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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附全文)

發布日期: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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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上海是外商投資中國的重要目的地,外資在加快推進上海開放型經濟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2019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外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當前國際投資經貿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制定一部符合上位法精神、適應上海對外開放和促進外資工作實際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增強外國投資者的信心,推動上海開放型經濟繼續向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近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202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

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二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lfec@126.com

(三)傳 真:63586583

關于《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是外商投資中國的重要目的地,外資在加快推進上海開放型經濟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2019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外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當前國際投資經貿形勢發生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制定一部符合上位法精神、適應上海對外開放和促進外資工作實際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增強外國投資者的信心,推動上海開放型經濟繼續向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分總則、擴大開放、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服務、附則等六章、共51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強化更高層次擴大開放。一是明確全方位擴大開放,推動國家有關服務業擴大開放措施在本市率先落實(第七條、第八條)。二是明確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等特殊經濟區域的擴大開放舉措;推動進口博覽會與投資促進活動協調聯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三是為擴大開放提供調法保障。對涉及本市擴大開放事項,明確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推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部門規章等調整適用(第十三條)。

(二)聚焦更高質量引進外資。根據投資促進工作一般流程,對投資促進服務體系、平臺、機構、活動等環節逐一規定。同時,鼓勵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外資研發中心等有上海特色的外資平臺,推動投資促進創新升級(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

(三)凸現更加平等的外資保護。一是明確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第四條)。二是明確外資征收補償標準(第二十六條)。三是對外資自由進出、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參與政府采購、政策文件制定、政策承諾、地方標準制定、參與特許經營活動等,作出平等適用和保護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五條)。四是對外資投訴機制明確了具體處理流程,對與外資糾紛爭議解決相關的仲裁、復議、訴訟等機制作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四)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務。一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外商投資議事協調機制,更好地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二是是對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注冊、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提供便利化服務。外商投資信息報送以確有必要為原則(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三是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服務制度(第四十四條)。四是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第四十五條)。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如何進一步完善本市外商投資促進工作體系?

2、如何進一步加大對外商投資的保護和服務力度?

3、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推進本市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和穩定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加快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服務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國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與保護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第四條(國民待遇)

本市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針對外商投資設置準入限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議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服務等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區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工會)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擴大開放 第七條(全方位擴大開放)

本市強化開放樞紐門戶功能,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實施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推進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以更大力度推動全方位高水平開放。

第八條(服務業擴大開放)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服務業領域對外開放的部署,推動落實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投資、資產管理、信用評級等金融領域率先開放,有序推進電信、互聯網、醫療、交通運輸、文化、教育等領域擴大開放,并主動爭取國家其他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試。

第九條(自貿試驗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擴大開放試驗田作用,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對標國際最高標準、最好水平,根據國家部署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承擔開放壓力測試任務,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經驗。

有關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本市可以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更大地域范圍內適用,但國家明確僅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除外。

第十條(臨港新片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應當選擇符合國家戰略、國際市場需求大、對外開放度要求高的重點領域,開展差異化探索,實施更加開放的外商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推動實現投資經營便利、貨物自由進出、資金流動便利、運輸高度開放、人員自由執業、信息快捷聯通,實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稅收制度和政策,打造更加具有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第十一條(長三角區域合作)

本市根據長江三角洲(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依托長三角區域工作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重點領域對外開放,不斷提升長三角地區高質量對外開放整體水平。

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建設為重點和平臺,探索形成創新發展制度優勢,增強開放聯動效應,引導外商投資產業合理布局。推動完善統一的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對目錄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

進一步強化虹橋商務區聯通國際功能,聚焦發展現代服務業,深化與長三角的協同聯動,打造虹橋國際開放樞紐。

第十二條 (進口博覽會)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口博覽會”)對擴大開放的溢出效應,發揮進口博覽會國際采購平臺、投資促進平臺、人文交流平臺、開放合作平臺作用,強化對進口博覽會參展商對接服務,策劃和開展貿易投資配套活動,推動進口博覽會與投資促進活動協調聯動。

第十三條(擴大開放調法適用)

對擴大開放領域需要國家層面立法保障的,本市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建議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部門規章等進行調整適用。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已對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作出調整適用,除同時明確須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或者調整相關管理辦法外,本市應當即時貫徹落實。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共同參與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完善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機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促進服務。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

本市依托“一網通辦”,建立統一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歸集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發布行業動態、投資促進項目信息等,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服務。

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應當逐步拓展多語種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推介、區域推介、專題推介、集中簽約等多種形式的投資促進活動。

市外商投資促進機構應當宣傳上海投資環境,開展投資促進活動,接受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咨詢,指導各區、自貿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國家級和市級開發區、虹橋商務區等設立的投資促進機構開展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支持各類投資促進機構在境內外開展以“投資上海”為主題的投資促進活動,推動投資促進與會展、文化、體育、旅游等大型國際活動聯動,拓展引資渠道,提升引資質量。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外事部門對本市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國際合作)

本市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市商務部門、市外商投資促進機構等應當加強與境外駐滬投資促進機構等機構和組織的聯系,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系,根據實際需要在境外設立投資促進辦事處,推動完善海外投資促進網絡。

本市境外投資促進機構應當加強與市、區有關部門以及園區的對接,加強與本市企業海外辦事機構的聯動,共同做好項目引進等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指引)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各類外商投資指南、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等指引,以中英文等語種公布,并及時更新。區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資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外商投資指引。

外商投資指引應當包括本區域經濟社會基本情況、重點區域、優勢領域等投資環境介紹、外商投資辦事指南、投資促進項目信息以及相關數據信息等內容。

第十九條(產業引導與優惠待遇)

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

外國投資者投資《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土地優先供應、土地價格優惠等政策。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確認手續,通過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

外國投資者投資市、區重點發展領域內的項目,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權限范圍內制定相關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等鼓勵措施。

第二十條(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外資投資性公司)

本市打造高水平總部經濟平臺,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含各類功能性總部),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跨國公司在滬總部可以享受資金資助和人員出入境、人才引進、資金結算、貿易物流、物品通關等便利化政策。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持續創新政策舉措,做好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的引進、認定和服務等工作。

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投資性公司,支持投資性公司依法開展各類活動。

第二十一條(研發中心)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研發中心。

外資研發中心由市商務部門認定。市商務、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在參與政府科研項目、研發成果產業化、國際國內專利申請、研發用品進口等方面加強服務、提供便利。

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開放式創新平臺,聚合先進技術、專家、資金、成果、實驗設施等資源,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團隊與跨國公司對接,提升創新水平。

第二十二條(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銀行貸款,以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本市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

第二十三條(境內再投資)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資本金、利潤等依法用于境內再投資。

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可以依法享受企業利潤再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投資激勵)

區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激勵措施,對本區域經濟社會綜合貢獻度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對外商投資促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五條(政策平等適用)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等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征收征用)

本市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依法不實行征收。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

為應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征用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或者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應。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七條(資金自由進出)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收支匯兌順暢。依法可以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交易,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

鼓勵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金匯入、匯出提供便利化服務,簡化銀行端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本市開展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將資本金、外債、境外上市資金等資本項目收入用于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推進外債登記管理便利化。探索實施外籍職工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八條(知識產權保護)

本市依法嚴格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推進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不斷完善民事、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依法懲處侵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知識產權的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申請,應當快速受理和審查,依法裁定并立即執行。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以及其他具有嚴重侵權情節的侵權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等懲處措施。參照國際慣例,依法處理涉及技術轉讓、標準必要專利等糾紛。適時出臺有關法律適用指引,發布中英文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條(商業秘密保護)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依法需要與其他部門共享信息的,應當對信息中含有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處理,防止泄露。

第三十條(禁止強制技術轉讓)

本市鼓勵并依法保障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與本市各類市場主體、科研主體開展技術合作。

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公布、披露、許可、再許可和技術的非授權使用等方式轉讓技術。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強制其進行技術轉讓的,可以向市商務部門反映。市商務部門應當予以記錄并轉交市級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核實處理。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結果反饋市商務部門。

第三十一條(公平參與政府采購)

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各區、各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評標標準等方面,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歧視待遇,不得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或者投資者國別,以及產品或者服務品牌等。

第三十二條(政策文件的制定)

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

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在施行前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國家另有規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制定機關公布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以易讀易懂的方式進行解讀,提供相應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多語種譯本或者摘要。

第三十三條(政策承諾與合同的履行)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書面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應當嚴格履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第三十四條(地方標準制定)

本市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對于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探索提供標準征求意見稿的英文譯本或者摘要。吸收外商投資企業參加本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全過程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起草相關工作、標準翻譯以及標準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

不得利用標準以及地方標準指導性技術文件,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特許經營)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從事本市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建設、運營項目特許經營活動。

本市城市基礎設施領域特許經營政策,依法同等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商務部門、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外商投資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投訴工作機構”)投訴。投訴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投訴人反映的問題。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市級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監督各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市商務部門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并對外公布。

第三十七條(投資爭議解決機制)

本市依托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建立和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本市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探索體制機制創新,依據法律、法規并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依法選擇適用仲裁程序和法律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涉及外商投資的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行政復議委員會審議,并安排熟悉國際經貿投資規則的非常任委員或者專家參與。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積極推動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建設,創新國際商事審判運行機制,加快形成與上海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相適應的審判體制機制。

第三十八條(商會協會)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商會、協會,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者退出商會、協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市支持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及時反映會員的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經貿交流、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五章 投資服務 第三十九條(負面清單管理)

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規定的禁止投資的領域。

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投資領域的,應當符合股權、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

本市市場監管、發展改革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項目核準或者備案、行業許可等手續時,應當履行負面清單審核義務,并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四十條(登記注冊)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承諾符合負面清單要求,并承諾所提交的章程、協議、決議和任職資格證明等材料真實、合法、有效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條(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者備案。

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

第四十二條(信息報告)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市商務部門應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范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能夠通過部門共享獲得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市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業務系統的對接和工作銜接。

第四十三條(安全審查)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合國家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四條(重大項目服務)

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服務制度。對列入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清單的,通過建立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務等方式,統籌推進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等事項,并支持項目落地。其中,符合本市重大工程項目規定的,納入市級重大工程建設協調機制予以推進。

第四十五條(政企溝通)

本市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定期召開“圓桌會議”或者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網絡意見征詢等多種方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并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12345”熱線、企業服務云、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商會、協會等渠道,反映相關訴求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第四十六條(兜底服務)

市、區商務部門牽頭協調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跨部門、跨區域問題,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推進解決。商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反饋。

第四十七條(外籍人員便利)

本市為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提供工作許可和出入境、停居留等便利。通過“外國人工作、居留單一窗口”辦理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一次辦結。

本市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的外籍高科技領域人才、技能型人才以及其他經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辦理工作許可,可以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限制。

對接受外商投資企業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邊檢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口岸簽證和過境免簽便利。

第四十八條(涉外服務專窗)

市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網通辦”開設涉外服務專窗,為外籍人員創業投資和就業發展提供服務事項清單、辦事指南、服務欄目、涉外政策等英文指引服務。

第四十九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工作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組織代表圍繞外商投資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外商投資的各項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港澳臺僑投資)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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