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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福建”三年計劃印發 到2022年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56萬輛(附全文)

發布日期: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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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日前,福建省工信廳等10部門聯合印發《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電動福建”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下稱《行動計劃》)。根據《行動計劃》,福建省將加快新能源汽車、儲能電池和新能源裝備推廣應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電動福建”。

《行動計劃》提到六方面的目標: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整理

以下為具體詳情:

關于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

高質量發展推動“電動福建”建設三年

行動計劃(2020-2022年)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有關要求,積極營造有利于汽車消費的市場環境,深化我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應對疫情對產業的沖擊,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電動福建”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綜合施策、重點突破;堅持龍頭引領、示范帶動和全產業鏈發展,整合優勢資源,加大創新驅動力度,打造優質品牌,強化產業基礎能力建設;堅持加快新能源汽車、儲能電池和新能源裝備推廣應用,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電動福建”。

二、主要目標

(一)培育壯大產業。重點培育和打造新能源汽車、儲能電池、新能源裝備產業集群,壯大和延伸產業鏈。到2022年,全產業鏈產值超過2800億元。

(二)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到2022年,全省累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標準車56萬輛,在2019年累計推廣應用基礎上翻一番。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適宜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公路客運線路新增和更新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車、網約出租車原則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分時租賃汽車采用新能源汽車;中心城區新增和更新的環衛、郵政物流車原則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

(三)加快配套設施建設。按照“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原則,統籌協調、全面推進,形成公交及環衛與物流、公務等為重點的專用車輛充電設施體系,公共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為重點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結合骨干高速公路網建設的與城市充電基礎設施相銜接的城際快充體系,滿足群眾出行需要的隨車配套的私人充電設施體系。各設區市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網絡較為完備,各縣(市、區)城市核心區公共充電服務網絡初步建成,全省便捷高效的充電網絡基本形成。

(四)開展電池儲能應用。2020年,啟動大型儲能電站試點項目建設;到2022年,力爭儲能規模化發展和商業化應用取得突破。

(五)推廣應用新能源裝備。積極推動全省有條件的內河、湖泊、內海新增和更新的公務船舶采用電動船舶,固定航線車客渡船、旅游休閑等民用領域采用電動船舶;開展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示范應用;培育若干個產銷規模居國內前列的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等新能源裝備生產企業。

(六)打造產業創新體系。到2022年,在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儲能電池,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及相關配套等領域形成國內領先的產業創新體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體系。

三、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和壯大龍頭企業

1.整車方面:做大乘用車、做優客車、做精專用車。支持寧德上汽擴大產銷規模;金龍客車繼續保持產銷優勢,拓展負壓救護車等應急裝備;海西重汽研發生產新能源卡車。推動東南、云度、新龍馬和新福達汽車加快轉型升級、引入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支持寧德上汽、龍海金龍、閩侯青口、三明埔嶺等汽車工業園加快建設,通過龍頭招商、產業鏈招商等多種模式,促進優質生產要素集中集聚,全面提升園區發展水平。支持省內新能源汽車(含專用車)生產企業做大做強、擴大規模,繼續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2.“三電”方面:支持動力電池龍頭企業擴大產銷規模,繼續保持產品技術領先,到2022年全省動力電池產能超過150GWh,規模居全球第一,帶動電池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配套產業鏈發展。支持研發生產車用高性能驅動電機、電控系統。支持鋰電新能源特色小鎮、永磁電機產業園、稀土精深加工園等建設。對于主導園區產業鏈招商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三電”系統及其他零部件龍頭企業給予技改專項資金、技改基金、工業(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方面的支持。

3.儲能方面:支持省內電池生產龍頭企業提升儲能電池研發和制造能力,以儲能技術革新帶動成本大幅度下降。鼓勵風力、光伏電站等配備儲能設備,提升電能質量。加快完善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政策體系,健全電力市場交易機制。推進一批風光儲一體化、光儲充一體化和儲能電站項目建設,大力推動儲能商業化應用。具體扶持政策由省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4.新能源裝備方面:支持船舶、工程機械、農用機械等龍頭企業研發生產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新能源裝備。對以動力電池(單體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時/千克)為驅動的新能源裝備生產企業,按在省內推廣應用的新能源裝備中動力電池金額的10%給予獎勵,單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5.開展電池租賃業務。支持組建電池租賃企業,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裝備等購買和使用環節開展電池租賃、分期付款等業務;支持推廣電動自行車電池換電租賃業務,擴大消費市場。按照電池租賃企業向電池生產企業采購的電池金額的3%給予補助,三年補助總金額不超過9000萬元。

6.構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支持企業開展動力電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資源化的循環利用。鼓勵整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和拆解回收企業等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推動動力電池全價值鏈發展。省直各有關部門統籌安排現有專項資金對電池回收利用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及梯次利用產業化、電池再生利用產業化給予重點扶持。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發改委、國資委、農業農村廳、海洋漁業局、生態環境廳、科技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財政廳,省能監辦,省電力公司、船舶集團、投資集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二)強化產業鏈協同合作

支持新能源汽車和零部件龍頭骨干企業加快發展,引導中小微企業積極融入龍頭骨干企業供應鏈。加大力度支持產業鏈核心企業通過信貸、債券等方式融資,減少對上下游企業的資金占用。推動龍頭骨干企業及其產業鏈配套企業列入“快服貸”名單,開通金融服務綠色通道,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貼息、無還本續貸等政策支持,加大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中小微企業貸款支持力度,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各級地方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技術改造投資基金等加大對優勢龍頭企業和小巨人企業投資支持力度。加快設立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基金,重點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重大項目投資、技術引進和產業化。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財政廳、國資委、發改委、金融監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保監局、廈門銀保監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三)支持企業研發創新

支持研發中心建設。支持寧德時代能源器件創新實驗室、廈門鎢業高端儲能材料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省汽車集團汽車研究院等研發平臺建設。鼓勵我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省級財政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最高補助為1000萬元,相關資金由省直推薦部門在本部門預算中落實。

加快新車型開發。對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含擴展車型)自獲得國家《公告》和《推薦目錄》起一年內銷售量達500輛及以上的客車、2000輛及以上的乘用車或物流專用車,每款車型分別給予一次性新產品開發獎勵100萬元、500萬元;新開發的智能汽車經過國內權威測試機構認證達到L4等級的無人駕駛新能源汽車車型(含擴展車型),至認定之日起一年內實現量產的每款車型給予一次性新產品開發獎勵100萬元。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新一代動力電池、儲能電池、輕量化新材料和新型充電樁、廢舊電池梯次與再生利用等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和示范應用。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與人工智能、5G、物聯網等融合應用發展,支持平潭和莆田無人駕駛汽車測試路段、福州物聯網產業基地5G智能網聯車路協同等項目建設,推動智能化裝備在新能源汽車上規模化應用。對在年度單項研發經費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采用“一事一議”方式,隨時申請企業研發經費分段補助。對上年度研發投入1億(含)元以上的企業,按上年度核定補助額實行預補助,由省級財政預撥經費全額墊付,及時撥到企業。核定(清算)文件下達后,省市縣三級財政按規定比例承擔,市縣財政配套補助資金限期撥付。

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發改委、工信廳、國資委、財政廳,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分工落實

(四)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領域的推廣應用力度,支持在景區、廠區、港區、物流園區等重點區域及湄洲等島嶼打造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區。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根據自身實際打造3-5個示范區。

1.公務車:全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新增和更新公務用車的,除實物保障崗位工作用車、處置突發事件應急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等特殊情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應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鼓勵公務租賃用車使用新能源汽車。

2.其他公共領域用車:公交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推廣新能源微循環公交車運營模式;推動全省農村客運采用新能源汽車。出租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車、網約出租車原則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分時租賃汽車采用新能源汽車。物流車:全省中心城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物流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加快推進其他物流用車采用新能源汽車。景區和港區用車:加快推進全省有條件的旅游景區新增和更新車輛、港區新增和更新的物流用車采用新能源汽車。環衛用車:全省新增和更新的中心城區環衛用車原則上采用新能源汽車,政府購買環衛服務時,將新能源環衛車配備比例作為評審因素,引導環衛市場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

3.私人用車:鼓勵整車企業開展“以舊換新”等模式,促進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鼓勵地方政府出臺支持私人用戶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措施。

責任單位:省工信廳、交通運輸廳、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國資委、住建廳、公安廳、林業局、文旅廳、民宗廳、水利廳,省郵政管理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五)加大新能源汽車使用支持力度

1.停車便利。對新能源汽車(營運車輛除外)在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點)等24小時內首次停放免收2小時(含)停車費。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末端攬投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劃定區域臨時停靠不超過30分鐘。在新、舊住宅小區規劃建設和改造時,調增郵政、快遞新能源車輛臨時停車位。

2.不限購、不限行。不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購;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

3.高速通行優惠。省高速公路公司對省內新能源汽車辦理電子收費的,予以贈送電子標簽,并按有關規定享受通行費用優惠。

責任單位:省住建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工信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國資委、財政廳,省郵政管理局、高速公路集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六)加快充電設施建設

1.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充電設施用地、報裝、建設、通電等流程。加強規劃引領,優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允許利用臨時用地建設充電設施。

2.加快老舊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引導開展充電設施建設,支持居民區多車一樁、相鄰車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對小區業主有充電需求、有條件開展充電設施建設的老舊小區,電力部門要給予增容擴容支持,物業或其他管理者積極引導協調,不得阻擾充電設施的合法建設。

3.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有條件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原則上應自建或委托配建不低于20%比例的充電設施。推動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全覆蓋,電力公司承擔投資主體責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及服務區承包方負責保障場站用地,共同確保高速充電站長期安全可靠。

4.加強平臺建設和管理。加快省新能源汽車實時監管平臺和省級充電設施平臺上線運營,對全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電樁進行實時監測,提供優質的便民充電服務(手機APP);運營費用從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省級電子政務云平臺資源由省發改委免費提供。

5.充電設施建設獎補。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政策延至2022年,實行分地域差別化獎補,加大非城市核心區的補貼力度。具體標準由省發改委、財政廳研究制定。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自然資源廳、住建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國資委、工信廳、財政廳,省電力公司、高速公路集團、電子信息集團,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落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指導全省電動福建建設工作,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工信廳)具體承擔電動福建建設工作推動、協調。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省直單位要根據自身職能,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并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三)實施目標考核。將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裝備、儲能的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區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列入績效考評以及節能減排、生態環保考核范圍,科學制定考核指標,定期通報進展情況。

五、其他事項

以上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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