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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9日早間重要財經資訊一覽

股票來源:中商情報網時間:2016年02月29日 08:33 編輯:中商情報網

上交所開“藥方”整治口號式增持

公告擬增持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最后的增持比例竟是0.01%;號稱擬以不超過5億元實施增持,實際才掏了2000多萬元……類似的雷聲大雨點小,乃至聊勝于無的“口號式增持”,在A股市場并非個案,降低增持主體信譽度的同時,也干擾了中小投資者的決策。為杜絕此類現象,上交所于2月26日公布了新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增持股份計劃/進展/結果公告》臨時公告格式指引(下稱“指引”),針對上市公司披露增持公告時因缺乏統一標準而出現的表述模糊、核心要素遺漏等通病予以規范預防。同時,指引對增持進展、結果的披露更為關注,例如出現承諾增持時間過半卻“沒動靜”、實際增持“未達標”等情況時,公司需公告說明原因。

毫無疑問,對原本“五花八門”的增持公告設定“標準化模板”后,增持計劃孰實孰虛、孰誠孰偽,是純粹“喊口號”還是真心增持,將變得一目了然。

部分增持成作秀

今年2月26日,某房地產“標桿”上市公司發布實際控制人增持完畢公告,從去年8月27日實控人首次增持之日起的六個月時間里,其實際增持的數量為公司總股本的0.0115%,對應124萬股。該公司總股本為108億股,據此前公告的計劃,實際控制人設定的增持上限為公司總股本的2%,兩者間的差距不言而喻。

這種雷聲大、雨點小的增持并非孤案。隨著去年下半年諸多公司股東推出的增持計劃如今進入“驗收期”,“真心實意”與“虛晃一槍”的對比將更為強烈。

數據顯示,今年1月1日至2月17日,滬市有93家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完成,近五成公司未達到此前公告的增持數量或金額上限。如,披露計劃增持不超過2%或2%以上的近30家公司中,實際增持比例平均僅為0.54%,七家公司實際增持比例在0.1%以下。進行這種口號式增持的,有小部分的民企“老板”,也有地方國資股東,甚至不乏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東。

例如,兩家央企上市公司各自的大股東在去年7月初做出的增持計劃均為六個月增持“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2%”,而實際增持比例僅為0.00932%和0.00186%,其情況可謂極端。又如浙江某知名上市公司,其大股東去年7月初的增持計劃為“六個月內擬增持不超過5億元”,而實際增持150萬股,僅占上市公司總股本0.07%。以期間平均股價15元粗略計算,實際花費不到原預算的5%。

“通用處方”治“通病”

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增持計劃往往帶有承諾屬性,但執行中,出于各種不同心態,公告披露的詳細程度“參差不齊”,有些公司對增持計劃在內容、條件和期限等諸多方面的信息能省則省,使投資者無法形成準確預期,監管部門亦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事后督促約束。

因缺乏相對統一的披露標準,上市公司在披露時選擇的形式呈現多樣化。常見的包括:僅有增持期限而無具體規模,典型表述如“擇機增持”,并無任何確切股數或金額;另一種雖設定了增持規模,但披露的參數少,執行較好的會設定具體增持目標,而更多的公司僅設定增持下限或僅設定增持上限,尤其是“僅有上限”的情況較為普遍。

例如,常見的“不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或者“金額不超過多少億元”的表述,即僅設定增持規模或者金額的上限卻無下限。“嚴格來說,僅設定增持上限的增持計劃,對股東是否實施增持行為,沒有任何的外部約束力。”有接近監管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此外,在某些設定了增持條件的案例中,其設定的價格前提不夠合理。例如,某央企軍工上市公司去年7月11日發布公告稱,公司的業務主管單位、控股股東及相關單位計劃擇機增持公司股票。同年12月15日,該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將增持計劃實施條件明確為“自2015年12月14日起六個月內,公司股價低于34.29元每股時”,但實際上該公司股價僅在2016年年初急跌過程中有幾天的盤中股價跌破增持價,使實際增持量至今只有該公司總股本的0.011%。

針對上述種種現象,指引予以規范,列示了“增持計劃的主要內容”所包括的六個要素,即本次擬增持股份的目的、種類、數量或金額、價格、實施期限、資金安排。其中,對于“數量或金額”,指引要求盡量明確,如設置數量或金額區間的,應當標明其上限和下限,且區間范圍應審慎合理,具有可執行性。價格方面,如設置固定價格、價格區間或累計跌幅比例等實施前提的,應根據上市公司股票近期價格波動及市場整體趨勢,予以審慎確定,確保實施增持計劃有切實可行的價格窗口。

“虎頭蛇尾”需公告原因

此外,增持公告披露“虎頭蛇尾”也是現實中的一大問題。披露增持計劃時對意義動機不吝溢美之詞,至于后續進展卻僅寥寥數語乃至草草收場,尤其是實際增持結果與計劃反差強烈的案例,更是如此。

例如,某汽車類上市公司去年7月11日公告稱控股股東將擇機增持,但遲至今年2月16日,該公司也未發布任何增持進展公告。

因此,指引強調了持續披露原則,即要求增持股份計劃披露后,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持續披露增持計劃的具體實施進展,尤其是當實際增持情況同計劃增持額出現明顯的差距時,相關方需說明原因。

如在原定增持計劃時間過半,實際增持數量(金額)未過半或未到區間下限50%的,甚至仍未實施增持的,都應公告說明原因。至于增持期限屆滿仍未實施增持或未達到計劃最低增持額的“極端情況”,增持主體也應當公告說明原因。

同時,鑒于弱市格局下,增持計劃同股價的敏感度上升,上市公司的增持計劃亦需要充分揭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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