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11-1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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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11月17日,工信部印發《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表示,為提升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范建材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辦法。

以下為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建材行業管理水平,規范建材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材行業,是指建材工業中實施規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衛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螢石、石棉、巖棉、防水卷材、玻璃纖維等行業。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企業申請規范公告、核實推薦申報材料,監督檢查列入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以下簡稱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規范公告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公示和公告,視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對已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可以自愿申請建材行業規范公告。

企業也可以對照規范條件,自行核實本單位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后,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

第二章申請與核查

第五條申請規范公告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相應的規范條件。

第六條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向生產線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規范公告申請,提交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及所需材料。

企業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的材料中系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材料齊全的申請,予以受理。對符合規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向企業說明原由。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實,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驗,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對企業申請材料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推薦材料,包括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并提交電子文檔。

推薦意見應明確企業和生產線的建設條件、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質量管理、節能降耗、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以及社會責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應的規范條件。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對企業申報材料的復核。

必要時,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實地核驗。實地核驗專家應不少于兩名。實地核驗結果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九條復核認為符合規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門戶網上公示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條企業選擇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提交規范公告申請材料,確認自我聲明。

在“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提交申請材料,自確認自我聲明之時起的六個月內,未遭質疑的,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工業部門組織開展的臨時現場核驗中,專家確認其確能執行規范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也將其列入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線)名單,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已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定期對照規范條件開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將上年度保持規范條件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通過“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成為已公告企業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更新相關資料,確認自我聲明。

第十二條企業自查報告是核驗已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的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上年度生產經營基本情況;

(二)企業內部環保、節能、質量、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社會責任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企業組織結構、法定代表人、相關資質、主要產品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企業自查報告,每年6月30日前,將核實后的企業自查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業,對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開展臨時現場核驗(通知后3日內完成)。臨時現場核驗合格的,一年之內不再重復抽查。臨時現場核驗,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由專家對照企業自查報告,核驗保持規范條件的情況。臨時現場核驗記錄由專家和企業代表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已公告企業、申請規范公告的企業或在“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確認自我聲明的企業存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對于遭到舉報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級主管部門將組織現場核驗,并依據現場核驗結果決定是否從已公告企業名單中撤銷、停止其規范公告申請或自我聲明狀態。

第十七條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已公告名單中撤銷:

(一)規范公告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臨時現場核驗發現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三)發生重大環境、質量、安全生產事故;

(四)發生偷漏稅、嚴重侵犯職工權益等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已公告企業的名單時,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必要時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進行論證,之后再決定是否撤銷。

第十八條被停止規范公告申請或自我聲明狀態的企業,整改合格滿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請規范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被撤銷名單的已公告企業,整改合格滿兩年后,可以重新申請規范公告或開展自我聲明。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建材工業有關行業的所有類型生產企業。

第二十條受理規范公告申請、登陸“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確認自我聲明、現場核驗(包括臨時現場檢驗)均不得收取企業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平板玻璃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09〕718號)、《水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06號)、《耐火粘土(高鋁粘土)螢石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1〕439號)、《巖棉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253號)、《玻璃纖維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產業〔2012〕528號)、《石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2〕554號)、《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3〕19號)、《建筑衛生陶瓷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原〔2014〕286號)等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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