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結算《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8-05-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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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的存托憑證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原則上適用本公司關于人民幣普通股票(以下簡稱“A股”)的相關規定,本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參與方管理】存托人、投資者、結算參與人等主體參與本公司存托憑證登記結算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公司業務規則。

本公司對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證券賬戶、登記與存管

第四條【證券賬戶】投資者參與存托憑證的認購和交易等,應當使用A股證券賬戶。

第五條【集中存管】存托憑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本公司。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存托憑證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第六條【登記申報制度】存托憑證登記實行登記申請人申報制,本公司對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登記申請人包括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持有人,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存托憑證登記的主體。

第七條【登記效力】存托憑證應當登記在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存托憑證登記記錄,是持有人持有存托憑證的合法證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可以將存托憑證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存托憑證權益擁有人的相關明細資料,名義持有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名義持有人出具的權益擁有人的存托憑證持有記錄是權益擁有人持有存托憑證的合法證明。

第八條【服務協議】存托人在申請辦理存托憑證初始登記前,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九條【初始登記】存托憑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存托人應當根據本公司相關規定提交初始登記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存托憑證初始登記。

第十條【初始登記材料】存托人申請辦理存托憑證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存托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簽訂的存托協議;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存托憑證的批復文件;

(三)證券登記申請;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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