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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意見 加快建設充電網絡體系(附全文)

發布日期: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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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近日,武漢市發改委對外發布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8月13日至9月12日

全文如下:

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5〕2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暫行辦法》所稱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按照不同的充電對象分為自用、專用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三類。

(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專為某個人用戶新能源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指專為某法人單位新能源汽車或特定群體用戶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公交、環衛、通勤、出租、物流、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本單位及其職工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三)公用基礎充電設施,指為各類新能源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充電基礎設施的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安全運營、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發展規劃

第四條我市應根據國家、湖北省發展充電基礎設施的決策部署,堅持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因地制宜、分類實施、市場主導、互聯互通的原則,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實現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與5G基站、大數據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項目的資源整合,為新能源汽車用戶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電服務。

第五條加快便利高效、適度超前的充電網絡體系建設,在全市范圍內逐步形成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物流停車場(站)等配建的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輔助的充電服務網絡;在我市轄區內城際間及對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國省干道服務區、長途客運站、城際客運站及加油(氣)站為主要軸線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服務走廊。在有條件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開展新能源汽車應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試點工作。

第六條根據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我市原則上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牽頭每三年編制一次《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明確規劃期內年度建設目標、區域分布計劃、分類推進原則、互聯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等規劃,并做好有關規劃銜接。

第七條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根據《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要求,細化區內自用、專用、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標,每年形成區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方案。

第三章投資建設

第八條根據《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鄂政發[2017]25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17]65號)規定,充電基礎設施屬于《核準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屬地原則備案,跨行政區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備案。

各區發改局每年向市發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項目備案統計報告。

第九條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均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項目投資單位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個人、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擁有充電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也可引入社會資本建設或充電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第十二條凡參與我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施工企業應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等相關施工資質。凡在我市投用的充電設施需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合格的產品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及其附件的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能源局 國資委 國管局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通知》(國能電力〔2017〕19號)的規定。

第十五條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2826號)的規定。

第十六條在既有停車場(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以及配套配電變壓器、簡易防雨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問題,參照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向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應當加大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投入,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小區產權分界點以外的充電基礎設施配套接網工程,確保電力供應滿足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需求。開通綠色通道,簡化充電基礎設施電力業擴辦事流程,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相關專業標準規范的規定,做好驗收工作。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各類充電設施的驗收,可在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中進行。

未通過驗收的充電基礎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驗收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等方面,還包括與整車充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檢測和調試,并查驗充電基礎設施產品的認證證書或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自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要求施工單位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權人應組織施工單位、電網企業等開展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在所在區牽頭部門(跨行政區域在市發展和改革委)指導下開展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用于貿易結算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投入運營前,應由所有權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權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強制檢定,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運營后,按周期執行強制檢定。充電設施電能計量標準具體參照國家相關專業標準規范。

第二十四條充電基礎設施可由所有權人自行運行和維護。也可委托充電運營企業,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章安全運營

第二十五條充電運營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依照《公司法》注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

(二)企業信用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

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五)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企業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并按規定與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六)牽頭管理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增加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充電運營企業作為充電設施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需建立設備設施定期檢查和運行維護工作制度。需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和改造。

第二十七條充電運營企業作為充電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需依照相關標準對有關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保證設備處于安全可用狀態。需建立充電過程的報警監測、故障處理等防控措施及應急聯動機制。需按國家統一標準,在充電場所配建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具體參照《圖形標志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等規定要求。

第二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承擔充電基礎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不再使用運營的,所有權人應拆除充電設施,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再運營的,所有權人應及時報備所在區牽頭部門。

第三十條有條件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可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收費充電服務的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應遵守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運營者應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充電運營企業必須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為自用、專用充電設施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對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電網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執行電費價格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快速發展。行業協會可協商設定充電服務費最低價格,避免市場惡性競爭,實現行業自律。

第三十三條充電運營企業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向用戶收取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需在充電設施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充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價格。

第三十四條全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基礎設施應當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未接入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有關企業不得享受地方有關財政補貼。對接入監管服務平臺并有效進行數據監管的充電運營企業,按照相關標準給予聯網通訊流量費財政補貼。

第三十五條鼓勵企業安裝智能化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建設,運營全市統一的公益性充電基礎設施電子地圖和結算系統,為全市新能源汽車創造良好的用車體驗。充電基礎設施電子地圖和結算系統建成后,按照相關標準給予平臺財政補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應職責,負責研究審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加強對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牽頭研究相關政策,編制武漢市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市科學技術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場監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嚴格充電基礎設施相關產品的準入管理,我市轄區內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涉及到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余非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要滿足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各區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企業資格審核、項目備案、建設協調、竣工驗收、安全運營、政策補貼等全過程執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區牽頭管理部門應與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形成實時聯動,一經平臺發現充電安全險情,立即通報,迅速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開展應急響應。

第四十條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負責協助開展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施工、運營企業的資格審核。凡在我市投資、施工、運營充電基礎設施的企業,需將有關企業信息錄入至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

第三方監管服務平臺每年底向市發展和改革委提交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施工、運營企業名單。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暫行辦法》執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國家新的政策執行;所參照的國家及行業標準、規范有更新的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暫行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負責解釋。

《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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