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印發(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8-01-2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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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報網訊:日前,河南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河南省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辦法中指出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原則上不超過20年。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可合理提高彈性出讓年期,但不得超過工業用地出讓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采取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出讓年限與租賃年限之和不超過20年。采取租讓結合方式供應的,出租部分的租賃年限應當和出讓部分的出讓年限一致,原則上不超過20年。

采取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超過20年。

河南省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差別化土地供應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時,適用本實施辦法。

采取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應當符合現行工業用地供應相關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工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中的彈性年期出讓是指縣級以上政府綜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生命周期及產業發展趨勢,合理確定工業用地的出讓年限,并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供應方式。出讓年期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

先租后讓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供應方式。

租讓結合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先以租賃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可申請將部分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賃性質的供應方式。

長期租賃是指工業項目用地供應時,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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