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招商政策 > 正文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印發:涉及機構/成果轉化/項目配套(全文)

發布日期:2020-07-03
分享:

中商情報網訊:日前,珠海市科技創新局正式印發《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有利于推動珠港澳三地科技創新合作不斷升級,探索豐富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模式,促進港澳創新資源外溢,帶動珠海創新能力提升,共同營造創新基礎扎實、創新氛圍濃厚、成果轉化順暢的協同創新環境,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根據《辦法》,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是指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轉化以及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其中,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對獲認定的分支機構采用獎勵補助形式,最高獎勵200萬元,用于支持分支機構的建設和科研活動;港澳科技成果轉化每個項目市財政資金支持額度最高20萬元,相同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1個項目。采取競爭擇優評選方式,以事后補助方式給予專項資金扶持;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采用配套補助形式,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用于支持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科研活動。

珠海市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香港、澳門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珠府〔2020〕1號)、《珠海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珠府辦〔2020〕1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文所稱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是指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在珠海轉化以及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

第二章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

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是指經國家科技部認定的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的分實驗室(分部)。

申報認定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經該國家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書面批準。

(二)建設主體為在我市依法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且受依托單位管理。

(三)具備場地、設備、后勤保障及經費等配套條件。

(四)具有該國家重點實驗室派駐的研發團隊。

(五)具有健全的建設目標和管理規章制度。

(六)已運行一年以上,且運行情況良好。

對獲認定的分支機構采用獎勵補助形式,最高獎勵200萬元,用于支持分支機構的建設和科研活動。

單個依托單位建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只能申報認定一個分支機構。多個依托單位聯合共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其聯合共建的依托單位均可批準在我市單獨設立分支機構,每個分支機構獲認定后最高獎勵100萬元,累計支持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章港澳科技成果轉化

港澳科技成果轉化是指港澳人士或港澳機構在珠海成立企業,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目標市場明確、產業化前景良好的技術成果為基礎,向市場提供有創新屬性的產品。

申報港澳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補助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申報單位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對于遷入珠海的企業需在珠海注冊滿半年,并擁有在珠海運營半年以上的全職團隊。

(三)申報單位超過25%的股份或出資額來自港澳人士或港澳企業。

(四)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全職員工,且為港澳永久性居民或畢業五年以內的港澳院校碩士以上畢業生,年齡限制范圍為18至55周歲。

(五)形成的產品可提供按規定應取得的相關生產批文、臨床批件、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證明材料。

(六)科技成果在我市進行產業化。

每個項目市財政資金支持額度最高20萬元,相同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1個項目。采取競爭擇優評選方式,以事后補助方式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第四章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

第九條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是指由國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第十條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立項項目的牽頭申報單位;

(二)為在我市依法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高校在我市建立的分校區。

第十一條支持標準如下:

(一)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采用配套補助形式,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用于支持粵港澳聯合實驗室的建設和科研活動。

(二)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及由港澳有關單位參與的國際科技合作項目采用配套補助方式,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所獲國家級或省級立項資金給予不超過50%的市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用于項目研究開發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相同項目不重復支持,對獲得省科技部門立項的同時或之后獲得國家科技部門立項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配套支持。

第五章項目申報

第十項目申報及立項:

(一)申報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并發布年度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要求、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信息。

(二)項目申報。各單位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提交相關資料并提交紙質資料。

(三)項目立項。市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提出審理意見。對不符合申報要求或者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區(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項目受理后,按市科技項目立項程序進行。配套項目按科技資金配套流程辦理。

第十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按集中申報、集中評審的方式進行,每年一次。

第六章項目管理

十五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經費內部管理制度,對項目經費專項核算,合理合規使用項目經費,自覺開展和接受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完成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和監督。

十六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按市科技項目經費與使用管理要求進行。

十七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使用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和驗收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的整改意見。各區及其相關政府部門做好推薦項目的跟蹤監督工作,并及時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反饋。

第七章附則

十八珠港澳科技創新合作項目可采用獎勵補助、事后補助、配套補助等方式。項目資金從市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中切塊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港澳地區國家重點實驗室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港澳科技成果來珠海轉化以及粵港澳科技合作項目配套。項目資金具體額度根據每年財政預算進行調整。

十九本文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文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