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附全文) 發布時間:2021-06-25 09:11

中商情報網訊:深圳市政府日前出臺《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在深設立的總部企業,符合一定條件可享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等多項支持,其中最高獎勵可達5000萬元。《辦法》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增強深圳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全面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除外),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作為我市總部企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總部企業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冊且持續經營1年(含)以上,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下同)且形成地方財力不低于4000萬元的總部企業。

(二)在本市注冊但經營不滿1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0億元,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承諾第二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4000萬元,第三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的總部企業。

(三)世界500強跨國公司在我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或具有研發、銷售、貿易、結算等職能,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獨立法人總部機構。

(四)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符合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結合外部股權融資情況、可比公司在境內外市場的估值情況,經第三方機構評審,估值或市值超過10億美元,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

(五)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領作用,經市政府批準,并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

第四條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有關總部企業支持措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并在承諾期內實現其承諾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地方財力的新引進總部企業,分別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諾時給予落戶獎勵500萬元。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企業,其落戶獎勵可在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時另行約定。

第六條連續3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保持正增長且連續3年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貢獻獎。獎勵金額按照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超過前兩年度最高值的部分再乘以30%計算,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在本市首次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并以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為上限。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可以獨立或聯合申請總部用地建設總部大廈,其建筑規模應與總部企業形成的地方貢獻相適應。總部大廈以自用為主,同時允許一部分進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須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優惠商業辦公用房,主要為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的企業提供落戶優惠服務,具體政策措施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一條總部企業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市財政安排的市發展改革部門專項資金支持總部經濟發展領域中列支。

第十二條總部企業可享受市領導掛點服務、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市有關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三條總部企業人才納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人才住房,并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建設部門另行制定;鼓勵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人才住房。

第十四條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市人才認定范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對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落戶給予便利安排,具體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對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給予備案便利,對總部企業進出口貨物給予通關便利。

第十六條總部企業高管及對外崗位技術骨干人員因業務需要,需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以及需申辦APEC商旅卡的,市公安、外事、港澳辦、臺辦等部門應為其提供便利,并為總部企業向省公安部門申辦深港兩地車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務。

第十七條總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下屬控股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占比最高的一級子公司高管,以及在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本市人才獎勵,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申請,并組織市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列入我市總部企業目錄后,可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第十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的總部企業申請,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交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予以初審并擬定合作協議,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批準后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簽署合作協議。市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合作協議標準文本,并加強對合作協議的管理,通過合作協議促使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二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申請,組織市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進行審核并公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與市級其他同類型優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二條享受本辦法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經營期不得少于10年。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享受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須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予以監督核實,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三條享受購房補助的總部自用辦公用房,在購房10年內不得租售或改變房屋用途。

第二十四條市、區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總部企業專項統計制度,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市統計、稅務等相關部門開展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工作,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全市總部經濟發展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并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充分運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等信息化平臺,做好總部企業服務和監管工作,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落戶區政府進行約談,連續兩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二十八條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或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勵與補助的,相關業務辦理部門應責令其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依法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總部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未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的,市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依法將其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能夠并入財務報表且實際控制的我市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我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地方分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上級公司的核算范圍。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應為在本市新增貢獻,有關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三十四條各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區發展定位和產業特點,制定區級總部企業支持政策,實現各區總部經濟差異化發展。各區總部企業支持政策以及各區年度總部經濟發展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深府規〔2017〕7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對總部企業相關政策另有補充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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