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征求意見稿)發布(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7-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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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和政策要求,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68123360@qq.com。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7月30日。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7年7月3日

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支持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促進民用航空業快速健康發展。

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應當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有利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于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產業發展政策,有利于維持公平合理、競爭有序的市場結構。

第三條 國內投資主體投資民用航空業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內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投資主體和非國有投資主體。

國有投資主體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授權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其他國有經濟組織。

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其他非國有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業包括以下領域:

(一)公共航空運輸;

(二)通用航空;

(三)民用機場,包括民用運輸機場和通用航空機場;

(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五)民用航空活動相關項目,包括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飛機維修、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生產銷售、停車場、客貨銷售代理、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航空結算及其他相關項目。

第四條 民用航空業在放寬投資準入的同時,對各類民用航空企業的管理政策實行同等待遇。

第二章 投資準入

第五條 國有投資主體和非國有投資主體可以單獨或者聯合投資民用航空業。但本規定有明確限制的,應當符合其要求。

第六條 本規定附件一所列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保持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其中,國有相對控股應由單一國有投資主體及其控股企業相對控股。

第七條 民用運輸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鼓勵各國內投資主體多元投資。但是本規定附件二所列的納入國家規劃的國際樞紐和區域樞紐,以及具有戰略意義的民用運輸機場應當保持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或者國有相對控股。其中,國有相對控股應由單一國有投資主體及其控股企業相對控股。

第八條 采用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投資建設或運營民用運輸機場的,應當同時符合國家有關特許經營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

第九條 民用運輸機場、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全貨運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

前款所述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全貨運航空公司,不得控股或者相對控股。

前兩款所述關聯企業不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第十條 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本規定附件三所列的納入國家規劃的國際樞紐和區域樞紐的民用運輸機場或其共用航站樓,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有共用航站樓和停機坪的機場可以在符合機場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投資擁有專用航站樓和停機坪。

第十一條 本規定附件三所列的民用運輸機場投資本機場范圍內的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及其設施,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

在本規定附件三所列機場中,一個機場只有一家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時,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該航空燃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及其設施,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并且不得相對控股。一個機場已有一家航油銷售、儲運、加注企業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關聯企業投資建立或參股另外的航油企業不受投資比例限制。

前二款所述機場航油儲運、加注設施,是指航油專用卸油站、場外場內航油專用儲油庫、場外航油專用輸油管線、機坪航油管線、航油運輸車、加注車、機坪加油系統及航空加油站等。

第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投資空中交通管理系統之外的其他領域。

第十三條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在民用運輸機場兼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民用運輸機場的董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兼任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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