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招商政策 > 正文

海南發布《關于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10-15
分享:

中商情報網訊:為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簡稱《十八條措施》),提出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盤活農村資源要素,創新財稅金融政策,全面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條措施》提出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允許主要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下鄉領辦、創辦、興辦農村集體經濟項目,可以知識產權、資金等要素入股、參股,獲取股份收益。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所在單位批準,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支持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下鄉企業家、優秀農民工、退伍軍人、大學生等能人可以自有資金入股或參股,擔任集體經濟組織的董事長、理事長或職業經理人。

《十八條措施》提出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鼓勵農戶自行通過協議將閑置宅基地或閑置農房流轉給經營者,或將閑置宅基地統一流轉給村組織,由村組織自行經營或對外招商經營。同時建立城鄉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將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資產的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等納入交易范圍。

《關于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十八條措施》全文

為適應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要求,暢通資本、人才、服務下鄉通道,推進“全省一盤棋、全島同城化”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發展,現就我省大力發展農村市場主體、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出如下措施。

一、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

1.鼓勵駐村第一書記和鄉村振興工作隊員、扶貧工作隊員自愿長期扎根基層。對駐村滿三年且所在村新增集體經濟收入100萬元以上、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居于全省行政村前30%的駐村第一書記和鄉村振興工作隊員、扶貧工作隊員,符合條件的,派出單位一般應當給予晉升職務職級或進一步使用。從駐鎮村第三年起,享受就醫綠色通道政策。

2.允許主要從事科技創新或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下鄉領辦、創辦、興辦農村集體經濟項目,可以知識產權、資金等要素入股、參股,獲取股份收益。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所在單位批準,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為集體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員,3年期滿后返回原單位的,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和人崗相適原則安排工作崗位,在職稱評定和崗位聘任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3.支持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下鄉人員實行“清單管理”。對下鄉連續工作5年以上且為所在村集體收入年均貢獻達60萬元以上的,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由所在行政村授予“榮譽村民”稱號,并獎勵一套鄉村人才公寓。市縣和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監督指導并抓好落實,確保對符合條件并做出突出貢獻的退休下鄉人員兌現獎勵。

4.支持大學生下鄉創新創業。對參與“三支一扶”“西部計劃”、擔任村官并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大學生,按規定經過一定程序可選入鄉鎮領導班子。下鄉創業大學生可在創業地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出現中斷的可接續。將下鄉創業大學生納入住房公積金繳納范圍。

5.支持能人下鄉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下鄉企業家、優秀農民工、退伍軍人、大學生等能人可以自有資金入股或參股,擔任集體經濟組織的董事長、理事長或職業經理人。允許從當年村集體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下鄉能人。允許下鄉能人通過法定程序充實到村“兩委”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

二、盤活農村資源要素

6.支持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深度合作。放寬社會資本進入農村的限制,制定社會資本下鄉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清單外領域全面取消許可和審批,實行“承諾即入制”。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資源資產作價入股、資產托管、租賃、承包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與社會資本合作,共建農業產業園、創新創業園、農業科技園和鄉村旅游示范區。政府投資、扶貧資金、涉農財政項目投資可作為資本金,入股經營主體獲取分紅收益。

7.創新做好村莊規劃編制。支持投資鄉村建設的企業積極參與村莊規劃工作,探索規劃、建設、運營一體化。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重點用于農村村民住宅、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及鄉村旅游、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等發展。集體經濟項目年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行政村,由市縣統籌安排給予一定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用于集體經濟發展,禁止用于房地產開發。

8.用活用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村莊內零星、分散的集體建設用地先行組織復墾為農用地后,將騰挪出的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其他適宜地區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入市取得的收益,經市縣政府與村集體商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調節金,剩余收益歸村集體和村民所有,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追加量化成員股權。

9.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鼓勵農戶自行通過協議將閑置宅基地或閑置農房流轉給經營者,或將閑置宅基地統一流轉給村組織,由村組織自行經營或對外招商經營。盤活閑置宅基地建設鄉村人才公寓,用于為下鄉人才或入駐企業提供房屋租賃服務。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10.盤活鄉村閑置公益設施。將失去教育功能的閑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體單獨經營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經營。可依法將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入市或合作聯營等方式開發利用。鄉鎮所屬的農場、林場、漁場等可按規定委托村集體運營。

11.建立城鄉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將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資產的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等納入交易范圍。海口、三亞率先建成產權交易市場并投入運營,其他市縣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盡快啟動建設。

三、創新財稅金融政策

12.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從2020年到2022年,省財政統籌安排補助資金,按照每個行政村不低于50萬元的標準,每年扶持500個行政村,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項目,可作為村級集體經濟與企業合作發展的股本金,獲取股份收益。

13.允許村集體承建農村中小型項目。除中央對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的支農項目外,單個項目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農村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集體參股的經濟實體實施。

14.鼓勵行政村將財政補助資金轉化為村級集體股份。入股經營主體所取得收益歸村級集體所有,政府撥款等形式在農村形成的資產歸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脫貧攻堅結束后,市縣、鄉鎮、村三級組織實施的單獨到村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整體劃給村集體統一經營,收益歸村集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

15.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完善各銀行業機構金融服務監測、考核和評價指標體系,單列涉農和普惠型涉農信貸計劃。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無抵押貸款業務,支持有條件的行政村創建“授信村”試點,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并給予適當的利率優惠。符合政策支持條件的農信社、農商行和村鎮銀行要優先使用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依法合規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生物資產抵押等擔保融資。開展橡膠、檳榔干果等大宗農產品倉單(存貨)質押融資+倉單(存貨)保險聯動工作。

16.實施優惠的稅收政策。將到農村參與集體經濟發展的技能技術和管理人才列入緊缺人才范圍,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生產者直接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落實好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有關免征契稅政策。

四、全面加強組織領導

17.建立領導工作機制。市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應將工作重點調整到集體經濟發展上來,定期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相關問題。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列為“一把手”工程,納入市縣鄉鎮黨委書記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發現干部、識別干部、使用干部的重要參考。選優配強村“兩委”領導班子,及時調整發展集體經濟不力的村黨組織負責人。做好駐村第一書記和鄉村振興工作隊的派駐管理工作,加強省、市縣、鄉鎮各級農經隊伍建設,強化對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

18.切實做好宣傳引導。大力宣傳推廣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先進典型、成功經驗和創新做法,樹立一批有思路、有辦法、有成效的優秀村干部和致富帶頭人,為各類人才下鄉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招商情報庫】專注于資本時代招商引資,力求打造更便捷更高效的招商引資平臺,為廣大的招商人員、企業和投資人提供服務及最新最實用的招商引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