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3月9日正式施行(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8-03-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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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日前,河南省政府發布了《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黃河河道及治黃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南省黃河防汛條例》《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黃河河道及其工程、設施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利用黃河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河南黃河河務局是我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沿黃河各省轄市、縣黃河河務局是該行政區域或者管理范圍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河南黃河河道,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等級標準進行管理。

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黃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黃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沿黃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黃河流域防洪規劃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制定灘區安全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對居住在灘區的居民有計劃地組織外遷。

第六條 各級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滯洪工程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 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工程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保護水環境質量及生態環境安全。

第九條 在黃河河道上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渡口、道路、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黃河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條 在黃河河道上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黃河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要求。

第十一條 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黃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對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應當通知其主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限期處理。工程處理的費用由工程主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承擔。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施工時應當接受當地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工程竣工后,必須經黃河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黃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作公路的,須報經有審批權限的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建設的臨堤界線為堤腳外五百米,鄉村建設的臨堤界線為堤腳外一百米。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鄉村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 黃河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事先征求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黃河灘區不得設立新的村鎮和廠礦,已從灘區遷移到大堤背河一側的村鎮和廠礦不得遷回灘區。

第十五條 黃河修堤筑壩、防汛搶險、涵閘建設、護灘控導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黃河修堤筑壩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護區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黃河河道整治工程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六條 在黃河河道內,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和黃河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嚴禁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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