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2020年底將全部關停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及養殖專業戶(附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從三亞市人民政府獲悉,到今年年底,該市將全部關停禁養區內規模養殖場及養殖專業戶,規模養殖場及養殖專業戶糞污治理率達100%,廢棄物綜合利用率80%以上;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病害畜禽無害化處理率達100%。
日前,三亞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三亞市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三亞將從強化畜禽養殖污染源頭控制、做好養殖廢棄物處理設施裝備配套建設、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監管四個方面入手,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推動全市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全部實施雨污分流、固液分離、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有效遏制畜禽養殖污染,提升生態保護水平。
此外,三亞將推進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建設區域性糞污集中處理設施、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保留規模生豬養殖場的標準化升級改造,實施雨污分流,實現零排放或達標排放。
附:三亞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前言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的通知》(瓊環土字〔2019〕9號)的有關要求,貫徹8月30日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9月6日全國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視頻會議精神,促進我市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
在三亞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市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等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組,合力推動畜禽養殖禁養區排查及整改調整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指導畜禽養殖禁養區的規范化管理工作。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依據
(一)指導思想
堅持畜禽養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指導思想,根據《全國主體功能區劃》《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修編版)》,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二)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4.《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5.《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
6.《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7.《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8.《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4號);
9.《三亞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
10.《三亞熱帶海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16年版);
11.《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的通知》(瓊環土字〔2019〕9號)。
(三)術語與定義
1.畜禽
包括豬、牛、雞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種動物依據規模養殖的環境影響確定。
2.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畜禽養殖場是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即: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2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
養殖小區是指將分散經營的單一畜種的養殖戶集中在一個區域內,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規范管理制度,按照統一規劃、統一防疫、統一管理、統一服務、統一治污和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并達到規定包頭數量的養殖區域。飼養數量至少要達到規模化養殖場的規模,即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2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
3.禁養區
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結果
(一)基本原則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的,在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過程中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2.畜禽養殖規模與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3.生態環境和經濟現狀與發展規劃相結合的原則;
4.畜禽養殖設施建設與三亞市農業發展、項目建設等規劃相一致的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6.突出重點和可持續性原則。
(二)劃定結果
根據《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產業轉型升級>的通知》(瓊環土字〔2019〕9號)中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要求,結合《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中的禁養區劃定依據,共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31個,主要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我市現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12個,其中城市飲用水源5個,農村飲用水源7個,本次將省政府批復的12個飲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級保護區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具體劃定情況詳見表1。
表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調整情況表
序號 | 禁養區名稱 | 劃定范圍 | 劃定面積(km2) |
1 | 赤田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赤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在三亞境內范圍 | 9.02 |
2 | 福萬、水源池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福萬、水源池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29.18 |
3 | 大隆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大隆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19.36 |
4 | 半嶺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半嶺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16.06 |
5 | 抱古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抱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9.08 |
6 | 紅星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紅星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36 |
7 | 明善村1、2、3隊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明善村1、2、3隊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56 |
8 | 那浩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那浩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6.33 |
9 | 南濱農場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濱農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41 |
10 | 南強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養殖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強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2.36 |
11 | 南田農場東風分場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田農場東風分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79 |
12 | 明善村5、6隊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明善村5、6隊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84 |
2.自然保護區
我市現有7個自然保護區,本次將7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具體劃定情況詳見表2。
表2自然保護區禁養區調整情況表
序號 | 禁養區名稱 | 劃定范圍 | 劃定面積(km2) |
1 | 甘什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甘什嶺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10.61 |
2 | 火嶺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火嶺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0.46 |
3 | 六道嶺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六道嶺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8.55 |
4 | 亞龍灣青梅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亞龍灣青梅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陸域范圍 | 0.36 |
5 | 三亞河紅樹林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三亞河紅樹林保護區范圍 | 2.98 |
6 | 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 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涉及海島陸地范圍 | 0.97 |
7 | 鐵爐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鐵爐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0.90 |
3.風景名勝區
根據《三亞熱帶海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我市現有7個風景名勝區,本次將7個風景名勝區核心區范圍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具體劃定情況詳見表3。
表3風景名勝禁養區調整情況表
序號 | 禁養區名稱 | 劃定范圍 | 劃定面積(km2) |
1 | 天涯海角畜禽養殖禁養區 | 天涯海角景區陸域范圍 | 8.95 |
2 | 亞龍灣畜禽養殖禁養區 | 亞龍灣景區陸域范圍 | 81.76 |
3 | 南山大小洞天畜禽禁養區 | 南山-大小洞天風景名勝區陸域范圍 | 25.09 |
4 | 落筆洞畜禽禁養區 | 不做調整 | 0.5 |
5 | 大東海、鹿回頭畜禽禁養區 | 鹿回頭景區用地范圍 | 0.98 |
6 | 崖州古城畜禽禁養區 | 崖州古城景區用地范圍 | 0.02 |
7 | 椰子洲景區畜禽禁養區 | 椰子洲景區陸域范圍 | 0.68 |
4.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
我市轄海棠、吉陽、天涯和崖州四個行政區,本次根據現狀地類數據庫中城市區和建制鎮共劃定4個城鎮建成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其中已包括了所轄居委會范圍。具體劃定情況詳見表4。
表4城鎮建成區禁養區調整情況表
序號 | 禁養區名稱 | 劃定范圍 | 面積(km2) |
1 | 海棠區城鎮畜禽養殖禁養區 | 海棠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11.43 |
2 | 吉陽區城鎮畜禽養殖禁養區 | 吉陽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30.02 |
3 | 天涯區城鎮畜禽養殖區 | 天涯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21.84 |
4 | 崖州區城鎮畜禽養殖區 | 崖州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9.98 |
5.生態保護紅線區
根據《海南省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本次劃定將生態保護紅線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重復部分后剔除后剩余范圍共516.49平方公里劃定為畜禽養殖禁養區。(注:采用三亞市陸域生態紅線(2018年校核版)數據,該數據已上報待批,待正式批準后視情況調整)
6.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匯總
我市本次劃定的畜禽養殖禁養區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區。共劃定禁養區總面積826.90平方公里,約占陸地總面積的43.05%。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情況詳見表5。
表5三亞市擬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情況匯總表
序號 | 類別 | 禁養區名稱 | 擬劃定的范圍 | 劃定面積(km2) |
1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 赤田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赤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在三亞境內范圍 | 9.02 |
2 | 福萬、水源池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福萬、水源池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29.18 | |
3 | 大隆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大隆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19.36 | |
4 | 半嶺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半嶺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16.06 | |
5 | 抱古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抱古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9.08 | |
6 | 紅星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紅星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36 | |
7 | 明善村1、2、3隊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明善村1、2、3隊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56 | |
8 | 那浩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那浩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6.33 | |
9 | 南濱農場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濱農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41 | |
10 | 南強水庫飲用水水源畜禽養殖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強水庫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2.36 | |
11 | 南田農場東風分場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南田農場東風分場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79 | |
12 | 明善村5、6隊飲用水水源畜禽禁養區 | 已批復的明善村5、6隊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范圍 | 0.84 | |
13 | 自然保護區 | 甘什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甘什嶺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10.61 |
14 | 火嶺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火嶺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0.46 | |
15 | 六道嶺市級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六道嶺市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8.55 | |
16 | 亞龍灣青梅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亞龍灣青梅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陸域范圍 | 0.36 | |
17 | 三亞河紅樹林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三亞河紅樹林保護區范圍 | 2.98 | |
18 | 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畜禽養殖禁養區 | 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涉及海島陸地范圍 | 0.97 | |
19 | 鐵爐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畜禽禁養區 | 鐵爐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范圍 | 0.90 | |
20 | 風景名勝區 | 天涯海角畜禽養殖禁養區 | 天涯海角景區陸域范圍 | 8.95 |
21 | 亞龍灣畜禽養殖禁養區 | 亞龍灣景區陸域范圍 | 81.76 | |
22 | 南山大小洞天畜禽禁養區 | 南山-大小洞天風景名勝區陸域范圍 | 25.09 | |
23 | 落筆洞畜禽禁養區 | 不做調整 | 0.5 | |
24 | 大東海、鹿回頭畜禽禁養區 | 鹿回頭景區用地范圍 | 0.98 | |
25 | 崖州古城畜禽禁養區 | 崖州古城景區用地范圍 | 0.02 | |
26 | 椰子洲景區畜禽禁養區 | 椰子洲景區陸域范圍 | 0.68 | |
27 | 城鎮建成區 | 海棠區城鎮畜禽養殖禁養區 | 海棠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11.43 |
28 | 吉陽區城鎮畜禽養殖禁養區 | 吉陽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30.02 | |
29 | 天涯區城鎮畜禽養殖區 | 天涯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21.84 | |
30 | 崖州區城鎮畜禽養殖區 | 崖州區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范圍 | 9.98 | |
31 | 生態保護紅線區 | 三亞市生態保護紅線畜禽養殖禁養區 | 剔除生態保護紅線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重復部分后剩余范圍 | 516.49 |
合計 | 826.90 |
三、管理要求
方案適用管理對象為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非規模化養殖、家庭散養不適用本方案,但應履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環保義務。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非核心景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生產發展
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采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二)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應結合當地實際,統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禽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協同推進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加強養殖場戶環境管理,監督指導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對于糞污100%資源化利用的畜禽養殖場戶,及時完善相關環保手續。
(三)強化技術指導,加快生豬養殖轉型升級
要加快規模生豬養殖場戶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改造,切實將農村能源工程與養豬戶治污工程相結合,積極做好批準的新、擴、改建規模養豬場沼氣工程的技術指導和設施規劃工作,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產業發展、符合生態化養殖要求的生豬養殖污染防治技術和養殖模式,全過程推行清潔生產工藝,加快生豬養殖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
附件:三亞市劃定畜禽禁養區范圍http://image1.askci.com/images/2020/08/03/5bc036bc-ce95-4358-b116-105a30b75a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