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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正制定IPO先行賠付制度規則

新股來源:中商情報網時間:2016年03月03日 13:45 編輯:中商情報網

一旦因首發(IPO)造假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先行賠付機制將啟動。即先由券商組織賠付給投資者,然后券商再向發行人等相關責任人追償。投資者則可以告別漫長的法律追討流程。

記者獲悉,證監會及中證協正在籌備出臺相關的細則,目前一些試點券商已先行與IPO企業簽訂協議,要求控股股東、董監高及兩者的間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先行賠付的制度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終的責任認定。業內人士表示,證監會認定的行政處罰結果可能包括發行人,也可能涉及保薦機構,甚至涉及會計所、律所,作出先行賠付的承諾并不意味著保薦機構就承擔主要責任。

先行賠付規則擬出臺

此前“萬福生科”造假案,最終由平安證券拿出3億設立投資者補償專項基金而平息。如今這種先償后追的方式有望在IPO中全面推廣。

也就是由券商先行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再通過法律途徑向發行人虛假陳述事件中的主要責任方及其他連帶責任方追償。

據了解,以往投資者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釋對重大造假案提起的追償,耗費時間、流程長且舉證困難。證監會早在2013年就希望推進“先行賠付”的制度安排,保護中小投資者免受欺詐發行帶來的損失。

不過證券時報記者獲悉,這種先行賠付的制度安排只是將投資者賠償的時點提前了,并沒有改變最終的責任認定,雖然由保薦機構先予墊付,但最終責任還要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每個IPO造假案,中介機構參與的程度不一樣,最終可能沒有責任,也有可能與發行人一同承擔責任。

熟悉法律的業內人士表示,造假的第一責任人是發行人,其次是董監高,然后才是投行、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

目前,中證協得到證監會授權,正在制定專門的先行賠付制度規則,明確先行賠付的條件、標準和程序等具體規則。

多方協議引發爭論

證券時報記者獲得的一份先行賠償的代表性協議顯示,相關責任方包括甲方發行人、乙方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丙方是持有股份的董監高、丁方是控股股東或董監高間接持股公司、還有戊方證券公司。該協議由證券公司與擬上市公司簽署。

今年1月以來,已有廣州金域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百亞衛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披露了相關保薦人的先行賠付承諾。

據了解,目前券商的保薦、承銷責任分別由《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規定,而“先行賠付”是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的附加規定。

規定如下: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但投行人士認為,如果最終法律認定,券商符合盡職調查的標準而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文件出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雖然券商出具了先行賠付的承諾,但應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賠償。

正是這一點引起市場的爭論,券商被認為將造假責任轉嫁到控股股東及董監高等其他方。而實際上,先行賠付的目的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免受欺詐發行造成損失而進行的先予賠償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終的責任認定。

股份質押作保存爭議

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監管部門的初衷,而上市券商也必須向自身的投資者交代,為了保證先償后追的方式可行。上述代表性協議中提出,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股份的董監高將股份托管在承銷商指定的席位,若干年內不轉托管。

一旦因發行人首發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任何一方收到證監會、司法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立案(調查)通知書、告知書等文件之日(下稱“先行賠付事項觸發日”)起5個工作日內,券商牽頭組織先行賠付。

具體安排包括:確定賠償方案、開設專項基金監管賬戶;公告或督促甲方公告專項基金賠付方案、基金基本情況、先行賠付對象范圍、賠付金額計算方法、劃付、查詢等事項。

按照上述安排,在先行賠付事項觸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多方應向專項基金監管賬戶存入可覆蓋投資者全部損失的足額資金作為專項賠償基金,供券商用于先行賠付投資者。任何一方向專項基金監管賬戶存入賠償投資者的資金均不以其他方履行賠償義務為前提。

按照上述安排,倘若沒有足額資金,那么應將首發后所持有發行人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質押給相關券商(后續存在轉增、送股的,則同比例質押),用于擔保本協議項下甲方、乙方、丙方對相關券商的連帶賠償責任。

至于質押的比例,有的券商協議提出25%,有的券商是30%。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協議安排可以根據每家擬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做調整,畢竟監管層很難出臺可量化的細則,目前股權質押作保是券商通行的做法,萬福生科最后也是由實際控制人配偶將超過20%的股權質押給先行賠付機構。(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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