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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關于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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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深圳中院發布了《關于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建立涉創業板案件訴訟服務綠色通道,嚴厲打擊涉創業板的刑事犯罪行為,加強證券欺詐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加強涉中介機構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妥善處理涉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的案件,妥善處理涉及創業板的公司治理案件,加強涉創業板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加強涉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妥善處理與創業板相關的涉外涉港澳臺糾紛案件,妥善處理涉及創業板公司的退市案件。

《意見》要求堅持改革創新,建立健全與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相適應的司法工作體制機制。試點對涉創業板案件集中管轄,完善涉創業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提升投資者舉證能力,完善示范判決機制,積極實踐代表人訴訟制度,研究探索證券公益訴訟制度,推動先行賠付制度和民事賠償優先原則落地實施,創新民事送達方式,加快建設深圳智慧法院。

《關于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全文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充分發揮司法職能,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運行,根據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實施意見》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增強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責任感、使命感

01.充分認識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重大意義

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是黨中央深刻把握“兩個大局”、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助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貫徹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建設形成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安排,是落實創新驅動戰略,增強創業板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業創新的能力,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重要舉措。深圳法院要充分認識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重大意義,強化法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作用,自覺提升司法服務保障水平,積極回應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過程中的司法需求,為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2.明確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總體目標

深圳法院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資本市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立足法院工作職能,妥善應對涉創業板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公正高效化解涉創業板矛盾糾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為打造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03.準確把握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工作著力點

以試點注冊制為核心的創業板改革,根本上是實行更加市場化的承銷、交易、并購重組、退市等制度,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規則體系;既涉及創業板市場的存量,又涉及增量;既涉及創業板市場證券發行交易的全流程,又事關創業板市場乃至整個資本市場的各方利益。深圳法院要切實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職能作用,堅持公正高效透明司法,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創業板市場秩序,促進創業板市場長期穩定發展;要尊重市場基本規律,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努力培育良好市場生態;要堅持改革創新,突出前瞻性,結合各類涉創業板案件的特點,探索司法服務保障措施創新、審判機制方法創新,探索完善符合我國國情和創業板市場需求的糾紛化解模式和訴訟機制,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司法支持,為服務保障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積累司法實踐經驗。

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04.建立涉創業板案件訴訟服務綠色通道

按照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要求,探索創新符合中國國情、體現司法規律、引領時代潮流的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立涉創業板案件訴訟服務綠色通道,對涉創業板案件在聯調、立案、審判、執行等各環節全面提速。推進訴訟服務“一次辦”,以“一次辦好”為目標,完善訴訟服務標準化工作規程和一次性辦理指南,減少各種不必要環節和證明手續,探索以多種便捷方式核實異地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推進訴訟服務“集中辦”,逐步實現輔助性事務性工作集約辦理。推進訴訟服務“網上辦”,構建以電子訴訟服務為核心,貫通大廳、熱線、網絡、移動端,覆蓋訴訟全流程的智慧訴訟服務新模式,全面提供網上立案、網上繳退費、網上分流、網上調解、網上開庭、網上送達等多種服務,實現訴訟服務全流程“一網通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建立涉創業板案件信息資源共享,重點推進與示范判決機制相配套的快速調解、網上調解、聯動調解,推進完善與代表人訴訟機制相配套的訴訟公告、權利登記、損失核定、輔助執行等機制,促進群體性證券糾紛和諧化解。

05.嚴厲打擊涉創業板的刑事犯罪行為

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嚴厲打擊干擾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證券犯罪和金融腐敗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依法加大懲治證券違法犯罪力度,從嚴懲處在創業板申請發行、注冊等各環節滋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對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壓實保薦人對發行人信息的核查、驗證義務,保薦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嚴懲治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依法加大罰金刑等經濟制裁力度。對惡意騙取國家科技扶持資金或者政府紓困資金的涉創業板企業和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與證券行政監管部門刑事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在證券案件審理中發現涉嫌有關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并移送相關材料。

06.加強證券欺詐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

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創業板證券發行、再融資和并購重組注冊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由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厘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對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明確司法審查標準,規范責任主體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探索“首惡負責制”,盡量減少因證券欺詐民事訴訟對上市公司及其股東造成的損害。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指使發行人虛假陳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判令上市公司承擔限額補充賠償責任。在審理涉創業板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時,應當審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僅包括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重組報告等常規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審核問詢的每一項答復和公開承諾;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應依法判令其承擔欺詐發行民事責任。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發行配售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其對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實際知情,對該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準確把握信息披露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關系,依法審查交易因果關系、損失因果關系等民事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07.加強涉中介機構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

強化中介機構作為資本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通過司法裁判,引導中介機構堅持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底線要求,督促中介機構各盡其責、合力把關,提高保薦業務質量,凈化行業生態。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中介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以進一步壓實證券中介機構責任。對于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單純經營失敗的上市公司,嚴格落實投資風險“買者自負”原則,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和理性投資意識。細化證券中介機構責任認定,明確不同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證券中介機構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的相關文件因虛假陳述等情形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證券服務機構對會計、法律等各自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未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應當判令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會同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行業協會,探索建立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聲譽約束機制,定期統計并公開發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訴、判賠、執行等司法信息,充分發揮聲譽約束機制對證券中介機構競爭的引導作用。

08.妥善處理涉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的案件

結合創業板存量、增量并存的實際,既要兼顧好存量市場的平穩運行,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平衡性,更要從維護市場穩定、防范風險出發,強化適當性管理要求,確保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創業板存量普通投資者參與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及交易,需要重新簽署新的風險揭示書。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必須符合規定的準入門檻。依法界定證券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司法審查標準,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提供創業板股票經紀服務前,應當按照一般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向投資者履行告知說明義務。證券公司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09.妥善處理涉及創業板的公司治理案件

審慎處理涉創業板存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股份轉讓與減持糾紛,注重司法裁判與監管政策的銜接,審慎處理相關持股主體在限售和減持限制情形下股權轉讓糾紛。對試點注冊制后在創業板首發增量上市公司,尊重其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對表決權差異安排,支持創業板企業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公司治理結構。尊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維護激勵對象的合法權益,支持上市公司維持穩定的創業團隊和核心人員,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準確界定特別表決權股東權利邊界,堅持“控制與責任相一致”原則,在“同股不同權”的同時,做到“同股不同責”。對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創業板上市規則侵犯普通股東合法權利的,應當依法否定其行為效力,禁止特別表決權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制度功能的異化,規制可能存在的“少數人控制”“內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問題。正確審理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對于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責任主體,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決議程序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符合條件的股東通過股東代表訴訟向關聯交易合同相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法予以支持。進一步助力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經營,穩健發展,增強投資者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穩定預期和投資信心。

10.加強涉創業板金融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

明確股票信用交易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的性質,依法認定違反監管規定的場外股票配資合同無效,防范金融風險;妥善處理涉創業板公司的股權質押、質押式證券回購、融資融券交易、債券兌付、資產管理、信托合同等金融合同糾紛案件,審慎認定借款加速到期條件,防范股市劇烈波動引發連鎖風險。依法評判資管合同保底條款效力,促進打破剛性兌付。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產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11.加強涉創業板公司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

依法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適應高質量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加大對創新創業企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創業板上市公司專利權、技術合同、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準確認定知識產權合同效力和責任承擔。建立健全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體現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新成果的市場價值,維護創業板上市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支持創業板公司的創新發展。完善外觀設計類以及部分實用新型類專利案件的快速審理機制,提高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判效率。審慎處理涉發行上市審核階段的創業板公司的知識產權糾紛,有效防范惡意知識產權訴訟干擾創業板公司順利運行。

12.妥善處理與創業板相關的涉外涉港澳臺糾紛案件

合理認定具有涉外涉港澳臺因素的涉創業板公司的糾紛案件,積極行使司法管轄權,尊重合同領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定實體問題準據法,適當放寬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條件。加強與相關法律查明機構的合作,強化域外法律查明工作。簡化香港、澳門訴訟主體資格司法確認和訴訟證據審查認定,探索涉港澳案件網上授權委托見證。依法妥善處理因紅籌企業及存托憑證帶來的跨境司法管轄、法律適用及司法執行等問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的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相關糾紛,適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對涉及紅籌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股權結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我國法律中對投資者保護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相關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進一步規范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仲裁保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程序,統一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裁判標準。推動涉創業板公司案件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跨境承認與執行,提升我國涉創業板公司案件司法裁判規則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助力創業板進一步提高對外開放和國際化水平。

13.妥善處理涉及創業板公司的退市案件

依法審查、受理創業板公司退市案件,規范主動退市公司的決策程序,完善異議股東保護機制,保障主動退市制度的順利運行。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等事由被強制退市的,要做好司法裁判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保護退市公司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深化破產制度綜合改革,進一步完善創業板上市公司重整救治和退出機制,綜合運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手段,依法出清“僵尸”企業和空殼公司。完善“預重整”制度,拯救有發展前景的困境企業。探索跨境破產協作機制,妥善處理創業板公司涉國(境)外的破產重整案件,加強與港澳司法機關的區域協助,加強跨境破產案件的信息溝通和互信合作,推動建立與跨境破產相關的協調合作機制和判決、裁定相互承認與執行機制。

14.加大涉創業板糾紛案件的執行工作力度

依照《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指引(試行)》,加大對涉創業板的刑事裁判中罰金、沒收財產、責令退賠的執行力度,規范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的處置等工作,依法嚴厲懲治貪利型犯罪。建立對涉創業板證券民事侵權案件直接責任人的先行執行工作機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與創業板上市公司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證券侵權執行案件,先行執行對證券侵權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東或個人財產,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司法懲戒力度,提高證券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違法違規成本。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處理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建立涉創業板上市公司執行案件的風險研判機制,綜合考量因強制執行行為可能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股票交易價格波動產生的影響。加強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的溝通協調,創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執行協作機制,充分利用證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執行協作平臺進行股票處置,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在個人破產制度試點過程中,妥善處置破產自然人擁有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份,維持上市公司經營穩定。完善“鷹眼執行綜合應用平臺”功能,依托信息化加強執行聯動,全面實行執行財產網絡司法拍賣。完善涉創業板執行案件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同市場監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人民銀行以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有關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及主要負責人等個人予以失信懲戒,依法追究“拒執”行為刑事責任。

三.正確把握市場、監管與司法的關系,尊重監管政策、業務規則和交易慣例

15.推動司法裁判導向與行政監管目標的協調統一

認真履行行政審判職責,依法受理、審慎審理涉創業板公司行政監管案件,監督證券監管機關合法、依規行使監管職責,支持證券監管機關對各種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充分尊重行政監管機關對涉創業板交易行為及其合法性等與行政監管有關問題的專業認定意見,支持監管機構強化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確保司法裁判導向與行政監管目標的協調統一。加強與證券監管機關的溝通協調,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證券市場新問題、新風險加強協作研究,就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通報或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協助證券監管機關提升行政執法水平。

16.支持證券交易所審慎開展證券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的審核,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正確把握深圳證券交易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的改革安排,壓實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在案件審理中,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回答問題環節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依法判令其承擔虛假陳述法律責任;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應當依法判令其承擔欺詐發行法律責任。

17.支持證券交易所依法實施自律監管

對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經法定程序制定的創業板證券發行上市審核、持續監管及交易等業務規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情形的,在審理案件中可以參照適用。在相關案件立案審查時,要準確界定證券領域行政監管及自律監管的范疇、邊界以及責任類型,根據行政監管權、自律監管權的不同來源及不同性質,明確涉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政糾紛與民事糾紛的邊界,引導當事人先行尋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聽證、復核等救濟程序。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依照業務規則進行自律監管引發的糾紛,一般作為民事案件立案。要嚴格執行《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有關民事責任豁免的規定,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依照上述規定采取措施不存在重大過錯的,依法判令其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堅持改革創新,建立健全與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相適應的司法工作體制機制

18.試點對涉創業板案件集中管轄

為統一裁判標準,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順利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本院對在創業板以試點注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法釋【2005】1號),涉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涉創業板公司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亦均由本院集中管轄。

19.完善涉創業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認真落實《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合作框架協議》,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涉創業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立證券糾紛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引入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在線委托或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建立小額速調機制,鼓勵證券市場經營主體基于自愿原則與調解組織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無條件接受該調解組織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

20.提升投資者舉證能力

認真落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涉創業板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搜集涉訴案件相關證據時,探索完善律師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舉證能力。

21.完善示范判決機制

在涉創業板公司群體性糾紛案件審理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個或若干案件作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審理、先行判決,以判促調,推動其他與示范案件有相同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的平行案件通過委派調解、委托調解、法院調解或者簡化審理裁判等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充分發揮依法設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作用,優先選定投保機構提起支持訴訟的案件作為示范案件。簡化平行案件的庭審程序和判決文書,建立立案時當事人申請書面審理制度,經當事人同意的平行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當事人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并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可按規定減免。針對與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相配套的發行、上市、承銷、交易、信息披露等基礎制度相關的新類型群體性糾紛,加強釋法說理,注重發揮示范判決的規則宣示功能,明確司法裁判原則,規范引導市場主體。

22.積極實踐代表人訴訟制度

對涉創業板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人數眾多的群體性證券侵權責任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的規定,積極實踐,妥善審理,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關于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規定落地實施。按照司法解釋要求,做好依托信息化手段開展投資者權利登記、代表人推選、訴訟權利行使表決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提高代表人訴訟案件審判執行的公正、高效和透明。按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加強與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落實相關案件的專門管轄及移送銜接工作,讓“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成為加大創業板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震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有力武器。

23.研究探索證券公益訴訟制度

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研究公益訴訟制度在證券糾紛領域的適用問題,探索由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的證券民事公益訴訟機制。公益訴訟生效裁判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與投資損失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損失賠付原則等具有共通的事實及法律爭點做出對投資者有利認定的,可直接作為投資者私益訴訟的裁判依據。

24.推動先行賠付制度和民事賠償優先原則落地實施

落實《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推動建立群體性證券案件先行賠付制度,依法支持先行賠付人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強化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建立違法行為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工作機制。

25.創新民事送達方式

完善E網送達工作機制,豐富電子送達方式,擴大電子送達范圍,提升電子送達工作成功率。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短信、微信、QQ等即時通訊工具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達法律文書。經受送達人明確同意,可采用電子方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完善、推廣訴前約定送達地址制度,對訴訟材料進行集約化送達。探索以香港、澳門法律認可的方式送達跨境訴訟文書,提高域外送達的效率。

26.加快建設深圳智慧法院

全力推進深圳智慧法院一體化平臺建設,大力推進在線訴訟應用,促進互聯網訴訟服務、專網網上辦案、在線多元化糾紛解決有機融合。推動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利用最新的移動互聯和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建立庭審同步傳譯系統、智能合議系統和云端庭審服務系統,實現跨境庭審同步傳譯和直播、案件智能合議、庭審資料即時下載,不斷提升庭審的科技含量和便利程度。深入開展“以電子檔案為主、紙質檔案為輔的案件歸檔方式”試點工作,加強電子卷宗深度運用,切實提升用戶體驗。探索建立與證券結算登記機構的信息交互系統,在線直接調取交易數據。研發證券侵權糾紛損失計算系統,為涉創業板市場侵權賠償案件損失賠償數額計算提供技術支持。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司法服務保障工作及時有效到位

27.加強司法服務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協調推進、全面指導全市法院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工作的開展。市中院各相關業務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深入研究與創業板相關糾紛案件的重大法律問題,及時總結梳理審判、執行工作經驗,加強對下業務指導,促進裁判規則的形成及標準的統一,全力確保各項服務保障舉措落地見效。

28.積極爭取市委、市委政法委和上級法院支持

及時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匯報我市法院服務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工作安排以及上級法院的工作要求,接受領導和爭取支持。就涉創業板糾紛案件中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匯報。涉創業板的重大工作安排,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爭取監督支持。

29.打造專業化審判隊伍

加強深圳金融法庭建設,進一步充實辦案力量,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經濟政策、懂市場交易規則、懂金融專業知識的高素質金融審判隊伍,選派政治素質高、專業功底深、辦案能力強的法官承擔涉創業板案件審判工作,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和司法服務水平。探索建立涉創業板案件專業化審判需求的專家陪審機制。進一步推行專家輔助人制度,就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可依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指派專家輔助人出庭發表意見。建立高水平智庫提供決策咨詢。推進專業化人才培養,與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和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專項培訓和實務交流,加強對創業板相關政策法規和交易規則的學習。加強證券司法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立足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階段和特征,借鑒吸收域外行之有效的司法經驗。

30.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

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的聯系,妥善處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體性糾紛。暢通與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溝通交流,搭建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法治環境建設的協作平臺,掌握改革推進的最新動態,對可能出現的糾紛提前預判、及時處置。就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創業板市場運行、監管等領域的合規風險和監管薄弱環節及時發出司法建議,幫助企業加強公司治理,建議行政和自律監管機構完善監管措施,督促中介機構規范經營,提醒投資者理性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各主體歸位盡責,協同配合,保障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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