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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用密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辦法(全文)

發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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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商用密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辦法》(簡稱《辦法》),重獎高端密碼項目,支持創新創業,鼓勵核心技術創新,發展密碼終端產品,支持重大推介交流,優化密碼產業環境。

《辦法》提出重獎高端密碼項目。對新落戶本區的密碼產業項目,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

《辦法》支持創新創業。對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經認定的商用密碼企業入駐專業密碼產業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0平方米。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商用密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商用密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全力打造國家級密碼應用和創新示范基地,保障網絡與信息安全,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密碼科技創新和產業是指涉及商用密碼科研、生產、銷售、規模應用、服務的科研活動和產業。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密碼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重獎高端密碼項目】對新落戶本區的密碼產業項目,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牽頭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支持權威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在本區設立分支機構,按照檢測平臺建設費用的50%給予扶持,最高2000萬元。(牽頭單位:區密碼管理局)

第四條【創建特色發展平臺】支持密碼產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平臺建設,鼓勵本區龍頭企業聯合上下游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建設密碼產業成果轉化基地和專業化園區。對經認定的密碼產業成果轉化基地或園區,按運營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用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支持建設商用密碼技術創新平臺,推動“政、產、學、研、測”融合發展,對帶動性強、影響力大的研究院所,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第五條【支持創新創業】對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經認定的商用密碼企業入駐專業密碼產業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50元/月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0平方米。(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條【鼓勵核心技術創新】打造“密碼+”創新生態,促進密碼與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數字經濟新技術、新業態深度融合,支持加密通信技術、加密存儲技術、芯片等密碼核心技術研發。對獲得國家密碼發展基金支持的商用密碼科技項目,按扶持金額的10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500萬元。(牽頭單位:區科技局、密碼管理局)

對獲得黨政機要密碼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評審委員會頒發的黨政機要密碼科技進步獎(省部級)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列獲獎項目完成人前三位),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獲獎項目有2個及以上完成人的,獲獎完成人平分獎勵金額。(牽頭單位:區科技局、密碼管理局)

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授予的科技獎勵或立項資助的各類密碼科技項目,分別按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牽頭單位:區科技局)

本辦法有效期內同一項目達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第七條【發展密碼終端產品】支持密碼技術在金融、能源、公共服務、公共安全、國防工業等領域推廣應用,對新取得國推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或認定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的,每項給予8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最高100萬元。(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密碼管理局)

第八條【支持重大推介交流】對主辦高水平、高層次的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學術交流等活動的,經認定,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最高補助100萬元。(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密碼管理局)

對落戶本區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密碼行業協會,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分別給予每年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密碼管理局)

第九條 【優化密碼產業環境】引入社會資本設立密碼產業發展基金,支持密碼產業研究和成果產業化。(牽頭單位:區金融局)

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密碼產業企業,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牽頭單位:區金融局)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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