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招商政策 > 正文

招商引資重磅:國家發改委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共68條!

發布日期:2019-07-15
分享:

中商情報網訊:昨日(7月1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條例》分為總則、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7章,共68條。

其中,“市場環境”,主要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便利生產經營,規范稅費辦理,公用事業、融資與人才服務三個方面,對企業開辦、投資項目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登記財產、跨境貿易、辦理破產、企業變更和注銷,納稅、社會保險費、規范涉企收費,以及公用事業服務、融資服務、鼓勵創新創業、人才服務、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以下是政策全文:

國家發改委《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創造動能,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基本原則】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原則,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按照規則公開透明、監管公平公正、服務便利高效、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要求,對標國際一流水平,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四條【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指導協調、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改革,協調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鼓勵改革】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工作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

第六條【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和監督營商環境建設的權利,有權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意見建議。

國家支持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新聞報道,應當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和刊載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七條【營商環境評價】國家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全國營商環境評價,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促進地區間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良性競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全國營商環境評價,不得違規干預或者弄虛作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章市場主體

第一節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第八條【市場準入】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九條【平等獲取要素】國家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在政府資金投向、土地供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十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進行限制或者排斥。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已經實行電子化交易的,原則上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公開交易目錄和交易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二節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保護自主經營權】國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條【保護財產權】國家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市場主體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依法審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保護知識產權】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嚴厲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力度。

第十四條【保護中小投資者】國家積極促進公司治理規范化,依法加強股東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便利股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社會投資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各級法院積極溝通協調,加強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第十五條【治理拖欠企業賬款】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十六條【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仲裁等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等服務,引導和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訴訟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主體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將依法認定的拒不履行合同的行為,納入有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三章市場環境

第一節便利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企業開辦】國家實行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規范市場主體登記形式審查標準,完善虛假登記追責機制,提高登記審查效率,減少并規范登記機關自由裁量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市場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事項,壓縮辦理環節和時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避免市場主體在不同地區和部門政務服務平臺重復注冊驗證。

第十八條【投資項目審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公開與投資相關的規劃、產業政策,以及項目審批、核準的辦理流程,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國統一標準編制并公布本級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適用范圍、前置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批時限,并實行動態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以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由政府統一組織對法定評估評價事項按照區域進行統一評估,并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時,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開展相關評估評價或者承擔評估評價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專項驗收事項實行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二十條【登記財產】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和優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加強部門協作和信息互聯互通,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國家推動建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和動產抵押登記平臺,便利市場主體運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機動車等動產以及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權利進行擔保融資。

第二十一條【跨境貿易】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電子口岸平臺,推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行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口岸通關服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開通關流程及口岸經營服務作業時限,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認證的經營者”國際互認合作,并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不得在通關環節進行驗核。

第二十二條【辦理破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關人民法院建立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企業變更和注銷】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企業變更和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符合設立后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等規定情形的,可以由企業自主選擇按照簡易注銷程序辦理。

第二節規范稅費辦理

第二十四條【納稅】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優化納稅服務,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壓縮納稅時間,逐步實行全程網上辦稅,不斷擴大電子發票使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費】國家統籌考慮保障職工、企業合法權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基金收支狀況,依法合理確定社會保險費率,統一和規范社會保險費政策。

第二十六條【規范涉企收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規定對外公示本地區執行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以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設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經營服務。行政機關委托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轉嫁收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引導收費主體誠信經營、合理定價;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標準和價格,監督收費主體嚴格執行。

嚴禁收費主體擅自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額外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嚴禁中介服務機構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利用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三節公用事業、融資與人才服務

第二十七條【公用事業服務】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優化報裝審批流程,精簡報裝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水電氣接入和使用成本,配合行政機關依法清理向轉供電用戶不合理加價售電、附加收費等行為。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應用移動互聯網提供線上咨詢、報裝、查詢、繳費、報修等綜合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優化水電氣接入相關行政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建立健全與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企業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報裝環節相關中介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融資服務】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供針對性金融產品和服務。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金融機構對同等申請條件下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置貸款審批歧視性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創新創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保護、鼓勵創新,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創新科技金融服務,多渠道增加創新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鼓勵發展創業孵化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第三十條【人才服務】國家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打破城鄉、地區、行業分割,消除身份、性別歧視,引導和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國家對外國人來華工作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規范申請標準,依法保障在華工作外國人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尊重各類市場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規范行業協會商會】市場主體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擾亂市場秩序,不得組織市場主體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壟斷行為,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章政務服務

第一節融合線上線下服務

第三十二條【政務服務大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已設立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的,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考慮外,一般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本級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鼓勵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將其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所在地方綜合性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綜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實行一個窗口受理、后臺集成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業務融合,整合信息系統,統籌服務資源,統一服務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渠道多樣、簡便易用的政務服務。對于已在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的事項,不得要求申請人在政務服務平臺重復辦理。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平臺】國家建設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為總樞紐,以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臺和各地區政務服務平臺為基礎的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整合各類網上政務服務系統,推進“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面向市場主體和群眾的政務服務移動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用移動互聯網,為市場主體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四條【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國家構建全國統一、多級互聯的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體系,統一明確信息共享的種類、標準、范圍、流程,實現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數據信息可靠交換與安全共享,并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查詢、核驗市場主體信息,對平臺已經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三十五條【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國家建立權威、規范、可信的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使用國家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制發的電子印章。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廣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等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推動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跨部門跨地區互認共享。

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與紙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場主體取得相關資格的合法憑證。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電子證件、電子證明、加蓋電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可靠電子簽名進行簽名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二節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三十六條【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透明、高效的政務服務。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三十七條【規范行政許可和備案】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實行清單管理,逐項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機關、實施范圍、許可條件、申請材料、許可程序、辦理時限、許可有效期、收費情況等,并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清單以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目錄、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所需采集的信息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共享、行政機關主動采集等方式獲取的,行政機關不得設定和實施針對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

第三十八條【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在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程序,并明確審批與監管職責分工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將部分行政許可權集中到一個部門行使。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門不得再要求市場主體加蓋本部門印章。

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以本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對審批結果負責,并與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做好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國家實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依法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準入服務等改革方式,逐步整合涉企證照,減少涉企證照數量,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采集、記載公示、管理備查類的一般經營項目涉企證照事項以及企業登記信息能夠滿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證照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發放被整合的證照。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設置涉企證照事項。

第四十條【減證便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依據,并加強互認共享,減少不必要的重復舉證。

下列事項不得設定證明:

(一)自然規律及定理,眾所周知或者可以推定的事實;

(二)法院生效裁判、仲裁機關生效仲裁裁決以及公證機構公證文書所認定的事實;

(三)有關部門自身產生的或者通過部門共享能夠實時獲取、核驗的信息;

(四)能夠通過申請人現有證照來證明或者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替代的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依法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事指南等,并逐步簡化辦理流程,提高辦證效率。

第四十一條【優化服務流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兩個以上同級部門分別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事項,可以實行由一個部門統一接收、轉送申請材料,各相關部門同步審批、分別作出審批決定的并聯審批方式。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將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結果設置為另一個行政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

對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對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虛假承諾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將辦理規定、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申請人自愿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直接依據書面承諾辦理行政許可等相關事項。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當事人持有法院相關變更登記判項內容的生效判決即可自行辦理行政登記變更事項,登記機構不得要求當事人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及不動產登記事項,法院生效裁判中已經有變更登記判項內容,在各方當事人無履行爭議或者判項內容是基于確權類等無給付內容的,登記機構應當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審批服務便民化】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政務服務事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并逐步減少現場等候時間;無法當場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應當一次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需要現場踏勘、專業技術審查、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等的事項,應當限時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于面向個人、辦理量大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將相關事項辦理權限或者受理環節依法授權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實行就近辦理或者受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事項實行限時辦結制,明確辦理時限并在受理窗口或者平臺公布。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期限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期限,并按時辦結。

第四十三條【規范審批中介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編制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的受理條件。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并公布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信息。

對既可由申請人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的材料,審批部門應當在辦事指南中明確說明,并提供審查要點和示范文本,引導申請人自行編制相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面向市場主體收費的中介服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應當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支付服務費用,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申請人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不得強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不得限額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數量,不得在區域、行業和部門間違法設定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

第三節訴求處理與監督評價

第四十五條【政企溝通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及時了解并依法幫助解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訴求處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訴求處理長效機制。對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投訴、舉報事項辦結后,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四十七條【政務服務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大廳和本單位門戶網站顯著位置設置監督窗口或者監督平臺,主動聽取意見建議并及時反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政務服務評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將服務對象對政務服務的評價納入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績效考核。

第五章監管執法

第一節落實監管責任

第四十九條【監管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

行政機關在履行對市場主體監督檢查職責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向無隸屬關系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機關應當及時、盡責提供相關協助。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對提供行政協助有規定的,被請求機關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綜合監管執法和聯合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化市場、城市管理等重點領域實行綜合監管執法,減少執法主體和層級,整合精簡執法隊伍,強化基層監管力量,提高基層執法能力。

有關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能夠合并事項或者聯合實施的,應當合并事項或者聯合實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包容審慎監管】國家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新模式,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有針對性地確定監管方式和標準規范,依法保護創新,同時堅守安全和質量底線,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引導或者處置,促進規范健康發展,嚴禁以創新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

第二節創新監管方式

第五十二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特殊重點領域外,日常監管領域原則上應當實行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

第五十三條【重點監管】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應當強化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與風險監控,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模式。對通過投訴舉報、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具體問題,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重點監管事項數量,規范重點監管程序。

第五十四條【信用監管】國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行政機關應當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監管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對誠信守法、風險較低的監管對象,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違法、風險較高的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失信主體,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按規定完成信用修復的,不再將其作為聯合懲戒對象。

國家依法建立權威、統一、可查詢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加強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規范,依法及時公示和共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第五十五條【“互聯網+監管”】國家建立統一的“互聯網+監管”系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事項、設定依據、監管流程、監管結果、監管行為均應當納入系統,推進監管信息跨部門、跨地區共享,實現監管事項全覆蓋、監管過程全記錄、監管風險可發現。

第三節規范執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規范行政執法】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行政機關應當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

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市場主體實施行政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行政檢查結束后,應當向被檢查對象作出書面決定或者結論。實施行政檢查,不得非法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十七條【規范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并在行政執法決定中說明理由。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一節政策制定與施行

第五十八條【政策制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行政機關制定對市場主體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規章以及對市場主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網絡、報紙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得出臺或者提交審議。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由承擔合法性審核職責的部門、機構或者人員對規范性文件統一進行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制定發布的統籌協調機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形勢,科學進行制度設計,合理把握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應,避免相互之間矛盾沖突或者政策疊加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行政機關應當保持法規政策的連續穩定,制定或者修改規章、規范性文件,除特別緊急情形外,應當在公布后預留合理時間,以便市場主體做好施行相關準備工作。

第五十九條【法規政策公布和解讀咨詢】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本機關執行和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級政府門戶網站,集中發布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涉及市場主體的各類優惠政策,并提供便捷、免費的在線檢索服務。未經公開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對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當在公布時同步開展宣傳解讀,提高市場主體對法規政策的知曉度。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法規政策咨詢和解答機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熱線等,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絡、郵寄、電話或者當面提交的涉及自身權益的咨詢申請,并限期給予解答。

第六十條【政策評估和清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評估和清理制度,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重要參考。發現違反上位法規定、相互之間矛盾沖突、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六十一條【政務誠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市場主體作出政策承諾應當嚴格依法依規,不得違法違規承諾優惠條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時,應當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違約。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和合同協議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相關市場主體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第二節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失信違約損害營商環境被司法裁判、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的,相關信息應當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法限制市場主體準入或者退出,違法干涉市場主體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平等獲取生產要素,違法侵害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違約拖欠企業賬款的;

(三)禁止、限制不同所有制或者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四)向市場主體強制或者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違規設置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額外收費,將政府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經營服務,或者將應當由行政機關自身承擔的費用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的;

(五)違反規定設定和實施針對市場主體的行政許可、備案、證照、證明事項,違反規定設置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環節,違反法定辦理程序或者未在辦理時限內辦結的;

(六)違反規定設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允許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聯的組織開展與本部門行政審批相關的面向市場主體收費的中介服務,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強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限額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數量,違法設定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以及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八)對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的行政協助請求,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盡責提供相關協助的;

(九)未按照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

(十)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非法利益的;

(十一)未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核等制度,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違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的;

(十二)對市場主體作出違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自身法定權限的政策承諾,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承諾事項的;

(十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單方面強制要求以特定方式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的;

(十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行業協會商會責任】行業協會商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動,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已被有關部門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進行認定的;

(二)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

(三)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退會的;

(四)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中介服務機構責任】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違規收取費用、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其違法行為予以通報,并限期禁止在相關行政區域內執業;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公用事業企業責任】公用事業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對企業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六條【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對于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冒用他人身份證虛假注冊、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取得聯系、長期吊銷未注銷、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違法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利用簡易注銷程序逃廢債務等違法失信市場主體,不能持續滿足生產許可、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能力的市場主體,以及發生嚴重質量安全事故的市場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強制退出,三年內不得再進入相關市場,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特殊適用情形】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條例關于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