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附全文) 發布時間:2021-05-25 10:13

中商情報網訊:近日,人民銀行、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發布《關于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意見》(銀發〔2021〕133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加強信息共享、增強金融承載力、健全金融服務組織體系、推動發展信用貸款、拓寬抵押質押物范圍、創新專屬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信貸風險監測分擔補償機制、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強化政策激勵等方面,對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意見》明確,穩妥擴大農村普惠金融改革試點,依照程序建設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將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情況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強化評估結果運用。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當前,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逐步成為保障農民穩定增收、農產品有效供給、農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全面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發展面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創新專屬金融產品,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的可得性、覆蓋面、便利度,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為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提供更強有力的支撐。

二、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共享

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發布制度,由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定期更新發布上級及本級認定的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農場、規模養殖場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名單等。充分利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點對點對接信貸、保險等服務,支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接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直報系統。建立健全家庭農場名錄制度。加快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錄、土地、示范、補貼、信貸、保險、監管等相關數據目錄、標準以及共享和比對機制,鼓勵各地探索建立以農村土地和生產經營數據為核心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數據庫和融資綜合服務平臺,依法合規共享數據。加強銀企融資對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匯集發展前景好、信貸需求強、信用記錄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提供給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便利。

三、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承載力

大力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劃、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高素質農民培育工程,推動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在農業農村應用,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康規范發展。鼓勵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財務制度優化服務,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高財務透明度、可信度和規范性,增強信貸獲取能力。鼓勵有條件的縣(區)行政服務中心增設普惠金融服務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輔導,將有信貸需求且暫未獲得融資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重點輔導對象,為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推動規范經營管理。規范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探索建立縣(區)、鄉、村三級普惠金融服務體系。

四、健全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大中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發揮“三農”金融事業部、普惠金融事業部等服務“三農”內設機構作用,積極探索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有效模式。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堅守支農支小主業,改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強化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主力軍作用。民營銀行(含互聯網銀行)要在做好風險防范的基礎上,運用金融科技手段,積極提供小額、快速、便捷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明確地方政府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的基礎上,穩妥規范開展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

五、推動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貸款

加快推動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各地多渠道整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用3年時間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體系,探索開展信用救助。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內外部信用信息,積極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優化風險評估機制,注重審核第一還款來源,為更多經營穩健、信用良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免擔保的信用貸款支持。針對不同類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特點,研究制定差異化的信用貸款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積極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等。

六、拓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抵押質押物范圍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推廣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支持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養殖圈舍以及農業商標、保單等依法合規抵押質押融資,在具備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業務。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依法穩妥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相關部門要加快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價值評估、流轉交易、處置變現等配套機制和平臺建設,支持活體畜禽、農業設施裝備等擔保融資業務通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統一登記,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機制。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為其帶動的家庭農場、農戶等提供擔保增信,創新訂單、倉單、存貨、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產品,探索開展“托管貸”業務。

七、創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專屬金融產品和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和特點,豐富貸款產品體系,開發隨貸隨用、隨借隨還產品和線上信貸產品,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加大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優化“保險+信貸”模式。積極開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首貸”、無還本續貸業務。要單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計劃,適當下放審批權限,并在內部轉移定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實現信貸資源增量優化、存量重組。落實盡職免責制度,改進貸款盡職免責內部認定標準和流程,如無明顯證據表明失職的均認定為盡職。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完善績效評價制度,研究將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工作納入分支機構和領導班子績效考核。探索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辦行制度,提供支付結算、信貸融資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

八、完善信貸風險監測、分擔和補償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貸風險的監測,做好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確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獲貸款資金主要用于生產經營。充分發揮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作用,適當簡化擔保業務流程,維持較低的擔保費率,降低反擔保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代償。加強對農業信貸擔保放大倍數的量化考核,推動其提高擔保規模、優化擔保服務。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共擔前提下,共同創設“見擔即貸”“見貸即擔”等產品模式,開展銀擔“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開發首次貸款擔保產品,做到應擔盡擔。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風險補償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信貸風險分擔,筑牢金融風險防火墻。

九、拓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

支持優質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用于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涉農領域發展。鼓勵地方建立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債項目庫,強化培育輔導,推動更多優質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融資。支持各類社會資本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注資、入股、人才和技術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掛牌融資。

十、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能力

探索構建涵蓋財政補貼基本險、商業險和附加險等的農業保險產品體系,更好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多元化風險保障需求。積極推進稻谷、小麥、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將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以獎代補做法逐步擴大到全國。探索開展一攬子綜合險,將農機大棚、農房倉庫等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納入保障范圍,創新開展環境污染責任險、農產品質量險。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生產成本變動以及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和農業生產風險地圖,加快建立農業保險保障水平動態調整機制與保險費率擬訂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科學高效的查勘定損機制。加強農業保險賠付資金與政府救災資金的協同運用。穩妥開展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發揮保險增信對信貸投放的促進作用。發揮“保險+期貨”在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的作用。發揮好中國農業再保險公司作用,健全農業再保險制度和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

十一、強化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激勵

繼續落實好相關準備金優惠政策,繼續運用差別化存款準備金、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投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年度目標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允許將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續貸貸款納入正常類貸款管理。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支持力度較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降低經濟資本風險權重等政策方面加大傾斜力度。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落實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對金融機構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放小額貸款,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現行稅收優惠政策。

十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農業農村、財政、銀行保險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細化本轄區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措施、職責分工。穩妥擴大農村普惠金融改革試點,依照程序建設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試驗區,將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重點任務。在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錄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金融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監測統計制度。落實好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將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情況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強化評估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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