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發布(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3-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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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準的范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準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核準目錄》確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

第六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各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

第七條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準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級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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