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全文) 發布時間:2021-02-02 10:42

 中商情報網訊: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設局就《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加大住房租賃支持力度,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屬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屬一般納稅人的,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或出租經批準的“商改租”住房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對個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上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采取綜合征收方式征稅,2023年底前,綜合征收率為0%。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研究進一步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豐富制度功能,在優先保障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項目提供貸款。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完善住房租賃監管制度,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結合《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深府規〔2019〕7號)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一)落實租賃住房用地供應。在新增建設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租賃住房用地,并在年度建設用地供應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支持產業園區提高配套宿舍建筑面積的建設比例。發揮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引領和帶動作用,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民營企業等利用自有閑置土地開發建設租賃住房。

(二)創新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與建設模式。完善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方式,采取“限地價、競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面積、競自持租賃住房年限”等出讓方式。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賃企業負責建設和運營租賃住房的PPP模式籌集租賃住房。

(三)推進存量房屋改造租賃住房。支持住房租賃企業與村集體股份公司、原村民合作,通過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提供租賃住房。開展已建成的商業和辦公用房按規定改建為公寓、宿舍等形式租賃住房試點,制定試點實施方案,明確試點目標和范圍以及改建的條件、要求、程序和監管措施等,指導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有序推進試點工作。允許具有不少于兩個可開啟外門窗的起居室(廳)按照規定改造成符合標準的一個房間出租使用,制定具體改造指引,明確改造條件、要求及相關標準等內容。

二、加大住房租賃支持力度

(四)落實租賃稅收優惠政策。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屬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屬一般納稅人的,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或出租經批準的“商改租”住房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對個人在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租賃平臺)上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采取綜合征收方式征稅,2023年底前,綜合征收率為0%。住房租賃企業享受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稅申報,并將房屋權屬、經備案或完成信息申報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國家對住房租賃稅收政策進行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大住房公積金對住房租賃支持力度。修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中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規則,實行差異化提取政策,對職工在市租賃平臺辦理新簽、續簽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可享受提取優惠政策。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住房,研究進一步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豐富制度功能,在優先保障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資金的前提下,向符合條件的租賃住房項目提供貸款。

(六)優化財政支持政策。用好用足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相關政策,加大對城中村改造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

(七)提供住房租賃金融支持。金融管理部門指導轄內金融機構通過商業可持續方式,加大對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支持力度,加快推進符合REITs規則的住房租賃項目落地。

(八)大力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結合我市戶籍遷入的相關政策,逐步推進租賃住房在積分入戶政策中與購買住房享受同等待遇。在加大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學位供給的同時,優化租賃住房積分入學政策。

(九)執行居民水電氣價格標準。已實現“抄表到戶”且在市租賃平臺辦理新簽、續簽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或信息申報的城中村租賃住房和非住宅房屋按規定改建的租賃住房,水務、電力、燃氣專營機構應當根據市租賃平臺推送的信息,執行居民價格標準。

三、建立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工作機制

(十)落實城中村租賃住房安全排查。各區政府應當按規定對城中村租賃住房的結構、消防、地質安全等進行排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相關責任主體按規定進行整改,未經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出租。

(十一)合理確定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范圍。各區政府根據全市城中村(舊村)綜合整治總體規劃,確定轄區城中村綜合整治范圍,編制城中村綜合整治年度實施計劃,引導在綜合整治范圍內有序推進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市住房建設部門會同各區政府在年度實施計劃基礎上,遴選轄區內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試點項目,按照“村城融合、一村一策”原則,開展改造試點,探索建立政府統籌、村集體股份公司參與、大型企業主導的租金穩定、利益共享與風險共擔的改造模式與實施機制。

(十二)加強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引導。制定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指導意見,明確改造總體目標、原則、實施主體、改造模式以及改造工程報建流程、監管要求和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制定全市統一的改造實施指引,建立完善系統性的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租賃改造涉及的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供水供電、居住功能、居住環境、圍護結構、建筑裝修、設備設施、公共配套設施以及加裝電梯等技術指引。根據差異化的市場需求,制定分層次、有梯度的改造實施標準指引,合理控制改造成本,維護城中村住房租賃價格穩定。

四、完善房屋基礎信息和租賃合同管理

(十三)完善全市房屋信息基礎數據庫。全面整合規劃和自然資源、網格、住房建設等部門房屋信息資源,建立涵蓋房屋編碼、權屬、地址等的房屋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十四)拓展市租賃平臺功能。加快租賃住房相關信息或數據的標準化、模塊化建設,完善市租賃平臺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申報功能,為租賃當事人和網絡平臺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申報及有關業務提供便利。

(十五)推行租賃合同網簽備案。市住房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住房租賃運營模式,制定并推行住房租賃企業收儲及租賃的合同示范文本。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成交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通過市租賃平臺辦理網簽備案。住房租賃企業通過自有平臺或其他網絡平臺網簽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住房租賃合同信息推送至市租賃平臺。對無法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市租賃平臺上申報合同信息。房屋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具體操作規定由市住房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推進住房租賃信息共享。推進住房租賃企業使用的自有平臺或其他網絡平臺與市租賃平臺進行系統對接,實現住房租賃信息互聯互通。住房保障、公積金提取、“新進人才”住房補貼、積分入戶、積分入學等相關系統應與市租賃平臺進行對接。對已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承租人,在申請保障性住房時予以優先受理。居民申請辦理本市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人才租房補貼、積分入戶、積分入學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租賃平臺查詢申請人的住房租賃信息。

五、規范行業主體及其租賃行為

(十七)嚴格主體登記備案管理。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住房租賃”,并按規定申請辦理機構備案手續。自然人轉租房屋達到規定規模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機構備案。

(十八)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住房租賃企業除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企業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外,還應當在市租賃平臺上填報企業年度報告信息以及企業運營項目、安全生產落實情況、有關從業人員等信息。

(十九)實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在本市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在本市商業銀行網點設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租金和押金。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具體措施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建立住房租賃行業誠信管理制度。依托市租賃平臺,實行住房租賃企業和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制定信用評價辦法,明確信用評價標準、信用等級、評價方式及獎懲措施,信用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

(二十一)加強違法查處和聯合懲戒。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協作,落實人員,加大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力度,加強市場秩序專項整治。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網絡信息平臺違反本措施及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措施,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并抄送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稅務等部門,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行業誠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信用評價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六、強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聯動機制。發揮市房地產調控領導小組在規范和發展租賃市場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檢查。建立完善住房建設、政法、公安、信訪、司法、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金融、網信、人民銀行、銀保監、稅務等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加強部門聯動和聯合執法,推動落實經營主體責任。

(二十三)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行業協會作用。推進基層房屋租賃管理體制建設,強化房屋租賃網格化管理,發揮街道辦在房屋租賃管理中日常巡查、糾紛調處、綜合執法等作用,妥善化解各類房屋租賃糾紛。加強行業自治組織建設,發揮行業協會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調解行業糾紛等作用。

(二十四)加強住房租賃市場風險監測和信息發布。跟蹤梳理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狀況,按照風險等級對住房租賃企業風險隱患實施分級分類精準監測。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跟蹤、分析和研判,定期發布住房租賃市場供求信息和租金參考價,強化預期管理,確保市場穩定,做好法治宣傳、政策解釋工作。

本措施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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