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附全文) 發布時間:2021-08-04 11:06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深圳商務部印發《〈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為推動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培育新常態下經濟發展新動能,推動經濟發展質量提升,結合我市發展實際,市政府辦公廳于2020年9月27日正式印發《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9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于2020年10月26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若干措施》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請條件、資金安排、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市商務局制定《實施細則》。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9號),進一步細化相關項目的申報基本條件、扶持方向和標準等內容,市商務局制定了《〈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6月19日

《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深圳市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9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等,確保政策公開透明、執行到位,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若干措施》中由市商務局牽頭執行的資金政策措施,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本實施細則主要從加速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強化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優勢、搭建成熟完善的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四大方面對電商企業進行資助和扶持。發揮市區聯動機制,優化政府服務,提升服務質量和效能,充分尊重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助力建設全球重要商貿中心。

第三條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管理辦法》,遵循績效優行、權責明確、標準科學、公平公開、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四條申報主體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二)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三)申報主體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保障條件;

(四)申報主體按要求向統計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并確保在項目申報時提交的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與報送的統計數據保持一致;

(五)申報主體不存在就同一項目或項目的部分內容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或重復申報的情形。

第五條除基本條件外,申報主體還應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三章所列條件要求。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標準

第六條 加速培育本地法人電子商務平臺,對深圳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融資、辦公用房、貸款利息、新技術、新模式應用、貢獻等進行資助和獎勵:

(一)扶持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近三年通過兩家以上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機構或在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資獲得2億元及以上融資額且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2021年首次申報受理的項目,融資額按照《若干措施》實施之日前三個年度核算執行;

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發布的全國互聯網100強和商務部發布的全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發布的《中國獨角獸榜單》中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4.年度自營商品網絡零售額超過10億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二)扶持標準,以下5個扶持方向可同時申報:

1.融資獎勵。按照企業在近三年內獲得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或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融資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最長獎勵時間5年。

2.辦公用房扶持。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租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照企業在其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金額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最長資助時間5年。已享受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不重復享受。

3.貸款貼息。按照企業在用于電子商務(房地產購置、建設除外)經營的銀行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貸款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貼息不超過200萬元,最長資助時間5年。申報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期間無欠息、逾期還款等違規行為,且該筆貸款在申報前已結息或部分結息。同一筆貸款貼息已享受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不重復享受。

4.新技術、新模式應用扶持。按照企業在實施該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財政資金資助,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投資額包括實施該項目購買軟件、硬件儀器設備與技術的費用、研發及委托開發費用、市場開拓費用,不包括購買原材料、房租、水電和差旅費等。

5.貢獻獎勵。對我市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或通過其平臺進行網絡銷售的在深注冊的集團內企業,納入我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的網絡零售額首次超過2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檔位獎勵一次。已獲得促進消費提升扶持計劃相關資助的,不重復享受。

第七條 加大力度引進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對符合條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冊成立總部企業或結算中心的電子商務企業進行資助和獎勵:

(一)扶持條件,電子商務企業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世界500強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名單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

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發布的全國互聯網100強和商務部發布的全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中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3.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發布的《中國獨角獸榜單》中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4.近三年累計獲得10億元以上風險投資、戰略投資或上市融資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5.年度自營商品網絡零售額超過20億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過30%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6.市政府確定的有重大帶動效應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二)扶持標準,落戶獎勵和落戶項目投資扶持可同時申報。

1.落戶獎勵。

(1)被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相關政策,不重復享受本條支持政策。

(2)對暫時達不到本市總部企業標準的,或者在深圳單獨設立結算中心的企業,通過簽訂產業監管協議的方式,依據產業監管協議,在承諾期內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

2.落戶項目投資扶持。

(1)被本市認定為總部企業,并在深圳建設線上平臺(包括新建、遷入、升級等)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按其獲得總部企業認定至申報年度之間落戶項目實際發生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分批次申請的,之前已核定并獲得資助的投資額不重復計算。

(2)對暫時達不到本市總部企業標準的,或者在深圳單獨設立結算中心的企業,通過簽訂產業監管協議的方式,按簽訂產業監管協議至申報年度之間落戶項目實際發生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分批次申請的,之前已核定并獲得資助的投資額不重復計算。

投資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土地購置、房地產開發建設除外)、研發費用、無形資產投資、流動資金(用于購買原材料、支付房租或水電等)支出等。

3.市政府重點引進企業綜合支持。具體方式通過與市政府簽署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所述優惠與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復享受。

第八條加速建設一批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園區,擇優扶持:

(一)扶持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近三年獲批(含增補)的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已享受過此類資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2.近三年獲批(含增補)的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已享受過此類資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3.經評選的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實施細則有效期內資助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電子商務示范園區不超過2個。已獲批(含增補)的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被評選為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園區的,給予資助,不占用各區2個資助名額。

(二)扶持標準,以下2個扶持方向可同時申報:

1.示范獎勵。對獲批(含增補)為國家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獲批(含增補)為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同一主體,獲批上述兩項榮譽的,按就高原則給予獎勵。

2.投資資助。對各區符合標準的、市場化運營的示范園區,按照園區投資額的20%給予園區運營主體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原則全市每年最多資助5個。投資額包括改造、裝修、設備及軟件購置費用等。

第九條積極推動國家級數字商務企業建設,對評選為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獎勵:

(一)扶持條件:

近三年獲批的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已享受過此類獎勵或資助的除外。

(二)扶持標準:

對國家級數字商務示范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第十條鼓勵網絡零售額納統,扶大扶強電子商務應用。對網絡零售額納統貢獻進行獎勵:

(一)扶持條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通過自營平臺或第三方平臺開展網絡零售,首次納統并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

2.網絡零售額超過10億元的企業。

(二)扶持標準,以下2個扶持方向可同時申報:

1.對網絡零售額首次納統并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對企業網絡零售額超過10億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該企業50萬元的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上限300萬元。

已獲得促進消費提升扶持計劃相關資助的,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支持消費扶貧,拓寬農產品流通和銷售渠道。對采購深圳對口幫扶地區農、特產品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給予獎勵:

(一)扶持條件:

采購深圳對口幫扶地區農、特產品達到一定規模的電子商務平臺企業。

(二)扶持標準:

采購額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采購金額每增加500萬元的,增加獎勵1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支持深圳優勢產業和電子商務深度融合,對電商直播基地建設進行資助:

(一)扶持條件:

與國內外各大知名網絡平臺合作并且專門為服裝、消費電子、珠寶等深圳優勢產業、時尚產業建立電商直播基地的協會或企業。

(二)扶持標準:

按照對電商直播基地建設的投資額的50%給予補貼,單個協會或企業最高200萬元。投資額包括裝修、租金、運營、技術、策劃、推廣費用等。

同一申報主體在同一個年度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三條促進電子商務在深圳優勢產業的應用,對開設網上深圳商城進行資助:

(一)扶持條件:

集合深圳優勢產業企業,在第三方電商平臺開設深圳商城,銷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協會或企業。

(二)扶持標準:

按照資金申報年度平臺入駐費用和宣傳推廣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同一申報主體在同一個年度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四條完善跨境電商通關節點,支持通關監管場所優化服務,提升深圳跨境電商進出口能力:

(一)扶持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設置規范》規定,并取得《經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企業注冊登記證書》;

2.場所經海關核準用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

(二)扶持標準:

每年對運營較好的三家跨境電商監管場所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獎勵,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單個場所累計獎勵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五條 推動跨境電商專業服務發展,支持軟件服務、培訓教育、知識產權、財稅支持、營銷推廣、售后服務、行業資訊、法律支持等專業服務企業發展,深化跨境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建設:

(一)扶持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服務跨境電商企業50家以上且跨境電商專業服務業務收入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具有較好成長性,資金申報年度的近兩年跨境電商專業服務業務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扶持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為加強我市跨境電商進口產品的質量監管,保障市民群眾健康安全和消費權益,每年安排資金對相關產品檢測費用予以支持。

深圳海關負責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年度工作結束后擬定質量安全監測情況報告和下一年度資金需求、實施方案。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資金保障,按照工作進度辦理撥付手續。年度資金規模800萬元,在此期間應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要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進一步建設完善電子商務標準體系,提高電子商務標準化發展水平,促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大力支持電子商務商協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企業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需要,在跨境電子商務、國內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開展物流、支付、統計、供應鏈、誠信等方面標準研制及應用,年度資金規模不超過500萬元,具體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推廣,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氛圍。對有影響力的電子商務峰會、論壇及電子商務節慶等活動給予資助:

(一)扶持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出資舉辦有影響力的電子商務峰會、論壇、電商直播比賽及電子商務節慶等活動的各類社會組織(含商協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電商企業;

2.活動資金投入不低于50萬元。

(二)扶持標準:

單個活動一次性資助5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

同一申報主體在同一個年度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九條進一步建設完善電子商務公共服務體系,優化營商環境,支持電子商務宣傳推廣、普及應用、產業引導、交流合作等工作,圍繞國內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等重點領域打造和組織開展“電子商務大講堂”、“中國(深圳)電子商務發展論壇”等品牌系列活動,年度資金規模不超過250萬元,具體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流程

第二十條市商務局根據產業規劃和預算確定年度重點支持領域,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工作,依據本實施細則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重點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內容,啟動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按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二十一條市商務局在統一的政府網站或平臺對外發布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

第二十二條市商務局原則上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結合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申報指南等要求進行資質審查。

(三)根據需要采用項目審計、專家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實質審查。

(四)結合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實質審查等結果,提出項目初審意見、資金資助計劃,根據需要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或進行項目查重。

(五)市商務局經集體研究決策后確定資助計劃。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外,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的,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七)依據市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辦理項目立項及撥付手續。

(八)具體項目的審核立項程序以實施細則為準。市委市政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審核,承辦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含其他部門安排的專項資金)支持的,應當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資金情況。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重復使用同一發票申報項目可視為重復申報。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項目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按照項目單位性質及所執行會計制度(準則)等有關專項資金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已享受本實施細則第七條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在本市經營期不得少于10年,對因故外遷的項目單位或中止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做出項目資金結算,對需追回撥付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市商務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的,事前應簽訂工作約定書,對委托事項、時間要求、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保密要求等進行約定,并實施履約監督。

第二十九條市商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負責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

第三十一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商務局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落實“一崗雙責”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員從嚴問責。涉及退還財政資金的,市商務局負責向項目申報單位追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市商務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評估機構、第三方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項目申報和管理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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