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支持航空維修業發展獎補措施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2-08-17 17:36

海南省支持航空維修業發展獎補

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航空維修產業發展,根據《海南省穩經濟助企紓困發展特別措施》(瓊府辦〔2022〕28號),參照《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瓊財建〔2021〕96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海南省支持航空維修業發展獎補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用于支持航空維修業發展的獎補資金。本實施細則所稱航空維修企業,是指按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則》(CCAR-145)取得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的企業。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申報、評審、公示等申報審核管理工作,并組織申報單位做好績效評估。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獎補資金的預算安排和管理、審核下達、績效評估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績效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獎補對象、方式與標準

第六條 對航空維修企業項目2022年度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投資數據以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數據為準,下同)的,按照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的航空維修企業,已取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或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維修許可證且在生效期的,一次性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已取得中國民航局(CAAC)維修許可證且在生效期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八條 對2022年度營業收入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航空維修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第七條措施原則上在2022年內獎補,企業同時持有有效期內的FAA和EASA維修許可證的,不疊加獎勵。第六、八條措施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原則上2023年一季度對2022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獎補。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時未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中國網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欠繳稅款。

(二)依據第七、八條申報獎勵的企業,需在海南省內經營,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據第六條申報獎勵的項目,需在海南省內實施,并納入海南省統計(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

(三)企業和項目在申報獎補年度未獲得其他同類省級財政資金支持,且中央、省和市縣累計獎補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四)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與審核程序:

(一)組織申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申報通知,各市縣發展改革委組織滿足條件的企業申報。

(二)審核評審。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資料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并做出初審意見后提交給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組織評審等工作,并擬定獎補的企業和資金額度。

(三)結果公示。擬獎補企業和資金額度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以及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后,省發展改革委按相關程序申請核撥獎補資金。

獎補資金的申報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上操作,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公示、撥付。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年度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使用獎補資金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追究相關責任,不得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至2022年12月31日。資金獎補起始時間認定和測算從202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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