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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17條措施促進房地產發展

發布日期: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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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湖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有效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防范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措施》共17條,全文如下: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不變,全面落實城市主體責任制,有效應對疫情帶來的影響,防范化解房地產市場風險,實現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合理調整監管措施

1.調整預售許可工程形象進度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因疫情影響施工建設的,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商品房項目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調整預售監管資金比例和撥付節點。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適度降低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允許企業通過銀行保函形式替換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可適度增加1-2個預售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受疫情影響經菅困難或疫情防控期間作出貢獻的企業,可申請預支重點監管資金。(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調整土地競買保證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結合實際適度降低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讓底價的20%。(責任單位: 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切實為企業降本減負

4.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繳納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讓價款,余款可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企業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或繳納出讓金的,經申請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個月內簽約、繳納,不收取滯納金,不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責任單位: 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5.緩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受疫情影響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企業申請可予以緩繳,緩繳時間自當地政府批準延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個月,并應在竣工驗收前結清。(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 州、縣人民政府)

6.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房地產開發、住房租賃和物業服務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7.給予稅收減免支持。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疫情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字、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等出租方,當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8.落實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積金個貸率低于80%的市縣,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9.拓展財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資金,拓寬資金使用范圍,可采取“先預授、后結算”的方式,對住房租賃試點企業予以支持。對受疫情影響導致重大損失且有發展潛力的長租公寓企業,可納入支持范圍。(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各地可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實際,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支持。(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1.支持企業合理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遇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支持企業保持資金鏈穩定。對受疫情影響嚴重、貸款到期還款困難的房地產企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為企業接續資金。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對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鼓勵金融機構發放租賃住房開發貸款。拓寬住房租賃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住房租賃業務。(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湖北證監局)

12.完善差異化個人住房貸款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加快個人住房貸款審批發放,滿足居民購房合理融資需求。對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金融機構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鼓勵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協

南,適當為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員減免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減輕其還款資金壓力。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場利率下行期間降低利息支出。(責任單位:人行武漢分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監局)

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

13.保障土地供應。各地要盡快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加大土地供應儲備力度,合理確定住房和用地供應規模、結構、時序,優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間布局,有針對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給。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對2020年計劃供應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遷平整進度,確保土地按時供應。適當調整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優先采取網上交易,疫情期間原則上不組織現場交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4.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深入推進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優化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規劃、圖紙審查、施工許可、預售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通過“告知承諾制”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加快房地產項目審批手續辦理速度。完善抵押貸款、開盤銷售、網簽備案等線上服務。對房地產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簡化業務流程,加快貸款審批和發放。(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人行武漢分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5.容缺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建設單位,可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繳納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先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五、加強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約監管方式。根據疫情防控要求,適當調整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復正常的履約監管。因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開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間不計入違約期并不收取違約金。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順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矛盾糾紛排查和研判,及時妥善處置,維護市場和社會穩定。(貴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17.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保障工程項目合理工期安排,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嚴禁盲目搶工期、趕進度等行為。房地產售樓處、中介門店、房屋租賃機構等經營場所,復工前要做好防疫預案,強化防控物資保障,嚴格實行人員實名登記和體溫檢測制度,疫情期間不得舉辦人員集聚性大規模現場促銷活動,確保復工復產安全有序。(責任單位:省住建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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