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附政策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去年以來,分散式長租公寓,也就是托管式住房租賃企業的風險已經暴露。為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前不久杭州出臺租賃資金監管政策,8月20日,西安出臺《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實施意見(試行)》,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安全。
《意見》要求,收儲西安國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進行租賃交易的住房租賃交易企業,其租賃交易資金將實施資金監管。住房租賃行業管理部門將對“托管式”租賃企業的監管專用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意見》明確,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監管銀行按照規定利率計息。“托管式”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實施意見收取和支付資金造成損失的,由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職能查處,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嚴重的應暫停網簽及監管資金撥付,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市住房租賃交易秩序,規范住房租賃企業行為、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安全,維護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等六部委印發《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收儲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進行租賃交易的住房租賃交易企業(以下簡稱“托管式”租賃企業),其租賃交易資金收付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中的次承租人是指承租住房租賃企業收儲房源的當事人。
本意見所稱存量住房租賃交易資金,是指次承租人與租賃企業簽訂的存量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押金。
第三條 存量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協議的簽訂及專用賬戶的設立
第四條 “托管式”租賃企業在開展業務前需與本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并由企業在監管銀行開立存量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租賃企業在我市只能開設唯一監管專用賬戶,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五條 “托管式”租賃企業在監管銀行開立存量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后,需在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填報監管賬戶信息并開展相關業務。監管銀行通過平臺系統對接方式核實企業填報的賬戶信息并進行租賃交易資金日常監管,同時將核實后的賬戶相關信息定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第三章 租賃資金的收支
第六條 住房租賃行業管理部門對“托管式”租賃企業的監管專用賬戶日常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次承租人和住房租賃企業通過住房租賃服務平臺網簽房屋租賃合同后,次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和數額將租金存入該企業的監管專用賬戶。
第八條 住房租賃監管資金的釋放以房屋產權人足額收到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的租金為依據,由租賃企業通過服務平臺申請釋放已付租賃周期內監管賬戶收到的租金。
第九條 服務平臺將企業申請釋放信息推送給監管銀行,經監管銀行核實房屋產權人賬戶收款信息后,平臺方可通過該次申請。
第十條 如需變更月租金額、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條款,雙方應先協商一致解除原租賃合同,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新的協議內容在住房租賃服務平臺重新進行合同網簽備案,按照新合同約定的內容接受資金監管。
第四章 資金監管的解除和賬戶租金和押金的劃轉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交易雙方在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合同對應的資金監管解除,向企業釋放賬戶租金余額。
第十二條 交易雙方經協商一致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雙方應先向行業管理部門申請撤銷原合同網簽備案再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提前解除合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銷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申請表;
(二)申請人雙方身份證明文件;
(三)原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網簽備案撤銷后服務平臺向監管銀行發送合同備案撤銷信息,由租賃企業根據雙方協議內容結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銀行賬戶,退款完成后持撤銷合同網簽備案申請表、結算憑證向監管銀行提出釋放租金申請。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交易終止時,當事人應憑生效法律文書先向行業管理部門申請撤銷原合同網簽備案再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合同網簽備案撤銷后服務平臺向銀行發送合同撤銷信息,當事人向監管銀行申請依據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釋放租金。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時賬戶押金的釋放。合同期滿,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則監管銀行將押金釋放給次承租人。當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同時,監管銀行依據雙方協商內容退回押金。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資金監管銀行依據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協助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監管銀行按照規定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托管式”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實施意見收取和支付資金造成損失的,由住建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職能查處,可責令其限期整改,嚴重的應暫停網簽及監管資金撥付,并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監管銀行未按約定或違反規定造成收付監管資金損失的,按照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由金融監管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凡未接受資金監管的,交易雙方應自行承擔交易資金風險。
第十九條 長安、臨潼、閻良、高陵、鄠邑區,航空基地,周至、藍田縣住建部門,應按本意見制定細則予以落實,西咸新區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更多資料請參考中商產業研究院發布的《2020-2025年中國長租公寓行業市場前景及投資機會研究報告》,同時中商產業研究院還提供產業大數據、產業規劃策劃、產業園策劃規劃、產業招商引資等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