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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監會網站3月25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強化信息披露的市場約束作用,保監會組織開展了2015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核查工作。核查發現問題的險企名單上,國壽集團、安邦財險、泰康養老、華夏人壽、幸福人壽等險企赫然在列。保監會要求,此次信息披露核查存在問題的公司應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對相關問題的整改,并于5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中國保監會。
核查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各公司在其官網以及行業協會網站上披露的信息;二是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核查時間范圍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其中,8家公司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4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財務報表附注部分披露不完整。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未披露審計報告的主要意見。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披露不完整。和諧健康在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未披露保險產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1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完整。6家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完整或無法鏈接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泰山財險未披露更換總經理的重大事項。7家公司未披露處罰信息或者披露不完整。
另外,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還包括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網站展示存在問題,未按要求備案。
【文件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于2015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況的通報
保監統信〔2016〕27號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行為,強化信息披露的市場約束作用,我會組織開展了2015年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核查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此次信息披露核查對象為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當披露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的133家保險公司。核查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各公司在其官網以及行業協會網站上披露的信息;二是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核查時間范圍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有需要可上溯)。
一、核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1.8家公司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中華財險、安誠財險、英大財險、國壽集團、安邦財險、中荷人壽、農銀人壽。
2.4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財務報表附注部分披露不完整:泰山財險、長江財險、安誠財險、英大財險。
3.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未披露審計報告的主要意見:華安財險、中新大東方(現為恒大人壽)、華夏人壽、泰康養老、幸福人壽。
4.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險、中華財險、長江財險、浙商財險、民安財險(現為亞太財險)、眾安財險、長江養老。
5.和諧健康在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未披露保險產品的原保險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
6.15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中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完整:泰山財險、和諧健康、安誠財險、中法人壽、長安責任、誠泰財險、珠江人壽、泰康養老、北部灣財險、信泰人壽、百年人壽、丘博保險、平安人壽、利安人壽、前海人壽。
7.6家公司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未披露、披露不完整或無法鏈接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安盛天平、泰山財險、英大財險、長安責任、華夏人壽、勞合社中國。
8.泰山財險未披露更換總經理的重大事項。
9.7家公司未披露處罰信息或者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都邦財險、安誠財險、英大財險、長安責任、中新大東方(現為恒大人壽)、光大永明。
(二)披露的信息不符合要求。
1.都邦財險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未更新基本信息。
2.14家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數據口徑不符合要求:昆侖健康、富邦財險、中新大東方(現為恒大人壽)、日本財險、信達財險、華泰人壽、瑞再企商、幸福人壽、工銀安盛、北部灣財險、友邦、中華財險、長江財險、誠泰財險。
3.部分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格式不符合要求:
(1)泰山財險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格式不符合要求。
(2)6家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或重大事項未標注披露時間:安邦養老、和諧健康、國華人壽、安邦財險、同方全球、東吳人壽。
(3)6家公司未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或者未按照事項發生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安盛天平、安邦養老、合眾人壽、泰山財險、華夏人壽、勞合社中國。
(三)網站展示存在問題。
1.7家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專欄位置不顯著:弘康人壽、國壽集團、安華農險、富邦財險、安盛天平、眾安財險、天安財險。
2.中法人壽“公開信息披露”專欄下子欄目的設置不符合要求。
(四)未按要求備案。
7家公司未按相關要求向我會報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鑫安保險、安邦養老、中韓人壽、誠泰財險、復星保德信、農銀人壽、錦泰財險。
二、相關要求
(一)及時整改。此次信息披露核查存在問題的公司應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對相關問題的整改,并于5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中國保監會。
(二)建立定期自查機制。各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定期自查機制,認真查找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三)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各公司要進一步提高對信息披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信息披露責任人和責任部門要組織協調好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將責任分解和落實到具體人員,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隨著保險監管改革的逐步深化,保監會將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核查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信息披露核查工作,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監管。
中國保監會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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