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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優惠政策:梧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19年版)

發布日期: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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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梧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梧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19年修訂版)》(下簡稱《優惠政策》)及相關政策解讀。《優惠政策》中明確,為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到梧州市投資興業,相關優惠政策適用于在梧州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并符合梧州產業投資導向項目的各類投資主體;凡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對外開放和準入。全文政策如下:

梧州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2019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鼓勵國內外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到梧州市投資興業,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在梧州范圍內合法投資經營并符合梧州產業投資導向項目的各類投資主體。

第三條 入駐(指在梧州市新注冊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資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保、安全生產的要求。產業布局、投資強度、財稅貢獻等須符合梧州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入駐梧州市的招商引資項目除享受梧州市出臺的政策外,仍按規定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沿海沿邊開放政策。入駐梧州市的港澳資企業可同時享受港澳與內地緊密經貿合作(CEPA)的相關政策。

第五條 凡是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對外開放和準入。


一、土地類扶持政策

第六條 對符合法定轉讓條件和規劃的工業用地,允許進行整體或分割轉讓,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并根據產業類型和項目建設情況明確轉讓限制條款、土地使用權剩余年限、地上附著物權屬關系,約定自用或出售比例、優先收購權等事項。工業用地分割轉讓的,應經過市、縣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入駐梧州市的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1.“招拍掛”供地。企業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工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實行彈性年期供地政策。根據企業經營性質和產業特點,可在5年至50年之間分檔設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并根據土地出讓時間年期依法設定出讓價格。

2.入駐梧州各園區的重大工業項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開發范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發重點區域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50%執行。

3.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依法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拍掛”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第八條 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優化建設用地空間布局、提高土地節約集約綜合利用水平,符合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范圍的,可享受以下開發政策:

1.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健康養老、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科技創業載體、“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過渡期滿后,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2.土地用途變更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支持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的,按相關程序認定,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3.實施的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類專項服務產業項目,開發建設后需分割轉讓且能獨立使用、符合分割辦證要求的,可按幢或按層且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作為最小分割單元轉讓辦證,分割轉讓的規劃計容建筑面積不超過再開發規劃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

4.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項目建設用地,按照工業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能獨立使用、符合分割辦證要求的前提下,科技企業孵化器使用的高標準廠房可以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

5.鼓勵集約用地和建設多樓房標準廠房,在國有用地使用權出讓時,符合出讓手續的,允許分層出讓廠房使用權。

二、財政類扶持政策

第九條 入駐梧州市的工業企業,自投產當年起經營業務實際繳納的稅收(年納稅額范圍含企業股東、高管股權出讓、分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及合伙企業經營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含工資和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及隨稅征收的非稅收入),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實行超額累進計算給予扶持,年限最高為5年。

1.年納稅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不含500萬元),扶持資金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扶持。

2.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至1500萬元的部分,扶持資金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扶持。

3.年納稅額超過1500萬元至3000萬元的部分,扶持資金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扶持。

4.年納稅額超過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扶持資金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扶持。

5.年納稅額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扶持資金按企業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十條 入駐梧州市投資總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2年內建成投產的,自開工建設5年內,按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同等額度的100%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新辦一般貿易企業(農副產品加工企業5000萬元以上),自投產當年起3年內按企業上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梧州地方留成部分50%的額度扶持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

第十二條 在梧州市新注冊、經有相關資質部門認定年交易額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電子商務等平臺企業,自運營當年起3年內,企業繳納的稅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額度扶持企業,用于企業發展壯大。

第十三條 在梧州市新注冊,經營管理園區式基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電子商務運營企業,在園區運營起5年內,園區內所有企業每年新增的稅收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按30%的額度扶持運營企業,鼓勵園區做大做強。

第十四條 在梧州市注冊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內資企業總部、管理型營運中心、外商投資的生產型企業,自稅務登記當年起5年內,按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收(不含土地使用稅、隨稅征收的非稅收入以及按國家稅收政策應扣除稅收比例)梧州地方留成部分,前兩年按同等額度的80%給予扶持;后3年按同等額度的50%扶持企業發展;自稅務登記起8年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梧州地方留成部分,梧州市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給予其個人100%扶持。

第十五條 為實現產業升級,現有企業通過盤活存量、優化增量,投資建設新項目并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可以分級享受當年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扶持,年限最高為5年。

1.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00萬元至1億元(含3000萬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當年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額扶持。

2.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至3億元(含1億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當年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額扶持,第三年享受50%等額扶持。

3.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至5億元(含3億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當年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額扶持,第三年、第四年可以享受50%等額扶持。

4.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的,第一年、第二年可以享受當年新增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等額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享受50%等額扶持。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園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開工建成的工業項目,根據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總額、投資強度以及稅收貢獻等,在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技改、裝修、物流、搬遷等方面給予企業一定的扶持。另外,對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梧州市投資新辦企業,經相關程序認定,扶持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十七條 對企業免征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和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補償費。

第十八條 新建成投產的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各級財政專項扶持資金給予適當比例扶持。

第十九條 在梧州市投資新辦企業,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列入國家重點科技發展計劃并獲得相應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梧州市給予不低于國家補助資金30%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該項扶持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明確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別負擔。

2.在梧州市設立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除享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扶持政策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設立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經有關部門審核認定,除享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扶持政策外,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科研團隊建設和獎勵建設創新平臺的科研人才。

3.支持高層次人才和團隊來梧創業創新。對符合梧州市引進條件的創業創新團隊,給予財政資金補助扶持、創業投資扶持以及政策扶持,根據創業創新團隊項目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程度,最高可給予1000萬元資助。

第二十條 支持工業園區建設。對園區和企業按照國家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進行統一設計、集中建設,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讓給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廠房,在自治區財政給予補貼的基礎上,由企業所在園區按以下標準給予定額補貼:建設樓層為二層的(或單層高8米以上),每平方米補貼70元;建設樓層為二層以上的,每平方米補貼 75 元,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廠房不列入補貼范圍。

第二十一條 入駐梧州市的工業企業,從企業落戶到正式開工前,所產生的施工設計、環評、地質勘探等前期費用,待企業落戶投產產生效益后,各招商引資主體可給予企業適當補助扶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資企業設立和加快增資進資。

1.自2019年起,對在梧州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在梧州市登記注冊或備案之日起半年內在商務部門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平臺實際到位外資500萬美元以上(含500萬美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2.自2019年起,對新引進年實際利用外資額 1500 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的國家鼓勵類外資重大項目,梧州市以及縣(市、區)兩級政府可按核定的財政貢獻量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億元。

3.自2019年起,外資企業在合同外資限度內(含增資),沒有超出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規定的建設期限,可由項目所在地政府(園區)按照實際到位外資總額的2%給予外資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億元。

三、金融類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園區和企業在梧州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幫助入駐梧州的企業做大做強。

第二十四條 對梧州市外法人銀行業機構進入梧州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一次性補助50 萬元。對新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風險投資公司、信用評級機構具有獨立核算性質營業機構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新組建擔保等融資服務機構,擔保金額超過1億元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在梧州市范圍內注冊,已取得市金融辦上市(掛牌)備案登記的擬上市(掛牌)企業及輔導機構或已上市(掛牌)企業獎扶政策。

1.企業上市獎勵。(1)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完成在廣西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的,梧州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100萬元;申請材料獲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后,梧州市財政給予一次性上市經費補助 100萬元;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梧州市財政再給予獎勵300萬元。(2)對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企業,梧州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3)梧州市外上市(含并購重組)公司注冊地遷至梧州的,梧州市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4)對為擬上市企業提供保薦服務的證券機構,以及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所、財務顧問機構,所服務的企業上市后,梧州市財政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

2.企業再融資獎勵。上市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定向增發、配股等股權融資方式進行再融資,梧州市財政按照融資額的0.5%給予獎勵,但年內單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企業掛牌扶持政策。企業到“新三板”、廣西北部灣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根據成功掛牌、輔導掛牌、成功融資、股權托管情況,給予掛牌公司、輔導機構、托管公司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四、社會保障類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認定符合梧州市確定的主導產業范圍,在梧州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每新增1個就業崗位,按該企業為其新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人均額度為基數,給予補貼期限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七條 至2020年底,對依法參加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第二十八條 入駐梧州市的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在已批準的規劃方案選定的保障房用地范圍內自行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五、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對基礎設施、港口運輸、產業合作園區、產業轉移以及物流業、生態農業、新興產業等方面給予的優惠政策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投資主體、中介機構申報招商引資獎勵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根據《梧州市引進培育產業發展人才實施辦法》(梧政辦發〔2018〕159號)文件規定引進的產業發展人才,享受人才補助、配偶隨調就業、子女入學、住房保障等政策。

第三十二條 入駐梧州的企業且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政策的大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工業用電量,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優惠電價政策。

第三十三條 梧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特許經營項目和政府采購,鼓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入梧企業提供的產品和勞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載體缺乏的縣(市、區)和相關園區在符合梧州市產業布局的前提下開展飛地招商,發展飛地經濟。梧州市內的飛地項目在兌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時,由梧州市財政統籌協調;梧州市外飛地項目,可另行協商。

六、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園區可參照此優惠政策制定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本優惠政策如與梧州其他優惠政策有交叉,則執行最優惠政策,但不重復享受。

第三十六條 在本優惠政策印發之日前簽約的項目,仍按《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我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梧政辦發〔2017〕142號)文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在本優惠政策印發之日后簽約的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享受本優惠政策的扶持,累計享受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繳納稅收(不包含隨稅征收的非稅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財政扶持資金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明確的收入分成比例分別負擔。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成以產生效益為準,項目建成后2年內達不到合同約定,停止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本優惠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關條款內容由梧州市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我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梧政辦發〔2017〕142號)于本優惠政策印發之日廢止。

第四十條 以上優惠政策,與國家和自治區現行其他規定有沖突的,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為準,執行期限內,國家、自治區及梧州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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