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補充通知(附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日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三部委發布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下稱《通知》)。2020年1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此次發布的《通知》是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穩定行業預期,將補貼資金有關事項進行補充。
根據《通知》,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以下為全文內容:
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財建〔2020〕4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2020年1月,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結算規則。為進一步明確相關政策,穩定行業預期,現將補貼資金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項目合理利用小時數
4號文明確,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額度。為確保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電價時全生命周期發電小時數等因素,現確定各類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如下:
(一)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
(二)光伏發電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
(三)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二、項目補貼電量
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其中,項目容量按核準(備案)時確定的容量為準。如項目實際容量小于核準(備案)容量的,以實際容量為準。
三、補貼標準
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內所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給予補貼,補貼標準=(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當地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在未超過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時,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當年實際發電量給予補貼。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所發電量超過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按照5號文規定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范圍的項目,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四、加強項目核查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將組織對補貼項目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其中,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核查電價確定和執行等情況;電網企業負責核查項目核準(備案)和容量等情況,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核查標準;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補貼發放等情況。
電網企業應建立信息化數據平臺,對接入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裝機、發電量、利用小時數等運行情況進行連續監測,對電費和補貼結算進行追蹤分析,確保項目信息真實有效,符合國家制定的價格、項目和補貼管理辦法。
(一)項目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時,項目業主應對項目實際容量進行申報。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
(二)電網企業應按確定的項目補貼電量和補貼標準兌付補貼資金。如在核查中發現超標準撥付的情況,由電網企業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FS:Page]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財建〔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內容。當前,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已進入產業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關鍵期,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備與煤電等傳統能源平價的條件。為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穩定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現行補貼方式
(一)以收定支,合理確定新增補貼項目規模。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持新增項目種類和規模。財政部將商有關部門公布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不超過年度補貼總額范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并及早向社會公布,引導行業穩定發展。新增海上風電和光熱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按規定完成核準(備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存量海上風力發電和太陽能光熱發電項目,按相應價格政策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二)充分保障政策延續性和存量項目合理收益。已按規定核準(備案)、全部機組完成并網,同時經審核納入補貼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按合理利用小時數核定中央財政補貼額度。對于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存量項目,財政、能源主管部門將在補貼優先兌付、新增項目規模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成本變化情況,及時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形成機制。
(三)全面推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2021年1月1日起,實行配額制下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以下簡稱綠證),同時研究將燃煤發電企業優先發電權、優先保障企業煤炭進口等與綠證掛鉤,持續擴大綠證市場交易規模,并通過多種市場化方式推廣綠證交易。企業通過綠證交易獲得收入相應替代財政補貼。
二、完善市場配置資源和補貼退坡機制
(四)持續推動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價格退坡。繼續實施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等上網指導價退坡機制,合理設置退坡幅度,引導陸上風電、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盡快實現平價上網。
(五)積極支持戶用分布式光伏發展。通過定額補貼方式,支持自然人安裝使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設備。同時,根據行業技術進步、成本變化以及戶用光伏市場情況,及時調整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定額補貼標準。
(六)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新增項目。在年度補貼資金總額確定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市場化配置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優先選擇補貼強度低、退坡幅度大、技術水平高的項目。
三、優化補貼兌付流程
(七)簡化目錄制管理。國家不再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目錄。所有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電價附加申請信息。電網企業根據財政部等部門確定的原則,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等條件,確定并定期向全社會公開符合補助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清單,并將清單審核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發文公布的1-7批目錄內項目直接列入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清單。
(八)明確補貼兌付主體責任。電網企業依法依規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及時兌付電價,收購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超出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的部分,中央財政按照既定的規則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九)補貼資金按年度撥付。財政部根據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預算和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和省級財政部門,電網企業根據補助資金收支情況,按照相關部門確定的優先順序兌付補助資金,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參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等項目可優先撥付資金。電網企業應切實加快兌付進度,確保資金及時撥付。
(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列入補貼發電項目清單的企業予以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于符合規劃并納入補貼清單的發電項目,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切實解決企業合規新能源項目融資問題。同時,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方式,加快推動已列入補貼清單發電項目的資產證券化進程。
四、加強組織領導
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是推動能源戰略轉型、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各有關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保障各項政策實施效果。各省級發改、財政、能源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的管理,結合實際制定發展規劃。各省級電網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其他政策法規規定,通過挖掘燃煤發電機組調峰潛力、增加電網調峰電源、優化調度運行方式等,提高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