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產業鏈及重點企業盤點:2020年中國無人機市場規模將超200億元(附產業鏈全景圖)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10-20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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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無人機作為大數據的采集器,能滲透入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現階段,無人機不僅能作為飛行工作平臺滿足工作需求,憑借著其空中的作業能力,可以輕易的深入介入植保、電力巡檢、災害救援以及航拍等領域;無人機同時也用于優秀的數據采集能力,因此也可以作為互聯網的連接端口。

隨著人工智能行業的興起,帶動了與之相關聯的領域的發展,無人機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近年來,無人機市場呈現出井噴式的發展態勢,不僅一些行業帶來了便利,同時也成為大眾娛樂消費的熱點,隨著黑飛等各種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加強監管已成為為無人機消費大國的普遍趨勢。

無人機歷年相關政策規定一覽

2003年5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明確規定無人機用于民用業務飛行時,須當作通用航空飛機對待。

2009年6月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布《關于民用無人機管理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ALD2009022),并于2009年7月9日,發布《關于下發的通知》民航明傳電報,《民用無人機適航管理工作會議紀要》解決無人機的適航管理問題

2009年6月2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發布《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MD-TM-2009-002)主要解決無人機的空域管理問題

2013年11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主要解決無人機的駕駛員資質管理,并規定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無人機,飛行范圍在目視視距內半徑500米、相對高度低于120米范圍內,無須證照管理,但應盡可能避免遙控飛機進入過高空域;重量等指標高于上述標準的無人機以及飛入復雜空域內的,駕駛員需納入行業協會甚至民航局的監管。

2014年4月2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關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4】27號))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民航局規定,無人機駕駛員資質及訓練質量管理由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中國AOPA)負責,這也是我國首次對無人機駕駛員的資質培訓提出要求。

2014年7月,《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主要針對民用無人機,將包括無人機飛行計劃如何申報,申報應具備哪些條件,以及在哪些空域里可以飛行。無人機的飛行不存在航線一說,只是劃設一塊區域,讓無人機在區域內作業。這意味著民用無人機飛行合法化向前邁進一步,對打開無人機市場有重要意義。

2015年12月22日,無人機系統標準化協會理事會及技術委員會成立大會如期舉行,本次會議明確了理事會及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同時發布了《無人機系統術語》和《民用無人機系統分類及分級》兩項基礎性標準。

2016年1月14日,民航局發布《輕小型民用無人機系統運行管理暫行規定》、《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3月24日,交通部發布《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充分簡化經營許可程序,降低了企業自有航空器的條件,降低企業準入條件,降低了企業設立時對基地機場的要求。

2016年7月11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發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進行的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重新調整無人機分類和定義,新增管理機構管理備案制度,取消部分運行要求。

2016年9月21日,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規范了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圍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活動,2009年發布的原《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017年至今已頒布多條有關無人機的嚴厲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制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專項整治方案》(國空管〔2017〕24號);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電〔2017〕5號);公安部制定了《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低慢小”航空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公密發〔2017〕1912號)。

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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