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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附政策全文)

發布日期: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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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在制定政策上,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不得制定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的政策措施。

市場準入方面,實施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平等待遇方面,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待遇,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市場主體應當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技術轉化等項目,應當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在標準制定、復審過程中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及時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職稱評定、獎項申報、福利保障等規定。政府合同不得訂立顯失公平條款,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平等,不得規定單方面的違約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章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第四章  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章  創新金融服務

第六章  加強產權保護

第七章  依法合規經營

第八章  規范監管執法

第九章  糾紛解決機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宗旨】為了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為導向,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工作。

第四條【工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營商環境改革情況納入政府年度工作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駐深單位按照職責做好各自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鼓勵各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性、差異化的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條【考核督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考核督察制度,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部門和單位給予表揚和激勵,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工作的嚴肅問責。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完善營商環境考核標準和機制,通過專項督察、日常督導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統一平臺】市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統籌協調市、區、街道各級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公共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服務,及時發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強化政府與市場主體常態化溝通聯系,暢通訴求反映渠道,依法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市場主體服務平臺舉報、投訴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按照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的原則,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及時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社會氛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宣傳解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形成全社會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文明和諧、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企業家日】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企業家日”。支持開展企業家日宣傳活動,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氛圍。

第二章  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九條【市場準入】實施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條【平等待遇】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平等待遇,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市場主體應當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技術轉化等項目,應當平等對待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在標準制定、復審過程中保障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及時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職稱評定、獎項申報、福利保障等規定。政府合同不得訂立顯失公平條款,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平等,不得規定單方面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公平競爭】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不得制定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用事業服務等政策措施。

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設置不合理限制和隱形壁壘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

鼓勵和支持中小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市場主體,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等門檻。

第十二條【信用承諾】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

在辦理適用信用承諾制的各類事項時,市場主體承諾符合相關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良好、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先行受理。

信用承諾應當載明違反承諾的懲戒措施,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承諾的市場主體根據書面承諾的約定實施懲戒。

第十三條【信用異議】建立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核實并反饋結果,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立即予以更正或撤銷,并消除不良影響。

因錯誤認定失信懲戒對象名單、錯誤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依法查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格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信用修復】建立信用修復機制,推進信用修復分類有序進行。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承諾、信用整改、信用報告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相關部門應當公布其信用修復結果,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終止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五條【信用懲戒】行政機關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向社會公開,并與其違法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建立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開。除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外,本市行政機關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失信聯合懲戒的措施。

第十六條【減稅降費】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積極探索與建設先行示范區相適應的減稅降費優惠,切實減輕市場主體的稅費負擔。

第十七條【規范收費】實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明確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收費目錄清單之外不得收費,不得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收費目錄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行業協會不得強制企業入會或違規收費。

供水、供電、供氣、電訊、郵政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收費應當明碼標價,減少定價之外的收費環節,取消申請費、手續費等違規收費,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且價格合理的公用事業服務。

第十八條【調控租金】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用房租賃管理服務體系,通過加大供應、強化監管,穩定市場預期,促進產業用房租賃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房屋租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管理,建立產業用房租賃行為負面清單,禁止囤積廠房、擅自提高公攤面積比例、簽訂陰陽合同、編造宣傳虛假租賃信息和惡意哄抬租金等擾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的行為,規范廠房、寫字樓等產業用房分租、轉租行為,推行全市統一的產業用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實行產業用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制度。

第十九條【規范中介】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不得強行要求市場主體通過中介機構代辦商事登記、行政審批、產業補貼、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公用事業服務等事項,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規范中介機構代辦行為,中介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影響招攬業務,不得違規收取高額中介費。

實施統一的評估認定管理,政府部門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認證結果應當互通互認,不得要求重復評估。

第三章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外,本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事項除外。任何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方式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

分類推進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可以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解決或者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不得采取行政審批方式進行管理。對涉及市場主體的審批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等管理辦法,推進審批服務標準化,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實施】編制全市統一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清單以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當逐項列明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和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制作辦理流程圖,規范辦理程序、審批范圍、審批條件、有效期限等辦事指南。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條件】行政審批實施機關不得增設審批條件和審批環節,不得將法定審批依據之外的其他非強制性標準作為行政審批的條件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證明事項】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證明事項全部取消,本市規章、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證明事項。但應市場主體需求,為提供便利而開具的證明材料除外。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網絡共享核驗、政府部門內部核查獲取的證明材料,以及可以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證明材料,不得再要求重復提供。

第二十四條【告知承諾】推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度。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仍未滿足條件的,應當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實行告知承諾制度的具體事項和承諾書樣式,由審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開辦企業】市場主體申領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等實行同步申請,并聯辦理,開辦企業環節整合為一個環節。

各級行政服務大廳應當設置開辦企業專區或者專窗,推行開辦企業一站式辦理;對開辦企業申請實行全程網上辦理,可以即時辦結的,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企業注銷】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平臺,實行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并聯辦理社保、稅務、商務、海關等企業注銷業務。

商事主體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過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實行除名和強制注銷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商事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強制注銷決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項目審批】精簡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依法取消施工圖審查和部分審批前置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容缺受理、聯合驗收制度,逐步壓縮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辦理時限,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章  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政策制定】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等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聽取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企業家的意見,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網上政務平臺等載體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制定機關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論證會、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科學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全面評估。

第二十九條【政策發布】建立涉及市場主體政策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出臺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按規定統一發布,同時通過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網上政務平臺、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載體公開發布。

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實施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執行新政策預留適應調整時間。

行政機關應當對制定或實施的涉及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及時跟進解讀,主動解疑釋惑,幫助市場主體準確理解政策意圖,向市場主體精準推送各類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

第三十條【政務服務】市、區政府應當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工作機制,實行清單事項網上公開、網上申辦、網上查詢、網上投訴和網上答復,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智能化服務。

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進入各級行政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推動實體行政服務大廳與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

第三十一條【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均納入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辦理,實現線上“一網通辦”。

依托人工智能、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數據共享與融合,簡化辦事流程,實現系統全聯通、數據全流動,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并推廣無人干預自動辦理模式。

第三十二條【政務便利】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推行一次申辦、當場辦理、限時辦結,采取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等方式提供便利,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通關便利】建立口岸跨部門、跨區域管理協調機制,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地方特色服務功能,推進各環節信息互聯互通,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提升跨境貿易便利水平。

創新口岸監管和服務模式,依法削減通關審批事項和單證,降低高等級信用企業布控查驗率。鼓勵市場主體提前申報通關,探索建立完善提前申報容錯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推行先放行后繳稅、先放行后改單等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條【容缺辦理】推行容缺收件,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時,欠缺的申請材料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主動申請并簽訂承諾書,收件窗口應當先予收件,并對需補齊補正的材料進行一次性告知。

實行容缺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在辦理相關政務服務事項時,如果申請人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其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辦理結果前補齊或補正的,辦理部門應當先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政務數據共享】完善全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和應用機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向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歸集數據,實現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和開放應用。

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應當優先應用政務共享數據,避免市場主體重復提交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三十六條【電子證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證明等電子材料,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辦理機關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紙質版本材料。

將電子證照生成作為業務流程正式環節,與紙質證照同步簽發。從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證明中提取的結構化數據可以作為政務服務數據比對的依據,比對結果可以作為業務辦理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電子印章】推廣電子印章應用,加快實現電子印章在行政審批、政務服務、社區事務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三十八條【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限和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加強與稅務、公安、民政、社保、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共享,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并行辦理,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網上查詢和現場自助查詢服務。

市場主體在商業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可以委托商業銀行直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配合。

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變更聯動辦理,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當配合辦理。

第三十九條【稅收服務】稅務機關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全面享受各項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稅收優惠。推廣增值稅電子發票全覆蓋,依法保障合法經營的納稅人使用發票。

實行涉稅事項清單化管理,優化辦稅流程,壓縮辦稅時間,符合條件的納稅事項實行一次辦結。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核準退庫等業務網上辦理。對信用評級高、納稅記錄好的企業簡化手續、縮短退稅時間。

第四十條【人才服務】鼓勵市場主體引進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暢通科技創新人才流動渠道,在人才引進支持政策方面對各種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

對市場主體引進符合條件的留學歸國人才、外籍人才、港澳臺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為海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簽證、進出境通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用工服務】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咨詢、勞動關系協調等服務和指導。

支持勞動者通過臨時性、非全日制、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形式實現就業。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特點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時制度實行范圍,經集體協商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四十二條【公用服務】推進水、電、氣申報服務便捷化,推行水、電、氣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辦理,簡化辦理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全面推行電子賬單、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的前置條件。市場主體報裝申請水、電、氣涉及紅線外市政管道配套建設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允許容缺受理,并給予優先辦理。

第五章  創新金融服務

第四十三條【綜合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拓展金融市場新功能,完善創業創新金融服務平臺,為市場主體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支持商業銀行探索符合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生產經營需求的授信準入、風險評級、審查批準和貸后管理制度模式,提高市場主體信貸管理水平。

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完善資本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方式,保證監管能力與對外開放水平相適應。

第四十四條【融資服務】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縮短貸款審批時間。

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組建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為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為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融資支持。鼓勵金融機構以出具保函形式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科技金融】拓展金融市場科技金融創新功能,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公司、股權創投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協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覆蓋面廣、成本合理的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信貸服務】銀行金融機構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授信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限制性門檻,不得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對遇到困難但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產品或服務具有較好市場前景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

商業銀行、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提高收費服務透明度,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和捆綁銷售變相收費。

第四十七條【融資擔保】建立地方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機制,以貸款風險補償、融資擔保等方式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與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共享風險代償補償和信用信息服務。

第四十八條【質押融資】市政府建立知識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為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質押投融資失敗項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四十九條【跨境金融】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促進與港澳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和金融產品互認,探索創新跨境金融監管。

第六章  加強產權保護

第五十條【產權保護】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產權和合法權益,嚴格保護企業家人身權、財產權和企業財產權。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財力、物力或者人力攤派,但涉及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除外。

建立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損的依法補償救濟機制。

加大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第五十一條【涉案財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防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企業財產,減少辦案活動給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開具清單并送達法律文書,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以及已經結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查封、扣押的財產,由執法機關自行保管的應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完善涉案財物保管、鑒定、估價、拍賣、變賣制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股東、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司法保護】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司法保護,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依法減少審前羈押、統一審判標準,提高司法審判和執行效率,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第五十三條【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建設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力度和行業自律,嚴厲打擊侵犯商標、版權、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健全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配合機制。

第五十四條【知識產權服務】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知識產權代理、運營、鑒定、維權援助等服務體系,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快速審查、確權、維權和導航運營等服務。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風險防范。

鼓勵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維權能力和水平。

建立侵權損害評估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鑒定能力建設,發揮司法鑒定機構對知識產權侵權鑒定的專業化作用。

第五十五條【知識產權執法保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戒,采取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等方式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從重從嚴處罰。

推廣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應用,推行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建立行政確權、公證存證、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之間的協同聯動機制,規制商標惡意注冊、非正常專利申請以及惡意訴訟等行為。

知識產權執法部門應當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辦案,制定跨部門案件處理規程,建立部門間重大案件聯合查辦和移交機制,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知識產權案件查辦銜接工作機制。

第五十六條【知識產權新業態保護】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我市知識產權新業態保護機制。探索推進我市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新商業模式、體育賽事轉播等重點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十七條【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知識產權保護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和協調解決機制,支持各類社會組織成立知識產權維權專家顧問團隊,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開展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活動,推動知識產權海外維權保護工作。

第七章  依法合規經營

第五十八條【依法經營】市場主體應當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強化誠信意識,開展公平競爭,主動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工權益保障等責任,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鼓勵市場主體制定規范的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制度,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規范優化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動質量、品牌、財務、營銷等精細化管理。

第五十九條【合規審查】市場主體應當全面加強合規管理,構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等進行系統分析,對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作出預警。

市場主體應當開展制度建設、風險識別、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管理活動。建立合規審查機制,將合規審查作為建章立制、重大決策、合同簽訂、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程序,未經合規審查不予實施。

第六十條【合規管理】市場主體應當切實防范合規風險,加強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合規審查。強化對生產經營制度、合同協議等重要文件的合規審查,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嚴格落實決策制度,細化決策事項和權限,加強對決策事項的合規論證把關,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市場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加強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管理,規范資產交易、招投標等活動。

(四)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財務稅收。健全完善財務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財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遵守財經制度,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政策。

(六)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生產規范和安全環保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違規行為。

第六十一條【涉外經營】市場主體應當加強對海外投資經營和涉外貿易行為的合規管理,深入了解并嚴格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有關國際條約以及相關國際規則,健全海外合規經營的制度、體系、流程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資經營和涉外貿易業務的風險狀況并及時作出反應。

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企業涉外經營合規風險意識,支持和引導企業構建合規管理體系。

第六十二條【法治體檢】建立并完善市場主體法治體檢自測系統,運用人工智能、云計算、移動互聯等新技術,為企業提供普惠式、便捷化的自測體檢服務。

市場主體可以應用法治體檢自測系統,對企業的基礎管理、股東與股權、并購投資、合同協議、產品質量、融資貸款、知識產權、合規管理、刑事法律等風險進行自我測評,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

法治體檢自測系統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網上診斷和在線答疑服務,出具法治體檢報告,測評排查企業管理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提供合規應對措施或合理化建議。市場主體可以據此組織違規問題調查并及時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應對處置,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降低損失。

第六十三條【社會責任】市場主體應當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強化信用管理,做到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八章  規范監管執法

第六十四條【綜合監管】推行綜合監管清單制度,明確規范監管事項、依據、主體、權限、內容、方法、程序和處罰措施,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包容審慎監管】鼓勵執法監管部門創新監管方式,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對新技術、新產業(148.850, -7.79, -4.97%)、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監管。

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新技術的智能監管方式應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六十六條【分類監管】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區分一般領域和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重要領域。對一般領域全面實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對重要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但應當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

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機制,原則上禁止以其他方式發起一般領域的行政檢查任務,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外無一般領域的其他行政檢查事項。健全跨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將更多事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消防監督、應急安全、文化市場等領域的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第六十七條【分級監管】行政機關應當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市場主體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誠信守法、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違法、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行嚴管和懲戒。

第六十八條【協同監管】推進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監管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嚴禁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由本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執法檢查人員嚴格按照規定履職盡責的,可以依法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十九條【檢查限制】限制非辦案類的綜合檢查,未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開展多部門聯合的綜合檢查;確有必要開展檢查的,以抽查為主,抽查檢查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具體實施。

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辦案類執法檢查,市場主體應當主動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檢查:

(一)執法人員少于兩人的;

(二)不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

(三)沒有出具執法監督檢查文書的;

(四)沒有明確的執法監督檢查事項的;

(五)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的。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執法監督檢查文書應當列明檢查依據、檢查事項、檢查時限、檢查人員,并加蓋執法部門公章。因緊急檢查未能出具執法監督檢查文書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事后及時補送。

第七十條【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有法律法規依據,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對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市場主體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處罰決定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七十一條【審慎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履行批評教育前置程序,采取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手段,不得重罰輕教、以罰代管。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規范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科學規范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進行動態管理,可以結合執法實際,依法修訂、廢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第七十三條【強制約束】行政機關采用非強制手段和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不用或者少用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利用行政強制措施要求市場主體配合實施行政管理,不得要求公用事業服務單位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公安保障】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九章  糾紛解決機制

第七十五條【糾紛解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依法公正處理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民商事案件,有效解決案件執行難問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商事調解】建立健全商事調解機制,推動選用調解方式公平高效快捷解決商事爭議。支持涉外商事調解組織發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區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業務聯系與交流,為市場主體解決涉外糾紛提供商事調解服務支持。

建立完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調解制度,依照我國締結的相關國際條約和公約,嚴格履行國際和解協議,積極推動國際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執行。

第七十七條【法律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支持“一帶一路”法律服務聯合發展,優化深圳“一帶一路”法治地圖,推進實施海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工程,完善涉外律師參與境外投資決策、項目評估和風險防控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涉外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創客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和指導第三方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查、知識產權保護、股權設計、融資稅務、勞動用工、涉外糾紛等全鏈條法律援助、公證、調解、司法鑒定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七十八條【部門協作】政府部門應當在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勞動爭議、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糾紛多發領域開展源頭預防和前端治理。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和社區組織的協調配合,形成信息互通、優勢互補、協作配合的糾紛解決互動機制。

第七十九條【社會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支持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等人士參與民商事糾紛解決。

建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層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調解能力,高效化解民商事糾紛。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條【配套制度】市政府及其部門、區政府可以根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的配套實施辦法。

第八十一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關于《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為貫徹落實我市“雙區驅動”發展戰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市人大立法計劃,市政府經調研、分析、論證,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市政府委托,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要求。2019年8月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提出“在中央改革頂層設計和戰略部署下,支持深圳實施綜合授權改革試點,以清單式批量申請授權方式,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營商環境優化、城市空間統籌利用等重點領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試”。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要建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總書記還特別要求北上廣深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李克強總理在部署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強調,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則。據此,加快營商環境立法,是我市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建設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的迫切要求。

二是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的客觀需要。我市民營經濟活躍,創新創業氛圍良好,但在部分行業和領域還存在違規設置各種市場準入門檻,監管執法標準不一、頻率過高等突出問題,充分尊重和依法保護企業家財產和合法權益有待加強。需要通過營商環境立法,進一步破除各種市場準入壁壘,規范監管執法機制,促進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增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營造更加公平的良好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更加安心,給企業吃下未來發展的“定心丸”,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在深圳投資興業的信心。

三是進一步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的現實要求。我市近年來加快數字政府建設,全面優化政務服務流程,辦事效率和便利度明顯提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第三方權威測評機構關于營商環境測評中均名列前茅,但對標國內外先進城市,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辦事創業便利度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亟需通過營商環境立法,積極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推進政務數據共享與融合,進一步提升企業開辦、建設項目審批、不動產登記、納稅服務、信貸融資等方面的辦事效率,建立便利化的企業服務和金融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四是加強營商環境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我市將優化營商環境作為“一號改革工程”,近年來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行動方案》《深圳市2020年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重點任務清單》等系列優化營商環境改革文件。但是,部分改革舉措在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法制約束力、執行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不一致等,改革進展緩慢、改革效果欠佳,迫切需要通過營商環境立法,發揮立法的規范和保障作用,增強營商環境改革措施的規范性和約束力,推進依法行政,提升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工作的法治保障水平。

二、關于《條例》立法思路的說明

營商環境是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包括政治、經濟、民生、法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要素。鑒于國務院已于2019年10月出臺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我市《條例》作為特區法規不應“大而全”,不宜簡單重復上位法已有的規定,國家條例需要落地實施的,可以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細化補充;國家條例在特區不能全面套用的,可以通過特區立法予以變通完善。特區立法應立足深圳實際,以問題為導向,針對我市營商環境的痛點、堵點和難點,擬定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重點突出變通性和創新性。此外,還要銜接好綜合立法與專項立法之間的關系,以優化營商環境綜合立法為攜領,推動商事登記、社會信用、知識產權、大數據等涉及營商環境的專項立法更趨完善。

基于上述考量,《條例》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這一主題,從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創新金融服務、加強產權保護、依法合規經營、規范監管執法、糾紛解決機制等八個方面十個章節提出了多項積極的、可行的、有針對性的創新舉措。

三、關于《條例》主要創新點的說明

(一)創新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市場主體多有反映政府涉企政策政出多門、遇到問題不知找哪個部門、與政府部門溝通渠道不暢通、政府部門響應不及時等涉及政府營商環境整體工作機制的問題。為此,《條例》擬通過建立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來優化解決這一難題。該平臺統籌協調市、區、街道各級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公共服務機構,及時統一發布各類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詢服務,暢通訴求反映渠道,依法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該平臺舉報投訴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及時反饋。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市發展改革部門為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各自領域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二)打造開放包容的營商環境。《條例》擬通過一系列措施打造鼓勵創新、包容失誤、審慎處罰的營商環境。一是鼓勵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探索創新性、差異化的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如有失誤或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二是推行信用承諾制和容缺辦理制,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在書面承諾符合相關條件后,即可辦理有關政務事項;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欠缺相關材料時,可以視情況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辦件。三是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不得簡單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監管。四是行政處罰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創新推行批評教育前置程序,并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三)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反映呼聲最高的訴求之一,公開、公平、公正也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應有之義。對此,《條例》擬提出幾項有針對性的措施,一是在制定政策上,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不得制定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歧視性待遇的政策措施。二是在具體執行上,政府部門對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的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特別是在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上,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不得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和明顯超過相關要求的業績門檻。三是規范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機制,規定信用懲戒應當過罰相當,提高出臺信用聯合懲戒的文件層級,防止信用監管過多過濫。四是為市場主體降成本,積極落實國家有關減稅降費政策,規范水電氣等公用事業服務收費,完善產業用房租賃管理服務,規范中介服務和收費。

(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擬進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變重審批輕監管的管理方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力求為市場主體打造“少許可、寬審批、快進出”的審批管理模式。一是縮減審批事項,變通行政許可法有關法規、規章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規定,明確本市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審批事項。二是規范審批實施,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清單,清單外無審批,不得將法定審批依據之外的非強制性標準作為審批條件和依據,取消沒有依據以及可以通過其他合理方式獲取的證明事項。三是優化企業開辦和注銷,壓縮環節、并聯辦理、“一站”服務、“一網”辦理,創新提出企業注銷簡易程序、除名和強制注銷等新制度。

(五)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為市場主體提供政務服務的水平是影響一個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服務是否便捷高效,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認同感、獲得感。通過調研我們了解到,各類企業對我市政策宣導、政務辦理、通關便利、不動產登記、稅收服務、用工服務、公用事業服務等方面反映問題較多,急需立法規范調整。對此,《條例》予以一一回應,尤其重點關注:涉企政策應當保持穩定性,確需變化的應當預留適應調整期;完善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和應用,避免市場主體重復提交資料;依托現代信息技術,認定電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廣電子印章,開展政務服務網上辦理,實現“一網通辦”;優化不動產登記辦理,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聯動辦理水、電、氣變更;支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靈活安排勞動就業,變通國家勞動法有關實行綜合工時需經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改為實行告知承諾制。

(六)創新完善金融服務。目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普遍強烈反映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因此創新完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模式,既是發展壯大我市優勢產業的需要,也是優化改革我市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條例》支持銀行金融機構探索各種方式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的融資服務,平等對待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規范收費行為;建立地方財政扶持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發展機制;建立知識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和鼓勵跨境金融服務發展。這些規定可以為改善市場主體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提供法治保障。

(七)創新產權保護規則。加強對市場主體及企業家財產權的保護,對提高市場主體的積極性、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因此,《條例》將依法平等合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關注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規范涉案財產處置、加強對民營企業司法保護作為總體要求,重點突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加強司法、行政保護和行業自律;完善代理、運營、鑒定、維權援助等服務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戒力度,在法定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從重從嚴處罰;加強保護新業態的知識產權;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預警防范和協調解決機制。通過上述系列加強產權保護的規定,可以增加企業家在我市投資經營的安全感,大力提升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

(八)率先明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規范。市場主體是營商環境的重要感知者,也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引導、促進市場主體對外依法經營、對內依法治理,崇尚法治,是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的重要環節。《條例》在地方立法層面率先提出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合規經營的理念,規定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具體要求在建章立制、合同管理、經營決策、市場交易、勞動用工、財務稅收、安全環保等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重視合規審查,防范法律風險。為保障和促進依法合規經營,政府部門推出“法治體檢自測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普惠式、便捷化的法治體檢自測服務,促進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化解法律風險,從而實現依法合規經營。

(九)規范監管執法。在立法調研中,市場主體對各類監管執法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性大,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問題反映強烈,希望立法能加以規范和改善。對此,《條例》梳理整合了國家、廣東省和我市有關規范執法監管的相關制度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突出以下規定:一是推行綜合監管清單制度,監管事項進清單,定期向社會公布。二是分類分級監管相結合,一般領域全面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重要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三是推行執法部門間協同監管,限制非辦案類的綜合檢查,規范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程序,約束行政強制措施實施。

(十)創新糾紛解決機制。能否為市場主體提供公正、高效、便捷、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是衡量一個地區營商環境優劣的重要指標。《條例》通過梳理分析目前國家和省、市對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我市市場主體糾紛解決機制提出有針對性的創新規定。一是建立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二是著重發展商事調解機制,參考“新加坡調解公約”,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以及和解協議執行。三是根據我市外向型、創新型經濟發展特點,建設和完善“一帶一路”法治地圖、創客法律服務平臺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四是在糾紛多發領域開展源頭預防和前端治理,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加強協作配合,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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