目審批效率。上市后備企業、上市企業和擬遷入東莞的上市公司工業用地可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出讓底價按照出讓年期與工業用地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系數。對屆滿符合續期使用條件的工業用地, 可按相關規定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續期。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在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上對工礦廠房、倉儲用房進行重建、改建、擴建和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差額。屬于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國家規定的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執行。

第四章 獎勵流程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前獎勵、上市后首發融資獎勵、外地上市公司遷入獎勵、發行債券獎勵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請。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或融資獎勵、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掛牌企業獎勵、股權投資基金獎勵應首先向各園區、鎮街金融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同意后將申報資料報送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二條 市金融工作局接受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和出具審核意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市金融工作局根據市政府批復,依照規定的專項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在有關工作完成的一年內向市金融工作局(各園區、鎮街金融相關部門)提出獎勵申請,超過時限的視為自愿放棄,不再受理申請。

第二十四條 獎勵資金按當年受理申請、分批撥付的原則進行管理。如申請總額超出本年度本項目市財政預算安排計劃, 按照先申請先撥付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在本辦法正式實施前已獲得過市財政培育資本市場項目經費資金獎勵的,則在申請獎勵金額中作相應的扣減。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企業和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掛牌企業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轉板),可參照本辦法上市前獎勵、上市后獎勵的政策予以獎勵,但最高獎勵額度中應扣除其已經獲得的同類獎勵部分。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行為,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報經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項目獎勵、 追繳項目獎勵資金、3年內不再接收該企業的財政資金資助申請等處理措施,并由市財政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 427號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對滿足相關資本市場獎勵條件的企業適用《東莞市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扶持辦法》(東府 〔2017〕124 號)、《東莞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實施暫行 辦法》(東府辦〔2018〕9 號)相關條款進行獎勵。

附件:東莞市推動企業發展利用資本市場獎勵申請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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