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沈陽公積金最新政策:再次貸款最低首付提至3成(全文)
來源:遼沈晚報 發布日期:2017-05-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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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沈陽市房產局草擬了《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現行沈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進行了調整,主要是收緊貸款額度、首付比例。根據意見,貸款額度擬降至單方40萬元、雙方60萬元、三方80萬元,再次申請貸款最低首付擬提升至30%。

現行的沈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上一次調整是在“沈22條”房產政策中,為的是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

目前,沈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單方50萬元、雙方70萬元、三方90萬元。此次房產部門草擬的文件中,最高貸款額度分別降低10萬元,具體為:職工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家庭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為80萬元。

在最低首付比例方面,現行政策實行“認貸不認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請貸款或貸款已還清、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均視為首套房貸款申請,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20%。而調整后將“認貸又認房”,購買商品房,繳存職工及其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

意見還明確了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首次申請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內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內,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內的,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內,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50%。

意見執行之日,“沈22條”等政策將廢止。這意味著,職工以家庭為單位購房,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同時申請貸款購買兩套房;與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互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貸款等政策也將隨之廢止。

但沈陽市房產部門表示,有關大中專在校生和畢業生購房支持政策繼續執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穩定住房價格和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加強我市土地出讓統籌管理,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保證住宅用地供應平穩有序。統籌安排我市近三年的住房建設所需用地。要根據商品住房庫存消化周期,適時調整各區域住宅用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對消化周期在36個月以上的,應停止供地;36-18個月的,要減少供地;12-6個月的,要增加供地;6個月以下的,不僅要顯著增加供地,還要加快供地節奏。在住宅用地出讓前,由規劃國土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合理確定商住比、車位比、容積率及基礎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和時限。

二、要結合區域實際和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靈活確定競價方式,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新高等情況,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三、對已供應、未開發的房地產開發用地,開發企業可申請轉換用途、調整商住比例,支持向文化、旅游、養老等業態轉化。居民購買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房屋用途項標明“自住”的,在落戶、水電暖民用價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原規劃的商業屬性不變,其中享受落戶政策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并實際居住,享受民用電價需現場用電性質屬于城鄉居民住宅用電范疇。對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驗收的,原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或公建但實際用途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項目,且有獨立衛生間、能滿足基本居住條件,經開發企業申請可以調整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途,并享受自住型公寓同等政策。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在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確保配套服務設施滿足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申請調整套型結構。對開發企業提出的申請,有關部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予以支持,簡化辦事流程、縮短審批期限。

四、全面落實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土地出讓供后監管,對已出讓商品住宅用地的繳款、開竣工進度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開工、竣工。對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要依法查處,對動工開發期超過1年、不滿2年的閑置土地,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對閑置超過2年的土地依法收回,重新進行市場配置,并納入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記錄,開發企業在該處土地上建設房屋上市銷售前不得參與其他土地出讓市場競買。

五、各地區要認真排查、解決影響已出讓土地開工的歷史遺留問題,保證出讓的土地達到凈地標準。各地區要積極落實停緩建工程處置工作方案。有關部門要加快研究解決住宅擋光問題。

六、嚴格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全面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開發企業可以憑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中心城區的商品住房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每期申請預售面積不應低于2萬平方米(尾盤除外)。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要在10日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一次性對外銷售,不得分期分批銷售,并將樓盤銷控表在售樓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全面推行住建部、工商總局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營造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七、進一步規范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及信息變更有關行為,對可售房源預定次數做出限制規定,對可以撤銷的情形加以明確,對所退房源應當公開銷售。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借合同撤銷或變更之機進行期房投機、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牟取不正當利益,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嚴厲打擊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市房產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房地產銷售和中介行為的執法檢查工作,抓緊制定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各地區要切實履行本轄區內的房地產市場監管主體責任,明確監管部門,配備監管人員,建立起房價異動區域銷售現場日常巡查與現場檢查糾錯機制,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未許先售、捆綁搭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不正當經營行為的,要加大處罰力度,責令限期整改;對妨礙執法檢查或逾期仍未整改的,暫停其網簽資格;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性質惡劣的,要依法清出市場;構成犯罪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要抓緊建立二手房網簽系統,進一步規范存量房市場秩序和中介機構行為。

九、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60萬元;家庭成員三人以上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限額為80萬元。

十、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購買商品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20%;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購買存量(二手)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內的(含十年),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內,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內的(含十年),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內,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50%。對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十一、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引導,深入報道和解讀有關政策措施,引導居民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個別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新聞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做出調整。《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沈政辦發﹝2016﹞40號)和《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沈陽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補充措施的通知》(沈政辦發﹝2016﹞106號)同時廢止,但有關大中專在校生和畢業生購房支持政策繼續執行;已按上述文件購房,但尚未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購房人應繼續享受落戶、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

沈陽市房產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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