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全文) 發布時間:2020-12-22 15:45

中商情報網訊:12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明確監管重點,提出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認定辦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長期安全運營,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范消除本機構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

《意見》提出加強從業人員監管。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加強養老護理員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及崗位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嚴格末端監督執法,依法依規加強對有關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監管,防止出現亂培訓、濫發證現象。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養老服務機構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2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養老服務,著力構建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取得明顯成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堅持公正監管、規范執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引導和激勵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持續優化服務,更好適應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要求,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監管重點

(一)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包括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認定辦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立足長期安全運營,落實安全責任,主動防范消除本機構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安全風險和隱患。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筑使用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修繕、更換等措施整改消除。民政部門會同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抓好養老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狀況,建立隱患、整改、責任“三個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要提請政府掛牌督辦、推動整改。督促指導養老服務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開展養老服務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加強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依法執業醫療,服務質量安全,采購和使用藥品、耗材、醫療器械等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二)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引導從業人員(包括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養老護理員等相關人員)自覺養成良好品行、掌握專業技能,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員工守則,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資格。加強養老護理員崗前職業技能培訓及崗位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加強院校內老年服務與管理人才培養,實施職業技能水平評價。嚴格末端監督執法,依法依規加強對有關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監管,防止出現亂培訓、濫發證現象。依法依規從嚴懲處養老服務機構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三)加強涉及資金監管。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以合法合規方式籌集和使用養老服務涉及資金。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申領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設運營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養老服務機構申領使用補貼資金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抽查、核查,依法打擊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加大對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養老服務重點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蹤審計問效力度。加強對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老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力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的規范管理。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加大對以養老服務為名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傳和風險提示,依法打擊養老服務機構以養老服務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

(四)加強運營秩序監管。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不斷優化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合理規避風險、妥善處置糾紛。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和部位安裝視頻監控。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檔案,妥善保管異常事件報告、緊急呼叫記錄、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門衛記錄、視頻監控記錄等原始資料。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場地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準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指導養老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方協議約定提供服務,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完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指導退出的養老服務機構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務協議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的監管,防止因關聯關系、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造成財產流失或者轉移。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

(五)加強突發事件應對。引導養老服務機構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應對處置能力,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機構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機制。養老服務機構要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養老服務機構要全面落實傳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堅持預防為主,指導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要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民政部門報告,并在有關部門和機構指導下采取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相關要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二、落實監管責任

(六)強化政府主導責任。優化政府職責體系,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在制度建設、行業規劃、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明確監管事項、監管措施、監管依據、監管流程,監管結果要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

(七)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養老服務機構要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符合條件的要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及時建立黨組織,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養老服務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養老服務、安全管理、風險防控、糾紛解決的能力和水平。

(八)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要積極推行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健全行業自律規約,規范會員生產和經營行為,加強會員信用管理,推動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積極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加大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制度,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書面告知、在機構顯要位置設置公示欄等方式,主動公開其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優化養老服務投訴舉報受理流程,實現“民政牽頭、歸口負責”。堅持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相結合,宣傳報道應實事求是、表述嚴謹,對捏造事實、制造謠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創新監管方式

(九)加強協同監管。健全各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切實減輕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負擔。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安全隱患突出或者情況緊急需要立即處置的,應當依法責令養老服務機構停業整頓或者采取緊急措施處置,并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通知具備相應執法權限的部門或者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探索鄉鎮綜合執法有效形式,將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納入由省級政府統一制定的賦權清單,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省級相關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監管特點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細則,就抽查比例和頻次、抽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流程等事項作出規定;統籌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必要時可以吸納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參與。

(十)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引導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以加強信用監管為著力點,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養老服務機構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養老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的治理模式。備案申請人應當就養老機構按照建筑、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提交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違反承諾的,依法依規實施懲戒。全面建立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中國政府網及相關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開展養老服務機構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相關部門要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評價結果相結合,根據養老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十一)加強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聯網+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手段,實現監管規范化、精準化、智能化,減少人為因素,實現公正監管,減少對監管對象的擾動。統籌運用養老服務領域政務數據資源和社會數據資源,推進數據統一和開放共享。民政部門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時采集養老服務機構基本信息、服務質量、運營情況、安全管理、補貼發放,以及養老護理員等從業人員職業技能等級、從業經歷、職業信用等數據信息,形成養老服務機構組織信息基本數據集和養老從業人員基本數據集。衛生健康部門要依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管理項目,及時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檔案基本數據集。各部門要將涉及老年人相關信息向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匯聚,公安部門要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數據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托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廣工作,實現老年人社會保障信息在養老服務領域共享復用。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息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等信息,按照經營性質分別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事業單位在線網進行公示,形成養老服務主體登記和行政監管基本數據集。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推進有關基本數據集共享,推動技術對接、數據匯聚和多場景使用,實現跨地區互通互認、信息一站式查詢和綜合監管“一張網”。

(十二)發揮標準規范引領作用。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實施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安全基本規范等標準,引領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養老服務設施應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應當遵守《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等相關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門服務規范,提高社區養老設施設備配置和服務標準化水平。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化組織體系,推進民政部門組建養老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快研究制定養老服務質量、安全基本規范等方面地方標準。推動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主體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鼓勵行業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發布養老服務和產品的團體標準,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制定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向高品質、多樣化升級,助力培育養老服務新業態。

四、加強保障和落實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養老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全過程。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按照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學配置監管資源、統籌部署抓好落實。依托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統籌協調,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跟蹤了解、督促檢查本意見落實情況,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十四)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范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推動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加強依法履職所需的技術、設備、經費等方面的保障,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提高現代科技手段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水平。

(十五)加大宣傳力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積極開展養老服務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輿論引導,把推動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工作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實現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相結合,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社會氛圍。各地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監管職責、措施、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關心、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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