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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文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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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重點從委托主體(開發企業)、被委托主體(代銷機構)、監管主體(相關主管部門)三個層面提出工作要求,共分成三部分(17條)。

(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行為管理方面,共6條。一是規定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對合同的主要內容作了規定。二是明確了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許可時,在預售方案中明確委托銷售的主要事項。三是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按照示范合同要求如實填寫承銷機構信息。四是開發企業不得委托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房源。五是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承銷機構、人員的相關信息。六是開發企業根據委托合同約定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特別是收取定金、購房款等行為的監督。

(二)關于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方面,共8條。一是規定承銷機構應依法及時到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二是禁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三是承銷機構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四是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之外從事與代銷有關的業務,應在活動現場出示相關資格證明和批準文件,發布廣告應符合有關規定。五是規定承銷機構不得在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外,收取任何名義的價外費用。六是規范承銷機構的銷售行為,防止虛假宣傳、價格欺詐、捂盤惜售等行為的發生。七是要求承銷機構落實當地房地產調控政策,嚴禁協助、誘導、強制購房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八是要求承銷機構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

(三)關于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方面,共3條。一是在全省開展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專項檢查,遏制該領域信訪矛盾上升勢頭,凈化市場環境,積極回應群眾訴求。二是建立常態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定期開展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加快構建信用體系和聯合懲戒機制。三是加大宣傳引導,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曝光力度,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防范意識。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保障市場各方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行為管理

(一)開發企業委托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須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中應明確委托銷售的范圍、方式(線上、線下)、期限、權限、傭金結算、再委托銷售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銷售方式。實行委托銷售的,應在預售方案中明確承銷機構名稱及主要委托事項。銷售過程中委托的承銷機構或主要委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提交變更資料。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對受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情況、再委托行為約束、不得向購房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進行重點審查。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在承銷機構促成商品房成交后,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實填寫委托銷售機構的詳細信息。

(四)開發企業不得委托承銷機構銷售不符合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五)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承銷機構名稱、承銷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明文件、代理銷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銷機構工作人員姓名、單位、照片等內容。承銷機構人員應主動表明身份,便于購房人了解服務人員真實情況。故意隱瞞情況,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予以處理。

(六)開發企業應根據合同約定加強對承銷機構及其人員銷售行為的監督。銷售收取的定金、購房款等應全部納入該項目資金監管銀行賬戶,承銷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設置銀行賬戶收取定金、購房款等。開發企業不按規定收取、使用預售資金的,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暫行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二、加強房地產承銷機構代理銷售行為管理

(一)房地產承銷機構應依法及時到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房地產承銷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違反規定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和職業素養,從事銷售的人員應當經過房地產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組織的專業培訓。

(四)房地產承銷機構在銷售現場以外開展咨詢、宣傳等銷售相關活動時,應在活動現場出示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商品房銷售的證明文件;發布房地產項目代理銷售廣告的,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要求。

(五)房地產承銷機構及其人員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向購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間服務等名義變相收取由開發企業支付的傭金以外的“電商費”“服務費”“咨詢費”等價外費用。不得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之外設置資金、身份等條件變相限制購房權利。

(六)房地產承銷機構對外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該項目申報的“一房一價”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購房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標價方式誤導消費者,不得出現預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業宣傳,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實信息惡意炒作,不得變相捂盤惜售擾亂市場秩序。

(七)房地產承銷機構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調控政策,并書面告知購房人相關政策,嚴禁故意誤導、誘導、欺騙、強制或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規避限購政策。

(八)房地產承銷機構應加強對購房人個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購房人個人信息。

三、加強行業監管與整頓

(一)開展專項行動。各地應組織開展對商品房委托銷售行為的專項檢查,堅決治理和整頓行業亂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對委托銷售活動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查處,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掛牌督辦。要加強與宣傳、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省級部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專項整治工作總結、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報送省建設廳。

(二)建立常態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經紀備案等重要關口,發現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必須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許開盤銷售或繼續銷售。要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定期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雙隨機”檢查。要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單”制度,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機構)及人員情況錄入浙江省房地產開發經營系統信用模塊,加快建立“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地要進一步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規范辦理程序和行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加大對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打擊曝光力度,加強風險提示預警,不斷提升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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