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報網訊:4月23日,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印發《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規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再制造企業應當從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以及其他合法合規的渠道回收舊汽車零部件(以下簡稱舊件)用于再制造。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件用于再制造。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規范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推動再制造產業規范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制造是指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過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再制造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海關、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規范條件
第五條國家對從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以下簡稱再制造企業)實行規范管理,再制造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能力;
(二)具備檢測鑒定舊汽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三)具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并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污染物實現達標排放;
(四)建立并執行產品再制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
(五)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包括產品質量性能、售后質保、標識使用等;
(六)開展再制造的產品類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七)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國家鼓勵現有再制造企業提質升級、集聚發展,提升產業化、規范化水平。再制造企業應積極采用國際先進質量管理標準,提升管理水平。鼓勵再制造企業開展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章舊件回收管理
第七條再制造企業應當從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以及其他合法合規的渠道回收舊汽車零部件(以下簡稱舊件)用于再制造。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件用于再制造。
第八條再制造企業應當制定舊件回收標準,確保回收舊件具備再制造條件,應當列明本企業實際具備的可鑒定舊件清單、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單。
再制造企業應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明確其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并具備相應檢測手段。
鼓勵再制造企業在舊件回收標準、進貨檢驗要求等方面向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九條向具備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的再制造企業,回收的種類應與本企業再制造零部件類型相一致。不得回收尾氣后處理裝置進行再制造,回收排放控制關鍵部件進行再制造的應符合國家排放控制標準要求。
再制造企業應當將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用于本企業的再制造;未用于本企業再制造的部分,應作為廢材料交售給冶煉或破碎企業。
國家鼓勵回收拆解企業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通過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
第十條再制造企業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再制造過程中產生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第十一條再制造企業對回收舊件進行再制造過程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再制造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利用境外舊汽車零部件開展再制造后再出口的相關業務,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商務、海關等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再制造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再制造企業是再制造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應制定完善的再制造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規章制度,并配置相應人員和設備等。鼓勵再制造企業與原品生產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原品生產企業技術支持。鼓勵原品生產企業參與開展再制造業務。鼓勵再制造企業應用先進適用綠色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十四條再制造企業應當編制再制造全過程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制定工藝卡片、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響產品質量的操作人員使用。再制造企業應當保證操作人員規范操作并實施全過程監控。
第十五條再制造企業應采用與原型新品同等的標準,對再制造產品進行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經濟性(能量消耗)等在內的質量檢驗。
第十六條再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相關產品再制造的環保設施設備,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涂料、清洗劑等。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GB/T24001/ISO14001)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45001/ISO45001)。
第五章再制造產品管理
第十七條再制造企業應當保證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具備與原型新品同樣的質量特性,出廠時進行與原型新品同樣的檢驗檢測或認證。
再制造產品的質量應符合原型新品的質量標準,安全標準應不低于國家對機動車零部件原型新品的要求,環保性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八條再制造企業應對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提供不低于原型新品的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在產品上明示,并通過公眾易于知曉的其他方式公示。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購買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等方式為再制造產品提供質量保障。
第十九條再制造產品應在顯要位置標注再制造企業商標和“再制造產品”標識,并做到永久保持。
第二十條再制造產品包裝和產品說明書上應注明再制造商名稱、地址(委托加工的還需標明受委托再制造生產商信息)、生產日期、產品執行標準、“五大總成”溯源代碼(如有)等信息。第二十一條“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國家標志僅可用于公益宣傳,不得作為再制造企業產品質量保障的證明。“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國家標志的圖案、尺寸和位置應符合《關于啟用并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標志管理與保護的通知》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再制造企業應采用《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GB/T32007)國家標準建立再制造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通過條碼、RFID等自動識別方式對再制造零部件進行追溯。
第六章再制造市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再制造產品銷售企業、汽車維修企業在銷售和使用再制造產品時應向消費者說明產品為再制造產品,并提供再制造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手冊。
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維修費用結算清單中注明再制造產品使用情況,并上傳至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沒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手冊的再制造產品不得用于維修。
第二十四條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支持再制造產品進入自身售后體系銷售。禁止再制造產品進入汽車整車生產環節。
第二十五條鼓勵保險公司將通過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產品納入維修備件體系。鼓勵汽車維修企業采用通過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的再制造產品。
第二十六條國家倡導消費者使用再制造產品。鼓勵政府機關、部隊等公共機構在汽車維修中優先使用再制造產品。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海關、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相關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領域的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再制造領域認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對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回收拆解企業交售“五大總成”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企業使用再制造產品開展維修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再制造企業生產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國家標志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國家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對經營者銷售無再制造標識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品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推廣再制造領域先進適用綠色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新聞媒體等開展再制造技術咨詢、培訓、交流、宣傳等服務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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