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7年修訂)》(附全文鏈接)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17-06-29 11:43
分享:

中商產業研究院 近日,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原《整理期業務規定》”)中涉及個人投資者準入門檻的條款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本所現根據本通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整理期業務規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月30日發布的原《整理期業務規定》(深證上〔2015〕46號)同時廢止。

三、對于新《整理期業務規定》施行前開通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權限的投資者,適用新老劃斷原則,可繼續參與交易。

四、各會員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業務流程調整和技術系統準備,確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的規范開展。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2017年修訂)》

如發現本站文章存在版權問題,煩請聯系editor@askci.com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
中商情報網
掃一掃,與您一起
發現數據的價值
中商產業研究院
掃一掃,每天閱讀
免費高價值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