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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發文推進產業集聚區用地提質增效: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盤活低效工業用地(附全文)

發布日期: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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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推進產業集聚區用地提質增效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堅持規劃引領,強化源頭管控,盤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水平,優化供應方式,增強保障能力,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土地高效利用。

《意見》要求以存定增促進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落實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以盤活存量確定增量,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對新招商項目,應優先選址利用批而未供土地。項目已落實但因征地拆遷、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時供應土地的,要統籌運用財政資金、土地儲備債券資金實施土地儲備,加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創造條件加快土地供應。對土地利用現狀未改變,確實無法征收或者不再征收的,規范有序開展用地批準文件清理,盤活的指標、費用等可重新使用。

《意見》要求嚴格工業用地使用標準。除生產工藝、安全生產等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不得超過20%。土地使用權人在不改變土地工業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意見》提出創新模式盤活低效工業用地。研究制定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和再開發工作方案,開展摸底調查,建立工業用地數據庫,實施動態監管,有效推進停建緩建、圍多建少、停產類項目用地盤活利用。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探索建立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機制,促進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集聚區用地提質增效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全文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全面提升產業集聚區節約集約用地水平,推進產業集聚區“二次創業”,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堅持規劃引領,強化源頭管控

(一)嚴格規劃管理。各地政府要依據本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現階段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下同),組織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自然資源部門科學編制產業集聚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后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要合理確定產業集聚區用地規模、結構、布局以及各類設施配建標準,不得突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不得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大綠地等形象工程。產業集聚區相關規劃的空間布局應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發展工業為主的產業集聚區,其工業、倉儲物流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嚴控產業集聚區工業用地改變用途,不得以編制產業集聚區各類規劃為由減少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工業用地總量。嚴格規劃實施評估,實際使用各類建設用地未達到規劃總面積70%的產業集聚區,原則上不得擴區。

(二)引導工業項目入區。推行“按規招商”,確保招商引資項目符合規劃。除選址有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應全部進入產業集聚區,嚴格按照約定的投資強度、畝均產出效益以及用水、用電、用能等控制指標,確定用地規模及分期建設時序,鼓勵帶規劃設計方案供應土地。對實施“退城進園”、轉型升級的中心城區企業,優先在產業集聚區安排或者置換建設用地。對縣域內布局分散、用地粗放的工業項目進行有序整合,引導其進入產業集聚區。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政府平臺公司,利用工業用地建設高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等,以租賃、轉讓或者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為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提供發展平臺。

(三)嚴格工業用地使用標準。除生產工藝、安全生產等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不得超過20%。土地使用權人在不改變土地工業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探索推行“工業鄰里中心”模式,鼓勵由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組織分片集中配置行政辦公、商務展示、生活服務(含租賃住房)、停車場等配套設施。用地規模較大、確需自行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

二、盤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水平

(四)以存定增促進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落實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以盤活存量確定增量,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對新招商項目,應優先選址利用批而未供土地。項目已落實但因征地拆遷、基礎設施不配套等原因不能及時供應土地的,要統籌運用財政資金、土地儲備債券資金實施土地儲備,加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創造條件加快土地供應。對土地利用現狀未改變,確實無法征收或者不再征收的,規范有序開展用地批準文件清理,盤活的指標、費用等可重新使用。

(五)積極穩妥處置已批未供即用土地。以建設誠信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實事求是處理遺留問題、嚴格規范操作為原則,對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用地,經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摸排、認定、驗收,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準入政策,且運營良好、畝均產出效益較高、履約情況較好的,可以項目開工時間為出讓起始時間,合理確定出讓底價,于2021年年底前完善用地手續,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已批未供即用的城市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可將劃撥決定書直接核發給相關權利主體,辦理不動產登記。

對原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鄉鎮企業,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經報批征收土地,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并依法實施征地后,可于2021年年底前與企業直接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堅持以用為先處置閑置土地。對因政府原因或者信訪穩定等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消除開工障礙,促進項目早日開工建設;短期內無法開工建設的,可由當地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待項目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后由土地使用權人重新開工建設。對因企業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措施,督促企業限期開工建設,允許企業將工業用地通過轉讓預登記、合作建設等方式進行盤活利用。因規劃調整、高壓走廊、軍事管制、文物保護、不可抗力等因素,或者政府與企業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確實無法開工建設的,經協商一致,可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以協議方式予以置換。企業已開工建設但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置后,完善建設施工手續。

對涉及司法查封或者抵押的企業閑置低效工業用地,政府要建立工作專班,主動協調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理清閑置低效土地債權債務關系,利用土地儲備機構或者政府平臺公司“搭橋”、引入社會資本等多種方式依法處置,推進債務化解和土地資產盤活。

(七)創新模式盤活低效工業用地。研究制定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和再開發工作方案,開展摸底調查,建立工業用地數據庫,實施動態監管,有效推進停建緩建、圍多建少、停產類項目用地盤活利用。集成創新、綜合運用相關政策,通過推行復合立體開發、成片綜合開發、更新升級開發等模式,一地一策,分類推進低效工業用地盤活利用。鼓勵、引導市場主體參與,探索建立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機制,促進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除特殊情況外,企業申請改變低效工業用地土地用途的,由政府統一收回后重新供應。

三、優化供應方式,增強保障能力

(八)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鼓勵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工業用地。實行新增工業用地(含生產性服務業用地)“出讓年期不超過20年+有條件續期”的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年期折算,但不得低于工業用地最低價的年期修正價;出讓期滿,經評估符合續期條件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續期手續。對省級以上重大投資項目和戰略性產業項目,以及使用閑置、低效等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經綜合評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合理提高彈性出讓年期。

(九)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建立“按標做地、明標供地、履標用地、對標管地”的“標準地”出讓制度,在全省逐步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出讓土地時,將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以及消防安全、配套設施等建設條件,納入出讓方案一次性公告。推行“標準地+代辦制”,大幅壓縮審批時限;探索實行“標準地+告知承諾制”審批模式,實現“拿地即開工”。

(十)促進新型產業用地發展。鼓勵各地研究制定新型產業項目配套用地政策,支持其總部、研發中心、設計中心、檢驗檢測中心、結算中心等用地。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新型產業用地可復合、兼容利用,其中產業占地面積不低于70%、產業計容建筑面積不低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80%,出讓起始價可按照相應土地用途評估價、物業自持比例等綜合確定。新型產業項目達到《合同》和《工業項目“標準地”履約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條件后,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產業用房辦理不動產分割登記和轉移登記,配建的生產生活服務設施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四、建立長效機制,促進土地高效利用

(十一)完善土地要素二級市場配置機制。加快土地二級市場建設,制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實施細則,搭建城鄉統一的交易平臺,依法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土地要素順暢流通,提高存量土地資源配置效率。規范工業用地分割轉讓,標準廠房可按照獨立使用的幢、層等權屬界線封閉空間為基本單元分割,各地要限定最小分割面積,不得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除《合同》(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下簡稱《劃撥決定書》)約定不允許分割的宗地外,鼓勵對能夠單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設置獨立出入口、滿足消防安全條件,且已達到《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和《協議》約定條件的宗地,經批準后可進行分割轉讓或者由政府有償收回后重新供應。

(十二)建立工業項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加強土地在使用期限內的全過程動態監管,通過完善工業用地產業準入、畝產效益評價、土地使用權退出等規則,圍繞事前管標準、事中管達標、事后管信用,按照“誰提出、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將項目建設投入、產出、節能、環保等要素納入日常管理范圍。探索實施項目履約保函制,履約保函可以金融機構保函形式提交。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體系,對嚴重失信或者不配合落實政府閑置低效用地處置政策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十三)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獎懲機制。以存量低效用地盤活為重點,土地高效利用評價為載體,節地水平、產出效益雙提升為目標,開展產業集聚區“百園增效”行動,對行動成效顯著的予以激勵,對工作推進緩慢的進行問責。組織開展產業集聚區土地高效利用評價,對評價結果好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優先支持其調區、擴區和升級;對評價結果差的,核減其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暫停其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細化配套政策,制定嚴密程序,營造輿論氛圍,綜合施策、積極穩妥全面推進產業集聚區用地節約集約、提質增效。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督促指導,將各地工作情況納入自然資源督察范圍,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對履行監管職責不力,造成土地違法事實嚴重的地方和個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全省各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用地參照本意見執行。

附件:1.河南省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管理辦法

2.河南省推進低效工業用地盤活若干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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